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熊丙奇 来源:中国科学报 发布时间:2015/4/9 9:2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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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丙奇:制订《学校法》不单是保护学校权利

 

■熊丙奇

马敏当了6年的华中师范大学校长和3年的党委书记。当校长那几年,作为法人代表,他时常接到出庭通知,而且官司“每打必输”。他说,现在以法律手段解决学校面临的纠纷成为一种常态,校长打官司也成了常态。但是,面临的一个问题是无法可依,因此屡屡败诉。为此,马敏建议,加快制订《学校法》,在遇到纠纷的时候,让学校能够依法维护权利。(《中国青年报》3月4日)

不少高校办学者希望《学校法》能保护学校的权利,给人的感觉似乎是,学校面对教师、学生、家长是弱势群体,而现实的情况则是,相对于行政部门,学校因缺乏自主权而处于弱势;学校内的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由于缺乏参与办学管理、监管的权利而处于弱势。因此,制订《学校法》不是单纯保护学校的权利,而是明确与学校办学相关所有环节,不同利益方包括政府、学校举办者、学校办学者、教育者、受教育者、学校合作机构的权责。

在笔者看来,《学校法》最重要的价值是确立学校的办学主体地位(防止行政部门以及其他力量侵犯学校办学自主权),明晰学校在办学中的权利和责任(防止校方侵犯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权利)。现在我国学校之所以经常陷入家校冲突、学生赔偿纠纷,就是因为学校举办者、办学者、教育者、受教育者的权责边界模糊。

在教育部的统一部署下,我国大中学校都在制订学校章程。笔者认为,由学校起草制订、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发布的学校章程并不具有法律意义,如果学校遇到纠纷,家长或学生把学校告上法庭,法院审理根本不会依据学校章程。如果教育部门不意识到这一问题,还继续采用行政程序制订学校章程,每所学校还是无法依章程办学。

要让学校章程成为学校依法办学的宪章,有两种现实的选择:一是先制订《学校法》,明晰政府和学校的关系、权责,以及学校内部的治理结构,再依据《学校法》制订学校章程;二是在没有《学校法》的情况下,将学校章程的制定纳入立法程序,政府部门审批通过后,再提交人大讨论、审议、发布,这样颁布的学校章程就成为所有社会机构都必须遵守的法律。

我国学校目前最大的问题就是政府和学校的关系不清晰,学校是教育、学术机构,可行政主导教育和学术资源配置,没有实行教育和学术管理;教师和学生是学校的主体,但教师和学生却缺乏参与学校管理、监督、评价的权利,教师和学生的权益受到损害时,校内没有教师委员会、学生委员会这样的健全渠道维护权利。

在制订《学校法》时,如果不能明确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不推动在学校内部实行现代治理,建立教师委员会和家长委员会、学生自治委员会,处理有关教师、学生事务,那么,即便法律制订、颁布,学校老师、家长还是会不买账——遇到纠纷时,他们可能不走法律程序,而是采取“闹”的办法,而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又怕闹,最终演变为有法不依。以学生春游为例,教育部门、学校担心出事,有不少已经取消春游,但如果有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管理、决策,事先讨论、明确责任、签订协议,万一发生事故,可依据家长委员会参与做出的决定,进行责任界定,而不像现在一出事故,家长就找学校兴师问罪,教育部门为了息事宁人,也不依据责任胡乱问责。说到底,制订《学校法》,主要是为学校建立现代学校制度提供法律保障,只有学校真正建立现代学校制度、实行民主管理,“校闹”才可能消除。(作者系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

《中国科学报》 (2015-04-09 第7版 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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