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甘晓 高欢 来源:中国科学报 发布时间:2012-8-27 8:2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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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单位自身应加强安全管理

 
郑州果树研究所的桃选育圃牛良供图
 
■本报记者 甘晓 实习生 高欢
 
各种“高科技”农作物屡屡被盗,科研人员试图为自己付出的劳动维权却频频遭遇法律盲区。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商法研究所副院长管小峰在接受《中国科学报》记者专访时表示,科研成果因被盗窃而蒙受损失属于意外事件,要求赔偿须进行相关举证,存在诸多障碍。因此,科研单位应加强监管工作。
 
刑责还是行政处罚?
 
正如派出所在办案时的难点一样,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沿利也认为:“这起案件中偷桃者的行为肯定是盗窃行为,但是否能构成刑事犯罪,我认为有待商酌。”他表示,自己更倾向于小偷将获得行政处罚。
 
刑法上的偷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与本案相关的法律要求有,偷窃的公私财物必须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这种经济价值是客观的,可以用货币来衡量的。同时,需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根据当事人之一李某在郑州市森林公安局第二派出所的陈述,他并不知道自己偷窃的桃价值很高。对此,王沿利称:“偷桃者主观上与实际情况出现了偏离,一般人无法预见到这种桃子的价值,更不会知道造成的后果如此严重。”所以,在偷桃者不认为那是高价的“科研桃”时,只当一般桃子窃取,便不符合《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的要件。
 
受访的法律专家均认为,按照立法原则,应以行政处罚为宜。同理,在争议较大的破坏生产经营罪上,则要求“由于泄愤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与偷桃者的客观行为也不一致,也可排除。
 
价值几何?
 
在类似案件中,偷窃农作物到底价值几何,是一个核心问题。郑州果树研究所在被盗窃的桃子上花费的时间、人力和资金难以估计,单就研究资金而言,损失将超过上百万。但是,这是否意味着李某等人需要赔偿研究所上百万吗?
 
对此,王沿利向《中国科学报》记者介绍,桃子的价值需要法院通过民间的第三方机构来进行鉴定,比如市场评估机构等。
 
管小峰也指出:“桃子的价值应当通过举证来获得。如果举证成功,比如桃子值1万块钱,偷窃者又有赔偿能力,就算不知道也要赔偿。”假如举证不成功,在法律上便只能认为是一般的桃子。例如,著名的“天价葡萄”案便是由于无法举证葡萄的价值,加之偷窃者又赔不起,最终不了了之。
 
在遇到偷窃者没有赔偿能力的情况时,管小峰建议研究所可以通过投保进行索赔。“《刑法》规定,超过偷窃两千块就要承担刑事责任,但这里的两千指的是经济价值,并不是科研上的价值。”管小峰说,“和《刑法》不一样,《民法》上通过举证是可以认定的。”
 
谁的责任?
 
在讨论偷窃案定性时,几名法律专家都提到,为了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科研单位应加强自身的安全管理。
 
中国政法大学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教授听闻“天价桃”这一名词时,立刻向《中国科学报》记者表示了反感。“既然知道‘天价’,为什么不提前管理好?我认为在这个案件中,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应首先受到惩罚。”
 
这名教授还表示,在任何一个社会,都不可能通过法律的完善来杜绝偷窃行为的存在。“我们一方面惩罚和谴责偷盗行为,一方面也要从自身出发来预防被偷盗。”他说,“尤其是科研资金大多由国家财政拨给,科研人员更有责任和义务完善安全管理。”
 
王沿利也指出,从“天价葡萄”到“高科技桃”的偷窃,类似事情的发生的确很难避免。“正是由于这类食品相比较其他食品更加引起路人的注意,也就容易引起路人偷食的欲望,因此,科研单位在进行产品研发时,也应该在当地多作一些宣传,让周围的住户知道这些东西的价值。”
 
《中国科学报》 (2012-08-27 A3 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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