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潘跃 来源:人民日报 发布时间:2015/4/1 14: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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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聚焦成果转化法 用法律激活沉睡的科技

 

科技成果转化率极低。

朱慧卿绘

1996年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入,该法有些内容已难以适应实践需要。

2013年12月,科技部报请国务院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草案)(送审稿)》。2015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

近日,全国政协举行双周协商座谈会,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修订”,开展协商讨论、建言献策。

突破瓶颈仍需大胆创新

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推动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有效衔接,是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的迫切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稿抓住了制约成果转化的瓶颈问题,但要解决好这些瓶颈问题还需大胆创新,处置方式、权益平等和管理责任等方面的问题需要特别关注。”全国政协委员、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副主任潘复生说。

潘复生认为,要突破把科技成果当做有形资产处置的传统模式。建议增加“完成单位处置科技成果时,可作为特殊国有资产处置,国家鼓励处置过程和处置方式的创新”的内容。此外,要加强对管理部门怠于转化的责任追究,建议增加追究项目完成单位管理部门责任的内容,建立责任追究制。同时,修订稿中仍有许多限制性表达,不利于科技成果在市场化环境下更好转化和实施,会影响成果转化效率。不宜对成果转化方式进行限制性阐述。科技成果形式多样,转化方式也千差万别,不宜在法律条款中对转化方式加以限制,过多阐述或界定既不利于司法解释,也不利于成果转化实施。

从法律规范方面,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工商联副主席王志雄认为,应修改、完善适用对象和法律关系。修订稿适用条件随着社会多元化、市场化应该更加广泛,需重视研发人员和社会组织等主体对象;法律的主体与主体之间、法律主体与法律关系客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等法律关系,应该按照公平正义的原则更加明晰和对应;违法裁处的规定则根据法律关系的调整作相应的完善。同时,增强对于科技成果转化行为的法律约束。从实践需求和与国际相关法规比较,修订稿的授权性规范偏多、义务性和禁止性规范偏少;确定性规范偏少、委托性规范不足,建议补充、完善。同时建议及时制定本法的实施细则以补未尽之意,也便于相关委托性规范的陆续配套制定。

“培育形式多样的协同转化基地,鼓励不同体制技术力量参与应用性开发。”全国政协常委徐一天认为,成果转化是一个再研发、再创造的过程。很多国防急需的科技成果滞留在实验室成为“沉睡专利”,一个重要原因是后续面向应用的开发投入不够。为此必须围绕国防重大需求综合施策,搭建有特色的应用研究平台、产业转化园地,吸纳不同体制不同功能的单位优势互补合力攻关,形成研发、中试、应用的完整产业链。

转化中加大保护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将严重降低创新收益的预期,从而降低创新投入和先进技术引进。

中国科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与培训中心副主任宋河发建议,要提升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能力,建议增加“建立内部技术转移机构,配备合理的人员队伍,加强投资能力建设”的内容。另外,要加强对职务成果的保护,规定“未经单位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擅自或者变相自行实施、转让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同时,要加强对单位权益的保护,加大对虚假欺骗转化行为处罚力度,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

“应充分维护科技成果完成人的权益。”全国政协委员、南京大学地理与海洋学院院长高抒说,修订草案应明确:在法人单位内部,成果完成人优先申报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权利,由法人单位内部其他人出面申报,应在成果完成人宣布放弃申报或同意他人申报之后方能进行,至少在一定时限是如此。此外,修订草案似乎是在强调法人单位和该单位的其他人对成果转化利益也有份,这虽有一定合理性,但如果职务成果完成人以其他法人单位的名义申报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则应对执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所得利益,区分原单位的职务产出和兼职产出,如果是后者,原单位就不应享有权利。为了提高成果转化积极性,对完成人限制应尽量小。

应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

市场化过程里,企业就应该成为主体,而不是科研单位,更不是政府。

全国政协委员、海军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尹卓认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科技成果转化的实质是市场化过程,应该在修订案中突出这个思想。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化工大学能源工程中心主任刘振宇说,应该看到,提高科技人员和科研单位的权益、加强信息流通对推进科技成果转化都很重要,但科技成果转化的最终环节是企业。除了给予财政资金支持以提高企业的积极性外,还应有助于改变企业的运行理念(或管理模式),促进企业提高成果转化意识、成果评价能力、成果补充研发能力,重点支持企业负责进行“中间性研发活动”。

刘振宇认为,科技成果转化是高风险活动,失败几率高很正常。除了要宽容失败外,对于财政资金支持的未成功成果转化项目,建议考虑“要求负责方提交技术问题分析报告”,明确瓶颈问题的解决程度及遗留难点,以促进技术发展。

站在企业角度,联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柳传志认为,一个科技含量较高的企业必须要有自己的科技力量,技术仅靠转化,企业是不能生存的。就当下和近期产品而言,由于科技在不断创新和突破,业务模式也在不断创新和突破,产品必须要不断变化才能跟上潮流。因此,企业必须要有自己的科技队伍,因此对修订后的“鼓励企业和大学、科研院所联合建立研发平台”条款,企业双手赞成。这样做,企业的人就进到项目研发中,当外界条件发生变化,企业就知道怎么调整,使之符合市场需要。

柳传志说,现在,企业一般的做法是把实验室开发和批量产品生产,还有整个供应链化为一体,统一考虑,把市场的需求和企业能力,包括资金筹措、采购研发、生产销售服务等等能力统一考虑才能做好总体的战略设计。因此,企业需要自己的实验室开发科技力量。在某些行业,科技企业对科研院所、大学不仅要的是成果转化,更渴望的是人才输送,是帮助企业形成自己的科技队伍,把科技企业本身的科研力量增强,才会最高效率转化为生产力,才是以企业为主体。

全国政协委员、东风汽车研发资源规划部主管马力认为,应进一步强化和落实企业主导地位。产学研项目,从课题立项到研发过程及最终鉴定,都应多征求和听取相关企业技术专家的意见。特别是在立项阶段,应认真听取企业专家意见,减少“学术思维”,避免走弯路,避免人财物的浪费;重点扶持能够转化的、应用性科研课题的立项。继续大力支持企业控股的利益共同体,鼓励高校与有能力的企业携手组建股份制研发机构;按照市场机制运作,避免行政干预,切忌“拉郎配”。(原标题:全国政协双周协商座谈会聚焦《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 用法律激活“沉睡”的科技(协商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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