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方 来源:科学网 www.sciencenet.cn 发布时间:2017/2/21 19: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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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执法:补短板 提效能

 

日前,农业部发布了《全国农业执法监管能力建设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该规划作为《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2016—2020)年》的配套规划之一,旨在有序推进“十三五”全国农业执法监管能力建设。

《规划》提出,到2020年,建成一批装备完善、反应快速、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部、省、市、县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沿海沿江沿湖和主要流域渔业行政执法机构达到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渔业资源调查船需求满足率有效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手段明显加强、信息化水平显著提高,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基本建立,基本实现向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的全覆盖。

依法治农 提供支撑

据了解,目前我国已颁布农业法律25部、涉农行政法规76部、农业地方性法规1300多部,农业法规体系已比较健全,农业农村发展已总体实现有法可依。但与依法治农和农业现代化的要求相比,我国农业执法监管的能力建设仍存在较大差距。

农业部发展计划司相关负责人表示,“现有的农业执法监管基础条件与不断增长的农业综合执法需求相比日益不协调,执法能力、条件建设投入普遍不足,严重影响了执法效率,已成为加强农业法治建设的主要短板。”

“农业执法使命光荣、任务艰巨、群众期待高。这涉及到‘三农’问题的破解。”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接受《中国科学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但要与政府服务结合起来,不能只谈执法监管,不谈柔性的服务方式。也就是行政执法部门的角色定位,要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农业企业的自治创新、农业业态之间的公平竞争。”

刘俊海认为,“农业执法监管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尊重、保护、指导、市场准入、宏观调控、行政促成、行政给付。其中,尊重并不意味着政府不作为,而是有所为有所不为;而保护也涉及行政处罚问题,制裁害群之马,确保违法收益低于违法成本。”

《规划》以保障现代农业健康发展、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核心,突出陆域综合执法、水域监管执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三大板块,聚焦日常巡查、案件受理、执法处理、监督管理、涉案物品处置等五大环节,着力提升陆域农业综合执法、水域渔业行政执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的应急响应、快速处置、协调联动能力,全力补齐农业执法监管设施条件短板,为提升农业系统执法监管效能,维护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产业安全提供重要支撑。

“农业执法工作要服务于新农村建设,服务于农民增收和权益保护,服务于消费者福祉的提升。”刘俊海说。

不可或缺 加强指导

“执法本身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意在保障依法治国方略在农业、农村、农民中的落实,促进‘三农’的现代化。要让农民成为解决‘三农’问题的主体而不是客体,同时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要有助于理顺政府和市场关系,既焕发市场的活力,又不能使政策失灵。”刘俊海表示。

目前,我国农业法规体系明确赋予了农业部门执法监管义务,涉及种子、植物检疫、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农机监理、农产品质量安全、动物卫生监督、畜禽屠宰、渔政、耕地质量管理、草原监理、农业资源环境保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等领域。

针对不同领域执法监管特点,《规划》分别明确了各层级农业综合执法、渔业行政执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的建设定位、建设布局和建设标准,为各地和各级农业部门统筹推进项目建设、科学确定建设内容提供了明确依据,大大增强了《规划》的指导性、针对性和实用性。

“当前最重要的是,统一监管理念、统一监管尺度,有机整合相关执法机构。如果不能综合设立执法监管部门,也要避免多龙治水,应当建立一个跨地域、跨部门、跨产业、跨市场的,信息共享并实时更新、快捷高效的,无缝对接、有力衔接的农业执法监管合作体制机制,用信息化新手段为农业执法插上金色翅膀。”刘俊海表示。

《规划》提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构建部、省、县、乡四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追溯平台,以及一批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指挥调度中心、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点、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标准化站。

刘俊海指出,“我国是农业大国,而农业是基础产业,崛起的大国应该是农业大国、农产品强国。实现农产品质量立国,农业执法工作不可或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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