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月辉 来源:人民日报 发布时间:2016/3/17 9:4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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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25%以上归主创

 

本报北京3月16日电 (记者吴月辉)科技部有关负责人日前在解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时表示,对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要从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总额中拿出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奖励。这意味着,主要贡献人员至少可以拿到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的25%作为奖励。

《规定》重点从促进研发机构、高等院校技术转移,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创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良好环境等三方面做出进一步细化。

在促进研发机构、高等院校技术转移方面,鼓励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并鼓励他们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确认股权;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明确科技成果协议定价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等等。此前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已联合发布《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明确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可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股权激励方式,或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分红激励方式,对企业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激励。

在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方面,去年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已经明确,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作为奖励和报酬。此次《规定》又明确,对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要从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总额中拿出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奖励,而且上不封顶。

《规定》明确了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获得的奖励,即在作为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前提下,担任事业单位(不含内设机构)正职领导的科技人员可以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可以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规定》指出,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在原则上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此外,《规定》还进一步明确,单位领导在履行尽职义务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的决策责任。

在创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良好环境方面,《规定》提出,要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突出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人员的支持力度,落实好现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积极研究探索支持单位和个人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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