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黄小茹 来源:《科学文化评论》 发布时间:2011-2-16 16:2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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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文化评论》:科学研究中的不端行为刍议
 
2.美国联邦定义的出台和定义格局的形成
 
1996年4月,美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启动了关于处理科研不端行为政策的讨论,由国家科技政策办公室牵头并负责协调。1999年5月,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通过了《保护研究记录的真实性,关于科研不端行为的联邦政策》(建议稿),并于1999年10月发布,提交公众讨论。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在充分考虑公众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形成了《关于科研不端行为的联邦政策》(以下简称《联邦政策》),由国家科技政策办公室于2000年12月6日发布。联邦定义的形成过程,实际上也是逐渐解决上述争论的过程。
 
《联邦政策》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定义在大多数方面与此前公共卫生署以及国家科学基金会等的政策相似,但又确实做出了一些重大的修改。《联邦政策》将“科研不端行为”界定为:“在计划、实施、评议研究或报道研究结果中伪造、篡改或剽窃。”[④]这就是通常被称为“FFP”(伪造、篡改或剽窃三个词的英文首字母)的科研不端行为的联邦定义。为了使定义更加清晰和具有可操作性,《联邦政策》中还对这个定义进行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具体说明。
 
一、关于定义中核心概念的界定
 
联邦定义对“伪造、篡改、剽窃”这些核心概念做了进一步的界定:①伪造是指伪造资料或者结果并予以记录或报告;②篡改是指在研究材料、设备或过程中作假或者篡改或遗漏资料或结果,以至于研究记录并没有精确地反映研究工作;③剽窃是指窃取他人的想法、过程、结果或文字而未给予他人贡献以足够的承认。同时指出,科研不端行为不包括诚实的错误或者观点的分歧。
 
二、定义的适用范围
 
《联邦政策》用脚注形式将“研究”限定为“所有科学、工程和数学领域的基础、应用和实验研究。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教育、语言、医学、心理学、社会科学、统计学方面的研究,以及涉及人体或动物的研究”。“研究记录”则指数据或结果记录,包括但不限于“研究建议书、实验室记录、进展报告、摘要、学位论文、口头陈述、内部报告和期刊论文。以上无论是纸面版本还是电子版本都包括在内”。
 
三、判定为“科研不端行为”的条件
 
《联邦政策》规定判定科研不端行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①严重背离相关研究领域的常规做法;②不端行为是蓄意的、明知故犯的或肆无忌惮的;③投诉的证据也是确凿的。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联邦政策》的定义并不意味着除了“FFP”以外其他所有行为都可以接受,它只是为衡量不被接受和认可的行为确立了一个最低标准。它不包括犯罪行为、个人争端、违反资金管理的行为,或者其他并非科学研究所独有的、不被接受的行为,例如歧视和骚扰。政府确立这个定义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明确规定“FFP”的行为是错误的,以确保公共资助的研究能够得到准确适当的表述。因此,这个定义只是一个界定违反科研诚信、科研道德行为的底线,而不是说,只要不出现这三种行为,就可以确保科学研究在公正、公平的情况下严格进行。
 
2000年12月,白宫科学技术政策办公室在发布联邦定义之后,鼓励包括科研诚信办公室(ORI)和国家科学基金会在内的所有机构采纳。《联邦政策》规定,从事或资助研究的联邦机构应在本政策发布之日起一年内开始执行联邦定义,并成立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部门间科研不端行为政策实施小组[⑤]。但在实际执行中,各机构的实施时间远超过这个时限。
 
23个涉及从事或支持科学研究的联邦政府机构中,包括卫生与福利部、能源部、劳工部、交通部、退伍军人事务部、环境保护署、国家航天局等,超过50%的机构依据《联邦政策》的相关规定,制定了相应的实施措施,或对本部门原有政策进行了调整。[任洪波 2007,页62-64]
 
以美国管理科研不端行为最主要的两个机构国家科学基金会和科研诚信办公室为例,国家科学基金会于2002年4月17日采纳了遵循《联邦政策》的定义。但是,鉴于国家科学基金会之前已使用的定义,对于2002年4月17日之前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仍依据原定义进行处理。2005年6月16日,美国公共卫生署(通过科研诚信办公室管理它的诚信计划)依据《联邦政策》制定了定义[⑥]。目前美国有关科研不端行为的定义构成了这样一种格局,即:
 
第一,定义内容界定越来越清晰。
 
第二,联邦定义规定了科研不端行为的底线。由联邦政府规定基本的科研不端行为种类,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统一的定义,明确了科研不端行为的基本范畴。
 
第三,各相关机构一般遵循联邦政府所推荐的模式,即为包含“FFT”的某种版本。
 
第四,同时,在符合联邦政府定义基本要求的条件下,各相关机构根据自己的职责范围、机构性质、实际执行能力、学科领域进行适当的扩展,将不同的科研不端行为类型纳入自己的定义范围中。
 
因此,任何一个行为是否会视为科研不端行为,除了依据联邦定义外,还要根据研究人员在哪里工作以及研究资助从哪里来。在一些机构和领域内,诸如违反联邦规则、滥用保密性、违反关于署名和发表的规定、未能举报不端行为、妨碍调查和报复等行为,也有可能被认定为不端行为。
 
3.从实际处理情况反观不端行为的界定
 
以美国处理科研不端行为最重要的机构之一科研诚信办公室为例。该办公室自1994年就开始了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处理,有关的涉案人员、具体的不端行为类型以及处理结果在科研诚信办公室的网站上都有公布。从2006年开始,更是实行了实名公布。下表是根据科研诚信办公室网站公布的1994年到2010年(截止至2010年7月)的17年间所处理案件,统计得到的科研诚信办公室处理的所有科研不端行为的类型。
 
表1. 1994-2010年科研诚信办公室处理的科研不端行为的类型
 
科研不端行为的类型
数量(件)
比例(%)
伪造
12
4.1
篡改
113
38.7
剽窃
11
3.8
伪造+篡改
67
22.9
篡改+剽窃
88
30.1
其他
1 (署名不当)
0.3
数据来源:作者根据美国科研诚信办公室网站(http://ori.dhhs.gov/misconduct/cases/)公布的有关处理案件整理。
 
数据来源:作者根据美国科研诚信办公室网站(http://ori.dhhs.gov/misconduct/cases/)公布的有关处理案件整理。
 
从表1中可以看出,科研诚信办公室所处理的科研不端行为中,除了1例为署名等问题外,其余全都属于伪造、篡改、剽窃中的一项或者几项的组合。其中比例最高的是篡改,其次是篡改加剽窃,单纯的伪造和剽窃所占比例都相对较低。
 
即使是在1994至2005年之间,即科研诚信办公室使用原定义期间,实际所处理的科研不端行为类型,也基本没有超出“FFP”的范围。可见,“FFP”是实际操作中受到处理的科研不端行为的绝对主体。
 
下面再来看美国另一个重要的科研不端行为处理机构——国家科学基金会对科研不端行为处理的情况。国家科学基金会的监察长办公室设立于1989年。监察长办公室一直会接到“FFP”以外的科研不端行为投诉。但是,即使是国家科学基金会在使用原定义期间,其对“FFP”以外的不端行为的处理也是极有限的。因此,总监察长或国家科学基金会都没有将这些行为归为真正的“其他严重背离公认准则的行为”。[Buzzelli 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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