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地质沉陷区治理模式存在弊端
地表塌陷、河水断流、地下水疏干枯竭、房倒屋裂、农业歉收……这些采矿地质沉陷灾害,在多年治理之后仍像一个个梦魇,困扰着众多矿业主产区。今年入汛以来,湖南、河南等地发生的采矿地质沉陷事件,再次将世人的目光聚集。地质灾害作为中央关注的一个重点,已经写进了十一届五中全会的公报:加快建立地质灾害易发区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防治体系、应急体系——如何落实这一战略部署?
矿业大省竭力探索治理之策
记者最近在湖南、湖北、河南、山西等矿业大省采访了解到,因采矿造成的地质沉陷灾害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进入高发期。长期关注此问题的山西省社科院研究员李连济说:“经科学测算,全国煤矿累计采空塌陷面积当时已超过7000平方公里。其中煤炭产量占全国1/4左右的山西省煤炭采空区面积达2万多平方公里,约占全省总面积的1/7,6000平方公里遭受了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
他说:“只要有矿产开采行为,就会形成采空区,而且采多少吨煤就会形成多少平方米的采空区。与前几年相比,我国因采矿造成的采空区及其引发的地质沉陷灾害,在面积上呈扩大趋势,受灾人口也是逐年增加的。”
2004年,国家相关部门在山西、河南、湖南等众多煤炭主产区启动了对原国有重点煤矿采煤沉陷区治理,主要措施是对矿区村民的房屋实施修复与搬迁。湖南、山西一些项目区负责人告诉记者,这一项目已取得阶段性成果,改善了广大受损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从2007年开始,国家相关部门还利用两权价款(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在一些煤炭产区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修复治理项目,采取矿山绿化、土地复垦等措施,对矿山地表生态进行修复。
山西省在2007年和2008年由省、市、县三级财政筹措资金18亿元,开展农村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集中治理了全省采矿主体灭失地因采矿造成的村庄塌陷、房屋损坏和地下水疏干等地质灾害严重的村301个,解决了6.4万户、23万农民的住房安全、严重饮水困难问题。另外,山西省还利用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在一些矿区开展大规模生态环境治理。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备用金制度,是地方政府治理地质沉陷灾害的又一探索。2005年8月,湖北黄石市在全国率先探索试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制度,目前,该市矿山已缴存备用金累计金额近6500万元。山西大同市于2005年出台规定,要求按矿区面积向所有矿业主体征收环境治理保证金,目前征收金额近亿元。
从2007年开始,山西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对煤炭企业按吨煤10元的标准提取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规定用于矿区生态环境和水资源保护,矿区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源治理,废弃物综合利用、采矿引发的地质灾害治理和矿区生态环境的恢复等。
现有治理模式存在三大弊端
记者在上述4省部分地区采访发现,随着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各项治理工程的实施,一些采矿沉陷区老百姓面临的住房等现实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一些矿区地表环境得到较好恢复,但基层干部也反映,当前这些治理模式还存在一些弊端,亟须引起国家有关部门的重视。
弊端一:治理主体不明晰,治理模式的临时性、应急性特点明显,缺乏长效机制。山西等地基层干部说,在治理地质沉陷上,国家确立了“谁破坏、谁治理;谁受益、谁赔偿”的原则。但由于历史开采、各地煤矿成分复杂等原因,目前很多地质沉陷区找不到破坏主体。湖南等地基层干部认为,当前限于财力等原因,只能在发生严重灾害、老百姓上访后采取一些应急式安抚、协调措施,对地质沉陷灾害的治理显得被动,无法从根本解决问题。
弊端二:现有治理措施和手段缺乏科学性和系统性,存在“三多三少”现象:
一是搬迁安置多、生态修复少。记者在山西大同、湖北黄石等地的地质沉陷区采访发现,虽然地方也采取了一些生态修复措施,但多是种草植树等简单修复手段,成本大且难持续。
二是地上治理多、地下治理少。李连济说,根据地质沉陷特点以及德国鲁尔地区的治理经验,地质沉陷区的治本之策应是“边开采、边治理”,采取技术手段对地下采空区进行回填。但由于其成本过高,多数地方较重视采空塌陷土地治理而忽视采空区治理,致使煤矿采空区潜在危害增大。
三是保证金征收多、实际使用少。当前各地征收了数额巨大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但由于政府只规定征收办法,没有出台可操作性强的管理和使用办法,致使这些资金要么闲置,要么使用效果不佳。
弊端三:重安置轻后续,搬迁农户生计堪忧。记者采访发现,当前的搬迁安置措施虽解决了受灾农户的住房等燃眉之急,但随着搬迁,一些农户丧失了土地等生产资料,又无法融入城市,难以享受到城市福利,导致就业困难、生计无着,产生了新的矛盾。
谋求采矿地质沉陷灾害治本之道
有关专家及部分基层干部群众认为,随着地质沉陷灾害的危害性加大、新开矿井增多,我国地质沉陷区治理亟须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在国家层面上整合部门资源,实行旨在治本的系统性治理之道。
他们建议说,国家应当在开展详细普查及科学测算的基础上,进一步明晰国家、地方政府及企业在治理过程中的责任,并根据地方实际,合理设置各治理主体在治理过程中的出资比例。同时,针对当前部分地区出现的治理保证金只有征收政策、没有支出途径的现实,尽快出台国家层面的相关政策,予以合理使用。
在地质沉陷灾害具体治理过程中,要尊重科学,保证治理的系统化、制度化和法制化,做到标本兼治。李连济等专家说,要加大监测普查力度,切实做到“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通过合理的成本核算,以及调整资源价格等方式,落实“边开采、边治理”的标本兼治策略,加大科技支撑力度,注重地下回填等治本措施;结合统筹城乡发展战略,切实解决搬迁农户生计问题。
此外,国家及地方政府在治理地质沉陷区时,应统筹考虑,统一规划,将不同性质的采矿主体及采矿权灭失地的地质沉陷治理纳入规划,并在治理过程中确保公平,尽量缩小城乡差别、地域差别。(《半月谈内部版》2010年第11期,记者 晏国政 梁鹏 苏晓洲 戴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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