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晨 来源:中国科学报 发布时间:2012-6-6 9: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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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学术民主 践行学术自由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为科学家权益罩保护套

 《条例》是把“挡雨伞” 正见绘
 
■本报记者 陈晨
 
“本来指着它能帮着给占个‘位子’,结果却是给自己下了个‘套子’。不过,严格地规范自己,却让我们实实在在赢得了科学家们的信任。”说起已经公布实施五周年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简称《条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简称基金委)政策局局长韩宇有点唏嘘。
 
《条例》共计7章43条。“其最大的特点就是规范科学基金管理工作人员自身。”韩宇介绍说,“其中有20条是针对基金管理机构的,这些条文从不同角度对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范,同时也对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了规范要求。”
 
“《条例》没有过多地考虑如何方便基金委的管理工作,更多地考虑了如何设计制度能方便申请人,这就对我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基金委生命科学部常务副主任杜生明对此深有感触。
 
让科学基金管理主体各负其责
 
由基金委发起制定的《条例》怎么会成了束缚他们自身的“套子”,除此之外,这个《条例》还有什么特点呢?
 
“任何规范的背后都蕴藏着价值的追求,法律制度必然是基于某种价值观点,为追求实现特定目的所设计规划的一套规范体系。因此,从法律价值层面来探讨条例的特征,可以深刻理解条例的规范内容和制度动因。”韩宇说。
 
作为改革和创新的产物,科学基金制自确立伊始,就因其公开、公平、公正的特点受到科技界的广泛赞誉;将这样一个好的制度用法律的形式固化下来,确立科学基金作为资助基础研究主渠道的模式是广大科学家的心声和愿望。
 
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出台的《条例》,规范了科学基金组织与规划、申请与评审、资助与实施、监督与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和程序。确立了科学基金的法律地位,确立了科学基金资助工作的原则和方针,规定了科学基金工作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确立了科学基金管理的基本制度和程序,对科学基金的咨询、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进行了规范。
 
《条例》让科学基金管理工作中各相关主体明确了自己担负的责任。“我是一个管理者,但不是决策者,没有权力决定一个项目能否得到资助,专家才是决策者。我要做的是保证科学基金工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更好地为科研人员服务。”杜生明说,“我也清楚地知道科学基金各项工作都必须在阳光下、监督中运行。”
 
中科院物理所副所长高鸿钧作为依托单位的管理者也深知责任重大。“《条例》共有17条涉及依托单位,在组织与规划、申请与评审、资助与实施、监督与管理等科学基金重要管理环节,对依托单位都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高鸿钧说,“我们作为依托单位也在最大限度地发挥在科学基金管理中的作用,通过自身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来保障科学基金的管理绩效。”
 
有效保障科技工作者合法权益
 
自公布实施后,《条例》产生的最直接效果就是为科学家开展探索与创新营造了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条例》首先为实现科学家从事科学研究的基本权益提供了重要保障。”韩宇说,“《宪法》规定,公民有科学研究的自由。遵照《宪法》,《条例》确立了科学基金管理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基本原则,明确规定科学研究项目的自由申请权、对于受理或资助决定的复审权、防止行政权力的非法干预权、科研成果自由公开权等多方面权利,切实维护了科学技术人员自由开展科学研究的权益,保障了科学共同体的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
 
例如,《条例》在复审制度方面,规定申请人对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复审请求,由基金管理机构依法作出复审决定。韩宇认为,在我国科技法律体系中,这一制度对于保障科技工作者合法权益具有开创意义。
 
据悉,《条例》实施5年来,基金委已经受理了2000多项的科学家针对不予受理或不予资助决定提出的复审申请,认真审查资助管理程序,对维持原决定的,及时通报理由,对因管理失误或疏漏造成误判的,及时给予纠正,在科技界产生了良好反响。
 
杜生明也觉得,虽然作为一项增加的制度,复审给学部的工作人员增加了很大的工作量,但是这项制度在充分保障申请人权利方面确实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高鸿钧则对《条例》另一项制度设计印象深刻。《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通讯评审中多数评审专家认为不应当予以资助,但创新性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经2名参加会议评审的评审专家署名推荐,可以进行会议评审。这就是非共识项目支持机制。
 
“非共识项目的特点就是创新性较强,其创新思想可能即便在同行中也不被发现和认可。”高鸿钧说,“这就需要有一个渠道来有效地弥补同行评议的不足,激励和保护创新。”作为基金委的会评专家,高鸿钧就曾亲身参与过非共识项目的评审,并让那个项目得到了资助。
 
杜生明说:“我们一直不断探索支持非共识创新研究的具体措施,为创新性思想提供更多的空间和保护,让有创新的想法得到支持。”
 
对于《条例》所发挥的重要作用。由国务院法制办发起的立法后评估给予了充分肯定。在历时一年多的系统、全面和深入的评估后。于2010年7月形成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立法后评估总报告》指出:《条例》对于科学基金管理水平的提升,对于科学基金资助效率的提高,对于科学基金创新环境的营造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尤其是国家以行政法规的立法方式确立了科学基金公平公正的制度实践,肯定了科学基金一系列管理程序,树立了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模式的典范,这为规范科学研究活动,弘扬科学家自主创新精神,增强我国科学研究能力,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中国科学报》 (2012-06-06 A3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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