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中山大学校长黄达人。张由琼摄
沸沸扬扬的高校“去行政化”话题,黄达人校长始终带着“冷眼”在观察。这位一直希望对当下中国教育有自己独立思考的校长喜欢讲“大实话”。
为了求证自己的观点,这几天会期,一有间隙,黄达人代表就抓紧时间“密会”宋海副省长、钟南山院士等数位代表,无它,只希望自己的观点更成熟一点,能在时间的长河中站稳脚跟,而不是一拍脑袋的冲动,随风即逝。
对于万众期待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黄达人校长认为,随着高校办学自主权的进一步扩大,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人事、财政等方面的制度都要进行创新,这一转变将使中国的大学之间,出现新的竞争局面。他也呼吁教育界人士特别是广大教师能够关注、参与《纲要》的制定过程,投身于教育改革的实践,让《纲要》的制定成为一次总动员。
在人们纷纷痛斥大学“行政化”的同时,我们是不是又走进了另一些误区———
澄清
1“去行政化”不等于不要行政部门
南方日报:最近社会热议对大学去行政化的问题,您这位大学校长如何看?
黄达人:我觉得笼统地提“大学去行政化”,在概念上有点模糊。我想,所谓“去行政化”的问题应该就是指减少或者去除非学术因素对学术的影响。
我一直在学校里强调,“大学是一个学术共同体”,“教授就是大学”,这些是我们要去努力实现的一个方向。因此,国内大学要有更好的发展,就必须以学术为核心,减少非学术因素的干预。
我想强调的是,“去行政化”不等于大学不要行政部门。可以这样说,国内高校特别是高水平大学的行政部门,都是围绕学术为中心工作的,包括大学各级党委在内的行政管理部门,根本上是为教学和学术而服务的,他们的正常运作为大学提供了效率。据我所知,国外高校也是如此,很多著名大学的行政人员数量甚至超过教师数量,因此,大学配置一定的行政人员不等于大学的行政化。
澄清
2“去行政化”不是把有职务的优秀学者排挤出学术活动
南方日报:据报道,在今年全国教学名师百名获奖者中,担任党委书记、校长、院长、系主任、教研室主任、实验室主任、研究所所长等行政职务的,占了九成,这是不是说明,现在大学官僚化已非常严重了?
黄达人:如果说大学里有所谓的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那么前者拥有的是行政资源,起到的是协调和服务的作用,后者拥有的学术资源,所谓教授治学,起到的是创造知识、发展学术的作用。然而,这不表示二者不能有交叉,现在高校一般都是内行领导,很多院长、系主任本身都是优秀的学者,还有一些其实是属于学术职务,如教研室主任、重点实验室主任等,一些岗位例如教务、科研管理部门某种程度上也应该是教授担任,这不能一概而论。
我想,大学当然要找在学术上有所建树的学者担任这样的岗位,而不能认为这位学者有行政的职务就认为他是行政的代表。我看过那个统计,凡是有个职务哪怕是担任教研室主任都算进去了,我们也可以反过来看,如果担任职务的前提是教师教学和科研水平优秀,那么我恰恰认为这个统计结果是合理的。总之,去行政化不能理解为要把这批优秀学者因为有了一个职务从学术活动中排挤出去。
澄清
3别的行业都行政化,大学去行政化,就会弱化
南方日报:大学去行政化,很多人关注要取消现存大学的行政级别,对此您怎么看?
黄达人:可以肯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大学取消行政级别是最终的目标。我认为这是大势所趋,完全赞同。但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在现阶段,社会上各行各业都存在行政级别的大环境下,如果只是简单取消了大学的行政级别,我想,不仅不会强化教育特别是高等教育的地位,反而可能恰恰会起到弱化的作用。因此,我认为,要实现取消行政级别的目标,必须与事业单位以及其他行业的体制改革同步推进,从而逐步建立符合高校特点的管理制度和配套政策。否则,只谈取消高校的行政级别,会觉得有些突兀,容易引起误解。
我另外想谈的是,高校干部特别其身份是教授的干部,能上能下做得是比较好的。他们任职时是院长、书记、处长,不任职了,还是教授,在医院还是医生,也不保留什么级别。
办学自主权
“依法办学”是否指法律不禁止的,大学都可以尝试?
南方日报:现在很多大学关注《纲要》中提及的办学自主权的问题,对此,您有什么看法?
黄达人:教育部曾就扩大和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专门征求过各个大学的意见,说明教育管理部门是充分重视这个问题的。但这里面存在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不仅仅是教育主管部门可以解决的。
我注意到,《纲要》强调要依法办学,我认为这非常重要,是否可以说,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的目标就是以法律为依据,只要法律没有规定不允许做的,大学都可以去尝试,这就是真正的自主权。然而,在目前的办学过程,还是有“宏观放权、微观收权,大方向同意、具体不同意”的情况。举个例子,前两年,教育部和广东省提出要在珠三角建设“国家教育综合改革示范区”,但实际上,我们在开展学术活动和各种合作与交流项目时,仍然要逐一向主管部门报批,至今还没有在这个所谓“示范区”的概念下由高校自主实现的体制机制的创新。
高校聘任制
能否选择部分大学试点高校人员退出机制?
南方日报:您希望有什么样的具体的办学自主权?
黄达人:我想在财务和人事方面说一下。在财务方面,目前高校的拨款制度,主要是经常性经费与专项经费,而且专项经费占有很大的比例,这中间有的是专项拨款(如基础科研费、重点实验室的经费等等),还有的是通过招标、评审等方式争取而来,用途受到严格限制。当然,教育部以各种专项的形式为教育系统争取经费支持,作为大学,我们是非常理解和支持的,但经费使用方式的限制也太大。如果国家能够保证教育经费的投入,由教育主管部门或者拨款委员会来对资金进行合理配置,那么大学就可以集中精力做好提高教育质量的工作。这也是“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落实办学自主权最重要的一个方面。
就我校感受而言,人事制度方面的自主权落实得是比较好的,但有个问题还是想说一下。目前一部分高校实行了聘任制,一些教师考核达不到学校要求或本人意愿离开高校,这种情况下,他们在高校的工作年限等社会福利方面不能得到合理的核算和认定,因此不能顺利地退出学校,特别是进入企业单位。因此,建立合理有效的高校人员退出机制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能否借助《纲要》制定实施的机遇,考虑选择部分大学作为试点,建立合理有效的高校人员退出补偿机制,为退出的人员提供充分的制度保障。
养老金+退休金
可考虑将大学员工退休待遇中的养老金逐步纳入社保
南方日报:中大在这方面有具体考虑么?
黄达人:我们有一个想法,建立一套适合我国事业单位实际的“养老金+退休金”退出保障制度,即:将目前实施的退休待遇,调整为由与国家社保制度接轨的养老金,加上由工作单位设立的“退休金”两大块组成。
我认为可以考虑将大学员工退休待遇中的养老金部分分离出来,将之与社保接轨,养老金的享受标准与受益人是否是大学员工无关,只与其缴纳的标准有关,这就可以避免目前关于事业单位退休金标准“向企业靠”还是“向公务员靠”的争议。随着国家社保制度的日益完善,将高校员工的养老金逐步纳入社保应该没有太大的困难。
退休金应该是各大学对在本校工作的教职工的一种福利制度,与其在校服务期间的薪酬标准、职位、服务年限、对大学的贡献程度相关。为了与建立合理有效的高校人员退出补偿机制相衔接,这里所称的“退休金”可以是广义的,即:对于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就视其为“退休金”,而对于未达退休年龄但因各种原因而去、离职的人员,就视其为“离职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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