作者:郑金武 来源:中国科学报 发布时间:2021/3/7 16:5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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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彤代表:加快健全数据要素流通规则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的作用日益突出,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等传统要素并列为要素之一。这将进一步推动数字经济建设,也是国家鼓励数字产业创新的风向标。

“只有充分流动,才能更大发挥数据的价值。”全国人大代表、北京科学学研究中心主任伊彤认为,作为特殊生产要素,数据具有可重复利用和非排他性的特点,不同企业对相同数据的使用,非但不会减少数据的消耗,反而能不断叠加数据产生的价值。因此,只有通过流动和融合才能让数据跨部门、跨领域、跨行业地整合在一起,相互组合关联,充分释放其中的信息价值。

“有效利用数据,也是提升政府服务能力,丰富监管手段和提高管理效率的重要途径。”伊彤表示,随着国家信息化进程的加快,数据驱动已成为企业发展的重要方向,也是传统行业数字化转型的关键。从各地政府不断开放政务数据,到企业加大对“数据湖”和“算法库”的投入,都彰显了“数据”的重要作用。

将数据作为国家战略性资源,充分挖掘数据带来的红利,也是世界各国的共性做法。让数据更好地发挥价值,有助于突破一些制约性瓶颈,也有助于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但是,我国目前还缺乏明晰的数据流通规则,现有法律体系在促进数据利用、遏制数据垄断方面存在不足,促进数据流通的效果不强。由数据封锁带来的市场壁垒,导致企业创新积极性受创,技术进步受阻,社会公众难以充分享受科技成果,同时还使用户隐私保护方面的隐患增加。

“数据汇聚效果差是目前数据利用所面临的难题。”伊彤指出,随着大数据应用价值的实现,企业竞争不仅表现为用户争夺,更表现在数据资源的积累上。目前有些大企业依靠其产品或服务,积累了大量数据资源。但由于数据“相互割裂”、“互不融通”,形成“数据孤岛”现象,大量中小微企业难以享受数据红利。

同时,“缺乏数据流动机制,也会限制竞争,破坏市场平衡,甚至给国家安全埋下隐患”。例如,规模较大的平台占有更多的用户资源,在数据收集和使用上具有垄断性优势,导致平台可根据其掌握的行业数据,制定掠夺性的竞争策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阻止其他竞争者进入市场。而且,数据寡头企业过度掌握用户信息,其薄弱的数据安全意识和措施甚至会危及国家安全。

伊彤指出,数据优势企业可以通过对用户的洞察,形成“画像”,提供不公平的差异服务,如大数据杀熟。数据排他性使用,也影响数据价值的有效发挥。更值得关注的一点是,企业数据壁垒,也不利于用户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

“开放共享是大数据产生大价值的必要条件,跨界融合是大数据发展的最大特征和价值所在。只有大融合才能让数据释放价值、爆发力量。”伊彤指出,应尽快健全数据流通规则,遏制数据垄断,打破“数据壁垒”,促进数据流转,提高数据利用效率,充分释放现有数据的功能和价值。

伊彤建议,工信部门应充分发挥其“促进网络资源共建共享”的职责,保障数据流动的安全可控,并通过对工业和通信业行业管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数据交流。网信部门应依据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全局中承担的战略协调的功能,规范企业在使用数据中的行为,防止个人信息和隐私信息被滥用。

同时,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平台型企业数据垄断问题的研究论证,强化反垄断、防止数据封锁,尽快出台规则完善平台企业数据垄断认定、明晰数据流通的正当行为边界,保护消费者相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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