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应该如何定义?关于这点,国际医学杂志编辑委员会(ICMJE)提供了一些很有帮助的指导建议。
■理查德·杰尔
随着文献计量学方面的统计数据,如引文数量、H指数等日益受到关注,关于文章作者数量及署名顺序的争论亦趋攀升。人们高度期望文章的署名能合理和公平地反映作者的贡献,但这却并非易事,特别是学科不同时,情形会大相径庭。事实上,对于作者的评判标准,似乎值得进一步讨论。常有人对研究本身只作了一些外围的贡献,但是对于文章架构的搭建和语句的描述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那么他们能作为“作者”吗?在极端情况下, 所有对文章有贡献的参与者如果都能算成作者的话,那么作者名单就会变得非常冗长,可能里面会有诸如牛顿、爱因斯坦、高斯、欧拉等科学巨匠的名字。这样的做法显然是荒唐的。那么我们到底应该如何界定“作者”呢?
“作者”不仅仅是一个用来识别工作与否的标签。整个科学事业的诚信正处于岌岌可危的境地,因为公众对科学及其从业者的崇拜之情是建立在科学刊物的出版过程是可靠的并且值得信任的基础上的。任何有助于增强公众对科学刊物更有信心的行为都值得鼓励。科学的繁荣并不仅限于在实验室里作研究,还必须得到公众的支持,这绝不是微不足道的小事。
“作者”应该如何定义?关于这点,国际医学杂志编辑委员会(ICMJE)提供了一些很有帮助的指导建议。这些建议的基本主旨是:“作者”必须至少负责其中一个组成部分的工作,并且能够确认其他每个组成部分的负责人,同时能够确保合作者的能力和诚信。ICMJE提出,如果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可以确定为“作者”地位:
一、对研究工作的概念和设计有实质性贡献,或者在采集、分析、解释数据方面作出重要贡献;二、起草或修改其中重要的知识内容;三、最终版本的确定;四、对研究工作提出的任何准确性和诚信方面的问题,确保通过这些人能够恰如其分地进行调查并给予解决。
那些有所贡献,但是没有满足上述四个标准的参与者们,其成果或贡献应列于引用文献注释,或文章的致谢词中。对于作者们而言,最好的方法是在将参与者们的姓名列入致谢词前,先取得那些在世参与者的许可。或是发布一份免责声明,指出虽然参与者们的姓名出现在致谢词中,但并不代表他们支持该项研究的结果或结论。
值得注意的是,有不少论文由于错误而被撤回,但是很多作者却声称对其他某位合作者的错误概不负责。如果遵循国际医学期刊编辑委员会所推荐的方法,类似这种除了一个作者,其他均可以免责的辩护举措将会大大减少。
也许有人会问,正确解决著作权方面的问题有那么重要吗?如果一些值得肯定的贡献被忽略了,那么做出这些贡献的人显然会受到伤害。在学术领域,一个人的声誉就像硬通货一样,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发表的文章的记录。但它伤害到很多作者了吗?作者资格是基于什么?是基金的申请?是研究小组的管理?还是能够提供政策方面的支持?抑或是写作方面的帮助?这些活动本身并不符合前文ICMJE提到的4种评判标准,进而会产生令人不安的道德方面的问题。一篇文章的作者署名太多,会减少那些原本应该得到更多认可的关键研究人员的声誉。此外,不恰当地给无关人员署名会使这些人背负无法承担的义务,因为他们根本无法对研究中的成果作出解释或者辩护。署名权能够带来荣誉,但是随之而来的还有更多的责任和义务。
另外一个令人困惑的问题是关于作者的署名顺序。有人会说这是一个团队共同努力的结果,因此顺序并不重要,只要按照字母顺序把作者列出就可以了。还有人说,真正重要的是第一作者,以及在较小的程度上而言,还有通讯作者。这种说法严重阻碍了合作。一些人尝试通过在注脚中标注某几位作者做出了平等的贡献来解决这种两难的困境,但是关于如何定义“平等”,往往会引起更多的争议。在此情形下,我们如何对其他作者所作的努力进行评判?他们都做了什么?他们为什么会在那儿?我们应该期望谁为原稿的哪一方面内容特别负责?
我建议,所有的期刊都可以考虑采用美国国家科学院PNAS杂志所采取的方法。PNAS会刊发一个简短的说明用以描述每位作者所承担的角色。我认为这种方法有很多优点,既能够给予那些作出真正贡献的人以应得的认可和荣誉,又能够纠正只有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才值得被肯定的错误观点。随着需要多位不同学科作者通力合作才能发表的文章日益增多,为了让读者清楚地明白每位作者都做了什么,这种方法是大有裨益的。同时,这将有益于促进跨学科之间的合作,减少那些关于第一作者归属权的令人头疼的争吵,并给那些对某方面研究感兴趣的读者以清晰的提示,清晰哪方面问题应该联系谁。这样一种鼓励合作者们能够分辨自己各自贡献的政策能够提高文章的可靠性,帮助其他人更好地评价各部分工作。对于很多终身职位的授予,升职或是聘用决定,了解某个研究人员对学术文章发表所作出的真正贡献是至关重要的。
(作者系斯坦福大学化学系教授、美国科学院院士、中科院外籍院士;翻译:韦佳 审校:郑永和)
《中国科学报》 (2014-05-26 第8版 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