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简称《纲要》)第三十八条提出: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探索建立符合学校特点的管理制度和配套政策,逐步取消实际存在的行政级别和行政管理模式。这是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关键,是人们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但令人费解的是《纲要》第五十八条提出,“在高等学校试行设立总会计师职务”,“公办高等学校总会计师由政府委派”。这一提法显然与高等学校“去行政化”的理念、管理模式、运作方法是不相一致的。
第一,与高等学校“去行政化”的本质要求相背离。
尽管“去行政化”的表述不够清晰、准确,但今年两会代表、委员们的发言及谈话比较一致的理解是,“去行政化”的最基本内容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政府与大学的关系;二是高校内部管理体制问题。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大学制度是“去行政化”的根本目标。正如许智宏院士所说:“目前高校的管理各方面实际上都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制约,大学教育的发展有自己的规律,不可能像管理一个工厂那样去管理。政府应依法行政,通过制定国家政策、经费安排等对大学进行管理,给大学充分的办学自主权。”公办高等学校总会计师由政府委派,就是政府直接派员管理学校的财务,显然与“去行政化”本质要求相背离。
也许是因为这几年一些高校出现了经济问题,《纲要》习惯性地采用传统思维,提出了直接向高校派总会计师的做法。说到底还是对大学“去行政化”认识不清楚,对政校分开管办分离还是有点难割难舍。
第二,与落实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相违背。
“去行政化”的核心是依法保障高校充分行使办学自主权,包括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的财产和经费。高校是一个独立的法人组织,应该有权力也有能力管理好学校的一切事务。由政府委派总会计师显然是对高校财务管理能力的不信任,或者说是对高校财务管理权力的剥夺。财务是学校运作的经济支撑,是教育、教学不可缺少的保障。一个不能依法独立管理财务的学校,还谈什么落实与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呢。
第三,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相矛盾。
高等学校要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要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监督保证作用,使学校遵循教育、教学规律,遵循大学生成长、成才规律科学发展。通过纪委、监察等部门的工作使学校的经费使用和资产管理依法、按规良好运作。校长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包括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管理教育经费。通过财务、监察、审计等部门的工作使学校的经费、资产实现科学、合理、最优的配置和使用,提高投资效益。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委员会,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财务部门受校长委托要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学校财务情况,并接受教职工监督。高校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在这样一个体制架构下,再由政府专门委派的总会计师,处于学校怎样的结构之中,其工作职责是什么呢?这种叠床架屋的职务设置,只能理解为政府用行政干预的方式掌控高校的经费和资产,是在“去行政化”的口号中强化政府对高校的行政管理和行政干预。这种做法与《高等教育法》、与完善现代大学制度是矛盾的。
“去行政化”由于表述上的不清晰,容易引起歧义,建议改为“改革高等学校行政管理模式”。由于“公办高等学校总会计师由政府委派”与改革高校行政管理模式相矛盾,所以不宜试行,建议《纲要》修改时,将这一提法改掉。
(作者系江苏大学党委原副书记)
《科学时报》 (2010-4-2 A1 要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