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科技体制改革就像修了一条路,让企业、科研人员可以在上面开车跑。现在,不少企业做大了,变成了法拉利,可我们的路不能还是以前的乡村公路。”一位科技企业负责人说,“我们需要一条更宽、更平、跑得更快的高速公路。”
■本报记者 万玉凤 柯进
对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成果转让收益比例,可从现行不低于20%提高到不低于50%;市场导向明确的科技项目由企业牵头、政府引导、联合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实施。鼓励构建以企业为主导、产学研合作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近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意味着持续多年“胎动”的科技体制变革的大幕正式拉开。
下放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给科研人员换上新动力
“我们正再次走到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的一个新拐点。”北京理工大学科研院产学研办公室主任陈柏强说,新出台的改革方案牵住了问题的“牛鼻子”,“此前,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高校科技成果的处置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且处置收入要上缴国库,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高校和科研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
按照意见规定,要加快下放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对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从现行不低于20%提高到不低于50%。
对于这种变化,不少科研人员有所察觉。武汉科技大学计算机学院副院长符海东认为,这有利于引导科研人员“接地气”,主动服务市场和社会需求,就像给科研人员换上新动力——“只要你有研究潜能,你想跑多远,政策就能支持你跑多远,甚至你可以‘一脚油门踩到底’!”
自上世纪末以来,国际社会经济结构正日趋全球化、知识化、信息化、网络化,科技创新日益成为各国争夺经济发展主动权、抢占产业振兴制高点的核心关键。在这轮科技博弈中,企业已成为各国产业主导权争夺的主力,但多年来,我国主要的科技创新资源一直在向高校、科研院所等非市场化主体倾斜集中,科技创新资源分配失衡、创新保护不足、研发与市场脱节等创新体制与创新环境问题突出。
“过去,科技体制改革就像修了一条路,让企业、科研人员可以在上面开车跑。现在,不少企业做大了,变成了法拉利,可我们的路不能还是以前的乡村公路。”一位科技企业负责人说,“我们需要一条更宽、更平、跑得更快的高速公路。”
“与过去相比,以文件方式确定科技人员的收益权是一个巨大进步。但是,科研工作中的收益分配,向来不是一个简单的利益切割问题。”北京某高校科研院负责人表示,尽管我国2007年修订科学技术进步法时,明确了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发明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但由于科研项目投资多元化等因素,科技成果无形资产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始终未达成共识。
为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2011年,我国批准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率先开展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权和收益权管理改革,简化800万元以下科技成果处置流程。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等三部门2014年9月启动了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工作,试点进一步扩大到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与此同时,北京、武汉等高校创新资源集中的地区也开展市属高校科技成果处置权管理改革,将科技成果转让处置权完全下放至高校。
作为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单位之一,陈柏强说,北京理工大学允许试点单位采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自主分配,更多激励对科技成果创造作出重要贡献的机构和人员,调动科技人员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积极性。
相较于过去,意见明确提出的“不低于50%的收益”以及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是一个不小的进步。但这些政策如何落实,还有不少挑战。
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把高校科技成果化为现实生产力
作为创新密集地的高校和科研机构,总是和市场之间隔着一堵无形的墙。科技成果转化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高校专利技术转化率仍普遍较低。如何打通基础研究、技术开发、工程化和产业化这条科技创新链上的“堵点”?
创新驱动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这种变化加快了科技体制改革的胎动。清华大学教授刘立认为,新一轮科技体制改革,以突破科技创新同经济发展不适应问题为主要目标,切实把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核心位置,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
“意见勾画了一条清晰的改革路线图,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使科研人员更专注于做好擅长的事,这为高校今后的科技成果转化指明了方向。”陈柏强说,这意味着把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并不是说要高校自己去办企业。
事实上,此前有的高校已率先走了一步。天津大学成立技术转移中心,融技术集成、技术创新、信息咨询、金融服务以及国际技术转移5项功能于一体,将组建相当规模的专业技术经纪人队伍。
天津大学科研院副院长杨明海表示,将来专业的技术经纪人不仅要把学校的科技成果推向市场,还要有敏锐的嗅觉,能把市场的有效需求带回来。专业的技术经纪人队伍其实是让技术增值的地方,不仅是一项技术和专利,还可把相关技术专利组合在一起打包推向市场,从而推动一个企业甚至一个行业的技术革新。
不过,陈柏强坦陈,科技成果转化是个系统工程,既要有市场化运作机制、应用性的研究成果,还要有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人才与资金等资源配套。他认为,此前很多科研人员不愿转让科技成果,一个重要原因是商业诚信缺失,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对此意见明确,要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完善权利人维权机制,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查处机制,将侵权行为信息纳入社会信用记录。
此轮改革,科研人员最关注的,是意见提出的“建立高校和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机制,逐步实现高校和科研院所与下属公司剥离,原则上高校、科研院所不再新办企业,强化科技成果以许可方式对外扩散”。陈柏强认为,国家提出原则上高校不再新办企业,实际上与近几年高校校办企业和学校自身发展出现的一些矛盾相关,因为高校教育的公益性和企业的逐利性本身就是不一致的。如果高校搞学科性公司,最终公司发展了,但把高校原本很强的学科和团队转移到企业,是否利于高校的学科建设和发展?
至于今后高校和科研院所与下属公司到底怎样剥离,如何操作,以及未来如果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和外单位合资办企业的话,算不算新办企业?这些,都需要界定和相关的配套改革跟进。
让分类评价成为调节科研人员参与科技创新积极性的“阀门”
在科技界,科研评价向来广为社会和科研人员诟病。针对过去评价体系不科学、“一刀切”等弊端,意见提出,要遵循规律、强化激励、合理分工、分类改革,构建高效的科研体系,并明确强化对高校和科研院所研究活动的分类考核,对基础和前沿技术研究实行同行评价,突出中长期目标导向,评价重点从研究成果数量转向研究质量、原创价值和实际贡献。
“这对于科研人员是一个积极信号。但问题是,在现行评价体系不变的前提下,真正有能力或有意愿从事重大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研究者还会有顾忌。”符海东说,比如,在一所综合类高校,工科教师如果过于深度地参与企业的技术攻关,一方面他可以获得比较丰厚的经济收益,但可能会遭致非议,甚至不为高校现行的评价体系所容忍。
“高校在传统学术评价环境所形成的这种舆论场,可能不利于发挥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今后,在职称晋升、评价中,研究者在应用研究中所创造的价值如何衡量,或许是释放高校科研人员积极性的一个‘调节阀’。”符海东说,一位搞化学等基础研究的老师,发SCI论文相对容易,而搞计算机等工科研究的老师,发一篇SCI论文实际上非常困难,但在现行体制下,两个不同学科的老师在评教授时的指标可能是一样的,这显然不科学。
瞄准科技创新的此轮改革,一些社科研究者对此有所忧虑。“从实践教学的角度来说,新政策在释放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的同时,有利于开阔老师的视野,也有利于提高理工科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但若没有相配套的制度安排,可能会对高校现有教学秩序带来一定影响,一些科研项目较多的教师或会将主要精力放在能带来收益的科研上,轻视本科生教学。”黄涛说,社会科学实际上也有创意、创新,甚至在解放人的思想、改变人的观念认识,以及对自然科学的发展都具有支撑作用,但因社会科学的许多成果难以显性转化成现实生产力,所以,从成果经济效益的角度比较,社会科学领域再资深的教授也难与自然科学领域的院士相提并论。如何测量文科成果的价值,始终是一个世界难题。
黄涛认为,在意见的激励下,今后的社会科学研究者可瞄准新型智库,为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做一些真正接地气、有针对性的调查报告、政策建议,同时,相关部门可通过改革评价体系,将社会科学研究者的调查报告、政策建议计为已转化的科研成果,牵引社会科学的发展。(原标题:过去由于政策所限,很多高校科研成果离市场总差“一公里”,近日中央出台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犹如打通了一条高速路——科技创新能否“一脚油门踩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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