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去行政化”问题是今年两会与时论一大热点。2010年3月16日《南方日报》专访《纲要》起草专题组成员储朝晖博士获得的一条信息是,纲要征求意见期间,通过各种渠道发表的建议有210多万条,来信1400多件,社会各方对大学“去行政化”问题的关注之高、期盼之热切可见一斑。
事有轻重缓急、主次先后。大学“去行政化”改革千头万绪,如何选择改革突破口?对此众说纷纭。但是,改革并非一蹴而就,而是只能在当前的社会经济约束条件下选择最可行路径逐步推进。笔者认为,大学“去行政化”需要处理好三大关系。
第一个关系是政府和大学的关系,集中体现在教育部门与大学的关系上。《高等教育法》赋予高校7个方面办学自主权,但实际上高校并没有真正意义的办学自主权,一大表现就是各类评估评审太多。专业设置、优势特色学科、教学团队、精品课程等都要进行评审,教授忙于填表、写材料,用于提高教学质量、思考学术的时间与精力能有几何?而不参加评审,就争取不到资源,做学问更是空谈。
第二个关系是大学内部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关系。大学作为一个人数众多的组织,行政权力当然需要存在,但问题是行政权力过于强势甚至越俎代庖,高校堪称第二官场,学术权力话语权微弱。
高校内部激励机制无非“三子”——位子(职称与管理职位)、票子(分配)、房子,对此行政权力拍板,学术权力几无置喙之处。不久前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对考核方案未经教师讨论即付诸实施表示不满即为一例。北大教授如此,遑论其他高校教授?如此现实下,高校教师群体价值取向官本位化、“校长一走廊,处长一礼堂,科长一操场”现象实属必然。
第三个关系是大学与社会的关系,高校如何主动、有效地回应社会对高等教育多元化需求?大学和社会关系归根到底还是政府与大学、大学内部行政与学术关系的问题,只要解决前两者,大学就天然具备了有效自我纠错机制,足以回应社会对高等教育的多元化需求。
笔者认为选择改革突破口应考虑以下原则:(1)在教育部权力范围之内。(2)不宜涉及到政治体制层面。(3)可以立即付诸实践、取得立竿见影效果。比如教授选举大学校长涉及到执政党在高校如何存在和发挥影响的政治层面问题,正如教育部副部长赵沁平所称,不是教育部单方面可以改变的。其他如高校成为独立法人等观点由于类似原因也很难短期内实质性启动。
基于上述原则,笔者提出三点建议:建立一揽子评估制度;做实教授委员会学术权力;实行行政人员与非行政人员课题、职称双轨申报。
简化教育部门对高校的各类评估指标与评估行为,以人均办学硬件、就业率与就业质量、科研产出、科研投入产出比为4大核心评估指标,对高校进行一揽子评估。高校主要办学资源如经费、学位点、招生规模、专业设置等以4大指标评估结果为依据一次确定,4年一轮。在此基础上,取消国家教学名师、国家精品课程之类的评审制度。就业情况采用抽样调查确定,高校上报数据作为参考。评估分优秀、合格、不合格,并对优秀比例作出限定。
教师聘任、职称评定、业绩考核、教学计划等事宜由学院、系学术委员会决定,报学校行政部门备案即可。校级教授委员会跨学科组成,考虑到学科差异,只负责程序与形式审查、学术道德问题审查。教授委员会议事实行无记名票决制。主任选举产生,行政人员不担任主任。教授委员会中非教学人员不超出25%。教授在处级干部选拔考核上有等同表决权。
华中科技大学校长李培根院士在国家教育行政学院2010年春季教育论坛演讲中就曾指出,高校有才华青年科技人员不少希望当领导,以获得更多资源。可见行政权力对学术资源的强力占有已成一种普遍现象。因此,建议申报课题、职称,行政人员与非行政人员双轨申报,行政人员申报课题数量、经费占所有课题数量、经费比例不超出25%。双肩挑人员按照行政人员对待。如此制度设计,势必迫使高校教工认真掂量自身优劣势,慎重思考进入行政还是教学科研岗位。
在做实教授委员会学术权力方面,2010年3月31日中共中央发布《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要求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专题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干部任用需进行无记名民主评议投票。国有企事业单位参照实行,办法中“列会人员”包含“其他需要参加人员”。
目前高校多数教授是中共党员,完全可以纳入“其他需要参加人员”口子,教授对行政人员考核任免有表决权,由此获得政策依据。一方面没有违背“党领导高校、党管干部”的基本政策,另一方面做实了学术权力话语权,推动高校民主治校以及党内民主建设。
改革后的教育部门应转变职能,管理方式由长期以来的“无微不至”转变为“提纲挈领”,加强宏观指导、退出微观管理,运用检查、评估或者评价手段,实现对高校的宏观管理。
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1998年《高等教育法》、1999年《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对大学“去行政化”的原则性阐述已经非常透彻,此次《纲要》很大程度上只是再次表述而已。当务之急是要尽快出台具体办法、具体细则、细则实施时间表。否则,在各种利益博弈中,“宏观放权、微观收权”、“原则同意、具体不同意”现象无法避免,最后重蹈“规划规划,网上挂挂”、“纲要纲要,说着重要,做着不要”旧辙。可以说,出台具体办法与细则、时间表的快慢,是此次《纲要》能否得到落实、在多大程度上得到落实的试金石。
1993年规划至今已17年,人生能有多少个17年?主事者宜以一万年太久只争朝夕、铁肩担道义的紧迫感与使命感,站在国家与民族的高度,积极筹划其事,推动变革。
(作者为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商学院副研究员)
《科学时报》 (2010-4-9 A3 周末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