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授治学、校长治校”作为一种比较流行的大学管理理论,很为一些人认同和宣扬。仔细分析这种理论的内涵,可以说有这样的内容:
一是校长治校的权力不是由作为大学基本要素的教师和学生授予的,也不是像西方大学那样由大学董事会授予,而是由大学之外的行政机构授予的。校长在大学中的首要职责,不会是以教师和学生代表的身份,保证大学成为传授和创造文化、培养人才的学术机构,而是要以任命他的行政机关代表的身份,保证大学成为满足“社会”需要的行政机构或准行政机构。
二是在校长治校制度的模式中,大学教师在本质上并不具备大学主人的权利和责任,而只是大学中承担教学任务的“下级”,其在工作中权利和责任的多少,全在于“上级”的赋予或安排。这与世界大学历史中的“学生的大学”、“教授的大学”在本质上是不一样的。
三是我国目前的大学领导和管理体制,基本上就是一个“校长治校”的体制。校长在有些问题上虽然要听命于“上级”,但由于“上级”不可能到现场亲力亲为,因而校长的活动空间还是很大的,已经具备了“校长治校”的主要条件。现在谈校长治校并不具有大学体制改革的意义,只有否定“教授治校”理论的意义。
事实上,“校长治校、教授治学”的理论早已有之。这个观点之所以在中国高教史上几度泛起,与我国的文化传统及大学制度有关。
众所周知,我国的大学制度,近期源泉来自于计划经济体制,远期源泉则来自于我国历史悠久的文化传统和政治制度,其所长期秉持的“大一统”观念和文化,与现在流行的“校长治校”理念有深刻的契合性。这种思想指导下的社会权力形态,是一种强调“从上到下”的、金字塔形的集权化结构。而来自这种结构中的主导大学的社会力量,是一种相对于大学自主力量而言的异己性力量,它要求大学遵循一种有异于大学自身本质和规律的社会目的和规则,使大学成为被某种社会力量主导的为某种社会目的服务的工具。在这种大学制度背景下,大学教师显然不可能是能够在大学事务中具有发言权的“利益相关者”,而只能是大学实质上的雇员;大学校长也不可能是能够实践自己教育理想和信念的教育家,而只能是保证社会需要和意志完满实现的“高级雇员”。
与“校长治校”相对的“教授治校”理念,则是一种来自于世界大学文化传统和理论积淀的教育思想和制度形式。这个理论与“学术自由”、“大学自治”有机结合,共同构成了通行于世界的“世界大学通例”。这种制度的基本主旨有这样一些内涵:
一是让大学遵循文化和学术活动的基本规律,成为一个具有独立地位和权利的学术机构,使大学中的教师和学生成为与大学命运密切相关的利益共同体成员。而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教授比尔在对新上任的校长艾森豪威尔的“先生,教授不是哥伦比亚大学的雇员,而是哥伦比亚大学”的声明,既是哈佛大学教授会投票“罢免校长萨默斯、拒绝给总统里根授予博士学位”的制度资源,也是牛津大学“拒绝邀请首相布莱尔参加校庆、拒绝阿拉伯商人捐巨资成立与本校宗旨不符的商学院”等举动的文化动力。
二是这种制度使大学成为广大教师和学生们在内心深处认同的、与自己命运相连的自己的大学。“治校”不是依靠少数领导“全知全能”式的智慧,而是依靠全体教师和学生的集体智慧。这种制度中的大学活动目的,主要不是来自于大学外部社会的赋予,而是来自于大学自身活动的逻辑及大学人的教育自觉和文化使命感。
三是这种制度将大学中的所有人、尤其是广大教师,以权利和责任相等的形式,有机地联结在一起。在这种制度中,教师们的权利和责任从整体上讲是相等的。虽然教授相比于一般教师而言有较多的发言权,但他们也相应地需要承担较多的教育和学术责任。这种制度规定在决策和管理机构中,必须有一定数量的学生代表。从而在制度的层次上,也使学生成为与大学命运相连的利益相关者。
综观世界大学史,社会之所以允许和保护大学自治制度,宽容和支持“教授治校”制度,可以说是基于这样的认识:大学只有采取合理的管理方式,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大学的功能和作用。而社会上任何群体或要素企图控制或强制大学做自己工具的做法,都是对大学本质和宗旨的伤害,也是对大学意义和价值的伤害。其结果既伤害了大学,也伤害了社会。
当然,与“教授治校、大学自治”制度相关的问题是,大学不应该是一个完全封闭的机构,而应该是一个开放的机构。亦即大学既要为社会的进步提供先进的思想和理论,也要接受社会的监督和批评。大学之间不能是不相往来的封闭个体,而应该是相互竞争和协作的开放集体,大学要在内部自主的制度主导下,在外部相互竞争和广泛监督的压力下,形成自己行业的“规则”。
(作者为江苏大学教授)
更多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