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2018年9月全国教育大会召开之后,我国开始对教育评估中的“顽瘴痼疾”宣战。当年11月,教育部印发通知,明确提出开展整顿“五唯”专项行动。目前,我国学界对扭转不科学的教育科研评价导向、破除“五唯”顽瘴痼疾已达成共识。近来多份改革文件都强调要“完善同行评议制度”。在现实中,虽然人们大都认可同行评议制度是相对客观、科学和公正的评价手段,但在具体实施中仍然有不少困难。
那么,问题究竟出在哪里?如何做才能克服同行评议中的困难,使其进一步完善?以下结合哈佛大学等国外相关情况,提出一些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同行评议的适用范围
根据我个人的了解,同行评议制度目前在国内学术界主要有五种。
第一,带有国家级称号的相关人才选拔,国家级别的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等的设立。这些大都采用同行评议制度。这类评审因为是国家级层面上的评审,各项制度与过程严格。一般先邀请同行专家进行匿名的通讯评审,之后再进行会评,最终产生结果。
第二,高校与研究机构引进人才。近年来,越来越多高校或科研机构在引进人才时,会将邀请函及申请者材料发给相关专家,邀请其进行评议并做出评判。这类大都不是匿名评审,也很难做到匿名评审。
第三,校内或研究机构内人员晋升职称。这种情形最常见。每到评职称之时,往往全国高校与研究机构时间大体相同,波及人员最多,所涉学科最广,影响也最大。近年来,晋升者的材料要经过校内外专家的同行评议,已经成为必走的程序。
第四,出版物的著述评审。相关出版机构、学术刊物,都会把拟出版的著作、要发表的论文,交由相关领域专家评审。他们需要做出是否值得出版、是否达到发表水平等结论。这类一般都是匿名评审。
第五,学位论文评审。自从教育部推出了学位论文的同行专家评议后,很多高校都积极参与到了校外专家匿名评审制度中。据我的了解,这类评审的匿名情况也做得相对较好。
应该说,学术界的同行评议主要表现在以上五个方面。更多属于荣誉性的获奖之类的评审,不在此列。
国内同行评议的困难所在
同行评议虽然备受推崇,未来也会成为更加普遍的为人所接受的评审制度,但事实上其本身也存在着实际的困难,妨碍了它的正常开展,也会影响其公平公正的结果。依我看,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匿名性差,有失公允。以高校或研究机构内部职称晋升为例,这类评审往往会要求匿名评审,但做起来很困难。校内评审自不用说,因为都是相关学科的,所评材料大体上都知道是谁的,这就很难做到匿名评审。即便是校外专家,执行起来难度也很大。因为各单位大都是由学院外送的材料,学院一般都找邻校或者有联系的高校的对等院系,相关专家彼此依旧十分熟悉。由此一来,人情等外在因素就难免不侵入其中而发挥不该发挥的作用。
胡评乱审,不负责任。不负责任的评审或许存在于上述五个层面的评审制度中,只是程度不同而已。就我个人的经历而言,在外出参加博士论文答辩时,至少有两次碰到大抵相同的情况:校外匿名评审专家的意见(这部分意见在答辩时需要公开)非常简单和模糊,但最后结论却是博士论文不达标。
高校为了防止出现校外专家错评的情况,允许导师对此提出异议,并邀请相关专家再出具是否允许答辩的意见和建议。我所参加的就是重新进行匿名评审后,相关意见与上次专家意见完全相左,并最终安排答辩。在答辩会上,大家对这种不负责任的同行评议感到十分不满且无奈。我认为,如果同意答辩,或许不需要提出太多意见和建议,但对于反对答辩者,那就一定要提出具体的意见。道理很简单,在决定一个人能否拿到进入学术界的通行证时,应该给出充足的理由和意见才行。
僵化教条,不计后果。在“五唯”的评审制度中,大家都仅数论文的篇数,只要达不到或论文所发表级别不够,无论相关学科发展如何需要,作者都无法得到晋升,美其名曰公平公正,但并不实事求是。
规则有误,不合常理。我曾为一些国内名校担任过评审专家,见到过评审制度中的不合理之处。比如,有高校在规定评审条件时说,如果专家与被评审人相识,就要主动回避,但我认为该条件太苛刻,甚至荒唐。因为一方面,对于该校的特聘教授的人选来说,如果其在学术界没有一定知名度,就不可能达到相应高度;另一方面,对评审人而言,如果相同领域的杰出人才都不认识,也不配做评审人。如果真要严格按照这个条件去执行,估计很难找到真正的专家,除非他足不出户,不与外界接触。
与国外同行评议的差距所在
与国外同行评议制度相比,我个人认为,国内同行评议制度存在如下两个方面的差距。
第一,同行评议人员不够广泛。我们当下的匿名评审,能够做到2~3人就很不错了,3~5人已是最大数值。这与国外相比,人数还不够。2013年,我在哈佛英语系做高级研究学者时曾经专门研究过此问题。我们知道,哈佛是美国两所只长聘教授(即只有教授才能进入终身制)的高校之一。在此,要晋升某人为教授,聘请校外专家进行评审是必走程序。系主任会向10~20所甚至更多名校系主任或相关专家发出邀请函,请他们评审晋升人员的学术水平。其中要回答的一个问题是,申请人的学术水平能否在全球同类学者和同龄学者中排在前五位。
当然,哈佛的要求其他高校很难效仿,他们如此广泛地进行同行调查,而不是仅由1~2个专家得出结论,这一点非常值得我们学习。
第二,同行评议权重不一。在不同评审中,同行评议制度发挥着不同作用,但总的来说,同行评议应该占据大体相同的权重。然而目前的情况是,有时同行评议结果具有决定性;而在有些评审中,比如教师职称评审中,同行评议又似乎只是走一个过场。由此一来,同行评议制度就具有了飘忽不定的性质,这也很难令人对其抱有尊重的态度。而在国外高校的职称评审中,最终的决定往往来自最后一关。可以说,不到最后一关发布公告,谁也不知道结果。这就是各个层级的同行评议都在发挥作用。
什么是好的评议制度
任何制度都可能有不够完善之处,但对于决定他人前途命运的事宜,尽可能完善的制度乃是趋向公平公正的必由之路。好的评议制度应该具有如下特点。
首先是权力制衡。任何好的评议制度在权力分配上都应该是均衡的。仍以职称评审为例,该制度一般分为四个层次,即校内外专家评审、院级学术委员会评审、学校学科组评审,以及学校学术委员会评审。这四级评审制度都是同行评议制度的组成部分,不能过分强调任何一级评审。每个层级要有权重,要有平衡。其中,既要重视第一层级的校内外专家匿名评审意见,也要防止这第一层级权力过大,少数专家的意见或许就此能决定一个人是否晋级。
其次是有人担责。现行同行评议制度最大的问题可能在于一切都交给制度和程序,没有哪个具体负责人会为此承担责任。在当下职称评审中,最有可能令学者寒心的地方在于,一旦在某个过程被毙掉,所能得到的答案都是冰冷的。如果是匿名评审未通过,你只会得到评审未过的通知,不会得到原因。如果在后两关中被刷掉,所得到的答案就更加直接:学科组或大评委没过。为什么?票数不够!想知道几票?不能告诉您。因为一切都是制度和程序所致。
但是,制度也是为了更加公平公正而制定的。万一出了不够公平公正的结果,应该有人对此承担责任,而不能将结果全推卸到制度与程序上。换句话说,对于那些做出突出成就者的落选,应该有人为此负责。
最后是为人负责。同行评议制度评审的是“人”,所以,评审者眼中要有“人”,而不能只看到“成果”。若以职称评审为例,管理者与评审者要通过成果看到一个人的成长、一个人的学术努力、一个人的发展潜力、一个人之于学科发展的重要性。
我以为,在破“五唯”的各项教育评价中,应完善各项制度权力的制衡,确立“有人担责”的规则、“为人负责”的境界,方能真正走出破“五唯”之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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