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环境保护部网站消息,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短期内产生了大量的废墟及废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威胁。为指导灾区依法、有序、快速清理废墟和废物,环境保护部制定了《灾后废墟清理及废物管理指南(试行)》,供灾区开展清理废墟和废物工作时参考。
以下为《灾后废墟清理及废物管理指南(试行)》全文:
灾后废墟清理及废物管理指南(试行)
地震等自然灾害在短期内导致数量巨大的废墟及废物产生,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形成严重威胁。因此灾后废墟清理和废物管理,是灾后重建过程中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指导灾区以经济、环保的方式依法、有序、快速清理废墟和管理废物,特制定本指南,供灾区工作参考。
一、目标
废墟清理和废物管理要立足当前,兼顾长远,最大限度减小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二、要点
1、预防为主。如对于工业企业,特别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单位,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尾矿坝等,采取转移、检修或加固等防范措施,防止污染事故发生。
2、突出重点。要分轻重缓急,优先处理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威胁大的废物,特别是要及时处置感染性废物及易腐烂废物;要优先处理危险废物和环境敏感区域(如饮用水源地附近、人口聚居地)的废物。
3、分类清理和管理。废物混合后,将增加处理成本和环境污染的风险。因此,要尽可能实现分类清理和管理,特别是将废墟中的危险废物清理出来后分类处置。
4、注重资源化利用。如各类生活用品、电器、报废汽车、建筑废物都有可能进行循环利用。
5、尽可能实现减容和减量。采取切割、破碎、压缩、焚烧等措施进行废物的减容和减量,降低运输和处置成本、减小环境风险。
6、尽可能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处置。
7、强化管理。加强废墟清理和废物管理的过程监督,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并进行后期评估。
三、优先次序
对灾区而言,废物管理的优先等级依次如下:
1、传染性废物:如禽畜尸体,医疗废物,被尸体污染的废物等。
2、危险废物和城市及农村的生活垃圾。
危险废物主要是工业区内的工业危险废物,如铬渣、废酸、废碱、有机溶剂、化工残渣残液、被污染的化工原料等。此外,还有社会源危险废物,如石棉、铅酸蓄电池、清洁剂、杀虫剂、除草剂、油漆、油类(如加油站的油品);等。
3、其他一般废物,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4、建筑废物(或称建造及拆卸废物、建筑垃圾)及生活用品。
建筑废物中一般有:砖瓦、钢筋混凝土构件、玻璃、木材、沥青、各类金属(钢铁、铜、铝等)、塑料、橡胶制品(如门窗、管道)、绝缘材料(玻璃纤维、泡沫塑料等);并杂有各种生活用品、家具灯具、家电、电线电缆、衣物等。
四、管理计划的制定
为有效清理废墟及管理废物,有必要组织专家小组进行评估并制定计划,有序推进。
(一)制定计划步骤
1、掌握基本情况,分区(如生活区、工业区、商业区)调查和估算废墟的现状及废物的分布、种类、数量。评估可利用的数量及需要处置的数量。
2、调查灾区及周边地区乃至全国可利用的废物管理资源,包括专业的废物利用和处置设施及单位,以及可临时利用或处置废物设施(如工业窑炉)和单位,可能的废物利用市场;等。
全国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利用和处置设施及单位联系方式和电话已在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网站(ncswm.mep.gov.cn)公布。
3、评估建立临时废物堆放、贮存或者处理处置场地的地点、数量、形式和方法。
4、制定废墟清理和废物管理方案。
(二)估算产生量
1、建筑废物产生量:根据灾害范围内各类建筑的分布概况和数量,及其损坏情况,估测建筑废物产生量。
2、生活垃圾产生量:根据灾害范围内生活垃圾清运、处置设施的分布概况、数量和损坏情况,结合灾后重建/救援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估测生活垃圾产生量。
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根据有关经济统计数据或环境统计数据,分析估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
4、危险废物产生量:根据有关经济(或商业)统计数据、环境统计数据,以及灾区内工业企业产业结构和生产规模、受损情况,以及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可能残存的危险废物量,估算危险废物产生量。
可能产生危险废物的有:生产、使用、销售危险化学品及农药的工商业单位(如化工、农药、电镀、有色冶金、制药等企业及相关流通、使用单位),以及医疗机构、加油站等企事业单位。
(三)制定管理方案
1、分区、分类
不同功能区所产生的废物种类和数量会有所不同。
对于生活和商业区,应考虑社会源危险废物、生活垃圾,生活用品、加油站油品、化学品、电器等产品的分类清理。
对于工业区和工业企业,要考虑企业类型及特点(如原料、产品及工业废物的特点),与企业重建的计划相结合。要考虑生产设施与装备的处理方式,原料、产品及工业废物的清理及处理处置方式(特别是当建筑废物、生产设施与装备沾染或含有危险成分时,需要根据情况进行处理处置),考虑场地(土壤)污染的评估与治理。
对医疗机构,要考虑医院设施医疗器械的处理方式、药品和医疗废物的处理方式。
2、主要内容
(1)废墟分布、位置、占地面积;废物的类别性质、数量等。
(2)分类收集的要求。如灾后建筑废墟清理,应当要求在可行的条件下,将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如石棉)、生活用品及电器等从建筑废物中分出,单独收集处置。
(3)废物挖掘、收集、包装、装卸、运输、贮存、处置技术方案及所用包装容器、工程设备;等。包括应急及临时的处置方案和长期处置方案。
技术方案和所需工程设备要考虑灾区废墟及废物的特点。如建筑废物清理方案要考虑:大型承重梁的运输和切割的难度,作为道路建设用路基的可行性,临时堆放或处置场有关防止垮塌的措施,防止扬尘的措施(如洒水等)等。
(4)废物堆放、贮存或者处理处置场地的设计和规划。
要注意短期清理与长远处置结合。如:
灾后废物产生量巨大,难以在短期内利用处置完毕,应当考虑建立长期设施的可能性。
由于短期内废物难以运输出去、以及分类的需要,应当考虑建立建设临时废物分类收集点和临时贮存场所。
(5)废物清理的组织形式、人员安排,有关培训和纪律教育方案。
(6)清理过程中相应的安全、环保、卫生等防护措施、以及风险事故应急措施。包括在对废墟清理前,喷洒药物或石灰灭菌或控制蚊蝇。
(7)废物清理过程中样品(如危险废物)分析方案、环境监测方案及所需监测设备仪器。
(8)废物清理的后勤保障和技术支持。
(9)不同区域、不同废物的清理顺序以及进度安排。如对感染性废物、易腐烂性废物及危险废物等应当优先清理处置。建筑废物重量和体积巨大,运输成本高,除非急需,否则,可以稍缓清理。
(10)宣传教育方案。如宣传废物的潜在风险以及如何防护;废物处理的优先等级;公示废物处置地点和联系方式等。
(11)投资估算及相关事宜。
五、环境保护措施
1、突出重点区域。重点区域指可能产生危险废物的区域,包括生产、使用、销售危险化学品及农药的工商业单位(如化工、农药、电镀、有色冶金、制药企业)、以及医疗机构、加油站等企事业单位、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性利用处置单位等。特别要注意仓库、生产设施、储罐及管道中残存的原料或半成品的安全和环境风险。
灾区当地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排查可能产生危险废物重点区域。对排查中发现存在重大污染隐患的,应当因地制宜,及时采取必要的防止或减轻危害的有效措施。如对发现的危险化学品或危险废物要及时转运。
灾区内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地政府环保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地点等情况;并尽快设置临时警示标识。
2、加强安全防护和环境监测。清理或排查重点区域的废墟前,应做好防护措施。特别是在察觉场地有异常气味或发现不明物质时,应进行环境监测。
3、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管理。政府有关部门应组织或委托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有相关经验的专业公司负责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工作;并及时公告此类单位的名单、地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灾区内处置与利用危险废物企业,应及时向所在地政府环保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所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等信息。
4、必要的培训和指导。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对从事废墟清理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有关人员防护和危险废物知识的培训。紧急情况下,也必须在清理前对参加清理人员交代清理要点和要求,如关于建筑废墟中石棉清理的培训。
对可能产生危险废物的重点区域,应当有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有相关经验的专业公司协助指导清理。
在废墟清理过程中,发现危险废物或疑似危险废物的,应当立即通知政府指定的专业公司协助清理。
5、发现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的处理。对危险化学品,应首先检查损毁情况。对于没有损毁的,应区分不同性质和品种,分别妥善存放。
对清理出来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以及已经损毁或包装标识不清的危险化学品,应在有防护的情况下,使用完好的包装容器重新包装,标识类别及数量或其他信息,并设警示标志。
6、应当考虑设置临时集中性的危险废物收集及贮存场所。
7、结合实际区分临时贮存和应急处置。灾后危险废物处理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依法及时利用或处置,或临时应急贮存并制定相应的最终环境无害化处置方案。
对于临时贮存风险较大的(如易燃物质),可采取临时应急处置措施,如就地焚烧等。
8、设立标识。对于受到污染的场所,应设置醒目标识和隔离设施(如围栏),防止人员误入。
9、实行登记。在危险废物收集、运输、利用、贮存、处置等全过程,各相关单位应当办理交接登记。如登记危险废物产生的时间、地点、数量、类型、包装情况;交接情况;利用贮存处置方式、时间、地点、数量等相关信息;交接人应当签字。有条件的,应当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六、应急及临时处置管理
(一)总体原则
1、有条件的地区,首先选择将灾后废物送有关生活垃圾、工业废物或危险废物填埋场、焚烧场处置。
2、对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对应急期产生的大量易腐、传染性废物(污染物),包括医疗垃圾、生活垃圾等,可采取焚烧热处理(如采取燃料辅助就地焚烧处理,或可就近征用水泥窑、石灰窑、砖窑和工业锅炉及发电厂锅炉等工业窑炉设施处理)等应急措施。
(二)医疗废物应急及临时处置
对于灾后医疗废物,应重点收集和处置感染性废物及被感染性废物污染的物品。有条件的,应当送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对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尽快就地处置。
就地处置具体要求如下:1、对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以及感染性废物,应当及时消毒;2、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3、不能焚烧的,消毒后予以填埋。
(三)临时焚烧及应急露天焚烧管理
对于需要采取临时焚烧措施处置废物的,应当尽量使用现有处置设施或工业窑炉进行焚烧;尽可能避免露天焚烧。
确需应急露天焚烧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控制露天焚烧的废物类别,尽可能避免焚烧混合废物(如混合生活垃圾)。
2、焚烧地点应当远离饮用水源地,尽可能远离人群和环境敏感区域(如住宅和临时避难场所),并应在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可设置飘带等简易风向标判断风向。
3、露天焚烧尽量采用集中焚烧的形式进行,开始时应有助燃燃料,以减少露天焚烧开始时的污染物排放。
4、露天焚烧应在天气状况较好的情况下进行,避免阴雨天和大风天气作业。一般应在白天进行,以便于对焚烧过程的监控和利于污染物的扩散。
5、露天焚烧应当防止发生火灾。
(四)临时填埋管理
废物填埋,应当送合格的垃圾填埋场进行填埋。对没有合格垃圾填埋场的,但需要以填埋方式处置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选址要求:远离环境敏感区域,特别是饮用水源地。远离易受洪水、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区域。尽可能选择防渗条件较好的区域。禁止利用湿地填埋废物。
2、禁止填埋工业危险废物、禁止填埋液态废物。
3、因地制宜采取一定的工程防渗措施。
4、尽可能分类填埋。
5、对填埋边界予以标记。
6、考虑后期的清理方案。
(五)临时贮存管理
临时贮存场所应当设置必要的隔离措施(如警戒线)、一定的隔离带和醒目标识;应尽可能远离人群和环境敏感区域(如住宅和临时避难场所),特别是饮用水源地。
对于临时贮存量大的,要因地制宜采取修建围堰、导洪设施、表面遮盖设施等措施强化风险防范。
各类废物应当分类贮存。对垃圾临时堆放点,要定期进行消毒。
临时贮存设施应有足够空间,便于车辆出入和有关重型机械的运作,以有利于废物的集中和分类管理,及其日后向正规废物处置设施的转运。
(六)其他相关要求
1、应急及临时贮存、填埋和焚烧废物,应有专人管理,确保按规定要求接受废物;记录填埋或焚烧地点,所焚烧或填埋废物类别及数量、时间(以下简称运行记录),并报有关环保或其他相关部门备案。
2、应急及临时贮存处置设施要设置专门标识,向公众和废物运输者提供废物接受信息和紧急联系方式等。
3、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临时处置设施的巡视、监管和指导。
4、所有运行记录,应由当地环保或其他相关部门及时报上级环保部门备案。
七、加强组织保障
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废墟清理和废物管理的组织协调,充分发挥有关力量和市场的作用;
从事废墟清理和废物管理的单位,要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环保培训和纪律教育。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公众的环境宣传,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确保灾后废墟清理和废物环境管理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八、有关资源
1. 环境保护部应急电话
(010)66556467,66556468,66556008
2.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联系人及电话:胡华龙(010)84633678
罗庆明(010)84652977
温雪峰(010)84634708
3.环境保护部化学品登记中心
联系人及电话:高映新 (010)84915167
孙锦业(010)84917714
4.突发性污染事故中危险品档案库(中文)
5.国际化学品安全卡(中文)
6.相关法规政策、标准规范和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8号)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剧毒化学品目录》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范》(GB 16483)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5085)
《医疗废物集中处理技术规范(试行)》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 20)
《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