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电影《我不是药神》引发了人们对仿制药的议论。
这位“猫版药神”是复旦大学化学系的研究生,在2018年,她发现一种名为GS441524的化合物对“猫传腹”病有奇效,并利用化学专业知识自行合成了该化合物,救治了上百只病猫。
但这种办法并没有蒙混过关,到了2021年4月22日,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以胡虹艳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将她刑事拘留,最近此案已进入庭审阶段。
在程序上不合法只是“药物无法快速合规背景下的无奈之选”。
而她超前制售证明了效果良好,反过来推动了国外对该药的承认。
一种药物从论文发表到I、II、III期临床试验到审批上市,都是需要漫长的流程的。
我们当然可以看到许多药物顺利地通过了三期临床试验最终证明有效且安全,这时候马后炮地想,如果少做几轮试验,更早投放市场,不就可以挽救更多病人吗?
正因为人类无法预知未来,我们才需要按部就班地进行试验。
反应停最终造成1万多婴儿畸形,但其实它已经卖给数百万人了,致畸率其实不算太高,在数十上百例规模的临床试验中未必能够发现风险,可能需要在数百人乃至上千人的三期临床试验中才可能露出端倪。
不过相对而言,把审批上市的关卡设立在三期到四期之间,是世界各国的科学家、立法者和医药企业达成的共识,是在效率与安全之间达成的平衡状态。
另外,让人更难以同情的是,她似乎是故意触犯底线的。
她可能觉得,这个“科研需要”仅仅是一个虚头巴脑的幌子,但其实不然。
1979年出台的《贝尔蒙报告》的第一条就明确了这一区分,也很快成为全球医学界的共识。
医疗和科研有着不同的要求和不同的规范,不能混为一谈。
谁给谁钱是一个简单而重要的区分。
从医学伦理看来,猫版药神确实做错了。
一方面,随着化学和生物科技的飞速发展,近年来新药的研发和迭代速度日益加快,传统的审批流程确实在一些时候显得笨拙和迟缓了。
比如对这位药神起诉的罪名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这确实说得通,但没有切中肯綮,事实是她销售的药其实效果挺好。
而对于触犯科研伦理的相关行为,我国加以监督和追责的法律条款暧昧不明,许多时候名不正言不顺。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科学史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