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考生年龄偏大、没有培养价值为由拒招,既是对大龄考生学习和科研能力的蔑视,也是对大龄考生尊严的冒犯。
今年3月,48岁的范冬梅第二次参加中国人民大学的博士招生考试,以总分175.5分进入复试,但两次都未被录取。其第一次报考人大博士时是以总分202分的成绩进入复试。范冬梅称,因年龄偏大,没有导师愿意招她,“复试过后陈院长就跟我单独聊过,觉得我的年龄太大不适合继续读博。”
这是范冬梅的一面之词,有待进一步核实。而从实际上来说,要找到年龄歧视的直接证据并不容易,因为这很少会直接形成事实性的证据材料。尽管我们很难做实博士生招录过程中的年龄歧视问题,但从常识来说,这种现象又确实在现实中存在。现在我们强调建设学习型社会\终身教育,在博士招生中对高龄考生的观念应该转变。他(她)们不但不应被歧视,反而应获得更多掌声。
从形式上来看,《教育法》第9条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高等教育法》第9条规定,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这种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应当不受包括年龄大小在内等因素的限制,因为这是教育平等权的基本要求。
作家金庸在89岁高龄时还在北京大学中文系攻读博士学位;湖北恩施高中语文教师邱平成2015年考入三峡大学攻读博士学位时,已经58岁;武汉大学2014年博士生招生考试正式取消年龄限制。而在国外,大龄甚至高龄博士考生,则相当普遍。与这些案例相比,48岁的范女士,甚至还很年轻。
而从实质来看,教育部《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第1条规定:“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是为了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的高级专门人才。”可见,取得博士学位的要求可简化为两点,一是系统而扎实地掌握本学科的专业知识,二是能够独立进行创造性科学研究。没有证据表明,年龄偏大的考生不能达到正常博士毕业水平。以考生年龄偏大、没有培养价值为由拒招,既是对大龄考生学习和科研能力的蔑视,也是对大龄考生尊严的冒犯。
年龄歧视在国内高校大行其道,既与有关人员缺乏基本的法律意识有关,也是整个社会缺乏起码的平等意识有关,更与全社会盛行的庸俗功利主义有关。只有拒绝年龄歧视,远离庸俗功利,我们才会在整个社会培养求学好问、尊重知识的氛围。
□周铭川(刑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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