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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教授治校”
美国大学每个系都有自己的“宪法”,即 “次要法规”(bylaws),可根据情况不时进行修订,每次修订都需要全系教授投票通过(指全系终身系列的正、副、助教授,讲师和行政人员都不属于终身系列,无投票权)。法规是系的“管理大法”,规定了各种重要决策决定方法,系主任职权范围,各种委员会组成及其职权、投票程序等。系里除教授以外的所有人员,都是为教授服务的。
重要决策和管理由教授组成的各委员会完成,如执行、人事、研究生、本科生等委员会。其中以执行委员会最为重要,是系的决策机构,由系主任外加若干人组成,都由选举产生,每个级别(即正、副、助教授)都至少有一个代表,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执委要决定的事务有研究经费分配、每个教授的表现评级、工资晋升幅度等。
聘任权亦完全在教授手中。一旦职位空缺,系里必须打广告全国招聘,并为此成立一个委员会以专其责,负责经初选、面试、无记名投票等程序。整个招聘过程都由教授独立操作,其他人无权干涉。
晋升也是由同系教授决定。每年要对助教授包括研究、教学、专业服务三方面的活动进行评估,由人事委员会负责。这个委员会由本系已有终身职的正副教授组成,并进行不记名投票,看第二年是否继续聘任。(王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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