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贺劭清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6/11/3 1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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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师大血案受害者家属起诉凶手 索赔176万元

 

中新网成都11月2日电 (贺劭清)“我今天中午和律师一起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请求从重判处凶手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2日,“川师大血案”死者芦海清堂哥芦海强告诉中新网记者,芦海清的养父、养母在诉讼中请求被告人滕某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以及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共计1761539.5元人民币(下同)。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钟欣 摄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钟欣 摄

3月27日,四川师范大学一名大一学生滕某因生活琐事,在该校成龙校区学生公寓学习室里,用当日白天从超市购买来的菜刀将同寝室友芦海清杀死。根据《死亡医学证明书》显示,被害人因头颈离断伤死亡。

4月15日,成都警方通报称,涉嫌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嫌疑人滕某已于案发次日被警方刑事拘留。5月4日,芦海强收到一份关于犯罪嫌疑人精神鉴定的《鉴定意见通知书》,其中显示,被鉴定人滕某患有抑郁症,对其2016年3月27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8月1日,芦海强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提交了重新鉴定申请书,希望对犯罪嫌疑人滕某重新进行精神鉴定。案件移交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后,10月26日,芦海强向法院提交《重新鉴定申请书》,第二次提出对犯罪嫌疑人重新进行精神鉴定的申请。

记者看到,芦海清养父、养母请求赔偿的1761539.5元中,包括请求赔偿死亡赔偿金6695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此外,由于芦海清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8000元助学贷款已用于支付大学学费,还款期限未到,芦海清养父、养母还提出了赔偿8000元助学贷款的申请。

“家属根据在案发后了解到的情况认为,被告人滕某不具有自首情节,同时对第一次《鉴定意见书》鉴定出抑郁症并负部分责任能力,受害人家属对结论坚决不认可。”受害人家属代理人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逢逢表示,丧葬费根据家属陈述是由学校垫付的,具体家属还要和学校结算。

陈逢逢说,100万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受害者家属的主张,家属认为他们将芦海清含辛茹苦抚养成人,正值青春年华之际惨遭杀害,对家庭和亲人的伤害无法估量,也不是100万抚慰金所能代表的,但他们必须以此表达芦海清的遇害对整个家庭和亲人的伤害有多深。(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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