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毕玉才 刘勇 来源:光明日报 发布时间:2016/1/28 14:5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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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散医学图谱的崎岖归途


《实用解剖图谱》第三版封面。资料图片

父亲的遗作被选编入书,却没有署上父亲的名字。他将对方告上了法庭,终为父亲争回了著作权。然而,胜诉后的他没有丁点儿兴奋,“胜诉甚至获得赔偿都不是我的目的,”这位72岁的儒雅老人语气坚定,“父辈们呕心沥血创作的数千张优秀医学美术作品原件,是依照中国人的身体标本绘制的,明显区别于国外的人体解剖图谱,是不可复制的知识产权载体,应当收集归档,予以珍藏,不能散落在某些个人手中。”

主要绘图者被排除在《实用解剖图谱》作者之外

他叫王真新,退休前曾长期担任辽宁省沈阳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院长,沈阳市第十二、十三届人大代表。其父王序,生前是中国医科大学医学美术绘图组负责人,国内唯一的医学美术研究员,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是中国医学美术的奠基人,先后组织领导和参加了多部各类医学图谱的编著,两部作品获国家科技大会优秀作品奖;一项获全国优秀教材特等奖,是中国大百科全书现代医学卷编委。

“医学美术有悠久的历史。”王真新向光明日报记者介绍,“在湖南长沙马王堆三号汉墓里出土的医书中,《导引图》共绘有44幅彩色人形图,是迄今为止发现的最早的医学美术作品。西方美术家更重视人体结构研究,达·芬奇生前绘制过近千幅解剖学素描图谱。20世纪中叶,美国具有医学与美术双重学历的奈特以其精美的医学美术作品,在学术界占有一席之地。”

我国虽然没有专门的医用美术专业教育,但仍不乏探索者。据山东医科大学电教中心的李克介绍,新中国成立以来,“以中国医科大学医学美术家王序先生为代表的一批医美人员,不安于简单复制前人作品的现状,参照标本而不是现成的插图创作了自己的医用美术作品。不但在国内领先,也受到了外国朋友的赏识,是迄今我国医学界出版的最优秀的图谱”。

这样一位医学美术专家,在1985年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的《实用解剖图谱》四肢分册(下肢)作者编者名单中,有他的名字;但在他去世11年和19年后,此书第二次再版和第三次再版时,竟看不到他的名字了。

解剖图谱不是“技艺性行为”,而是创造性劳动

2014年8月6日,王真新以父亲著作权法定继承人的身份,向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追究《实用解剖图谱》主编高士濂、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的侵权责任,赔偿损失,并要求确认中国医科大学具有《实用解剖图谱》画稿原件管理责任,判令高士濂将画稿原件交由中国医科大学管理。

高士濂为中国医科大学教授,也是一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解剖学专家,20世纪60年代就开始编辑出版《人体解剖挂图》《人体解剖图谱》,1985年出版的《实用解剖图谱》(下肢分册)荣获华东地区科技著作一等奖。

在这部获奖作品中,有王序的名字,但在第二版和第三版出版时为什么删去了王序的名字?高士濂教授的诉讼代理人未做过多辩解,只是表示“关于涉及著作权归属是否侵权的问题,同意被告上海科技出版社的意见”。

上海科技出版社的意见是:其一,诉争图书第一版(即1985版)是当年卫生部委托医大的一个项目,王序是绘画者,但不是医学人员,其所画的每幅画的内容、对象都是高士濂进行选择的,王序仅是把高士濂所选择的内容通过其技艺性行为进行表达,不具有创造性,不是著作权意义上的作者;其二,即使王序是这些图片的作者,该作品属于特殊职务作品,王序是医大员工,其绘画主要利用了单位物质条件,整个创作过程只体现高士濂、医大的意志,因此,诉争的图书著作权应为医大。

沈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对于王序所绘制的人体解剖图,该书在第一版前言曾明确表明:是以“‘造型艺术手段’将人体形态结构尽可能‘完美地’表现”,“艺术造型……准确、逼真、写实”。由此可见,王序所绘的人体解剖图谱符合前述美术作品的构成要素,且具有独创性。

关于出版社辩称的该美术作品应为特殊职务作品、作者仅享有署名权的问题。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序所完成的作品虽是为了完成其所在单位医大的工作任务,但该职务作品属于绘画美术作品,与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作品有根本区别。完成该美术作品主要依赖于作者的技能,而非绘画所用的物质媒介材料,且完成该作品所用物质媒介材料并无区别于一般绘画作品的特殊要求,故医大所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并非对完成作品起主要作用,且只能由该单位提供的物质条件。因此,涉案图书中王序所绘画的图谱职务作品著作权由王序享有。

据此,2015年12月18日,法院判决王序为诉争图书中部分人体解剖绘画图谱美术作品的作者,被告出版社、高士濂及新华书店停止销售侵权图书,赔偿王真新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

究竟谁对作品原件负有“归档保管”的责任

对于王真新提出的确认中国医科大学具有《实用解剖图谱》画稿原件管理责任、判令高士濂将画稿原件交由医大管理的诉求,法院认为:美术作品不同于一般作品,著作权与作品原件所有权可以分离。“原告王真新并非该所有权主体”,而“因所有权形成的法律关系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所以对王真新的这一请求,不予处理。

王真新说,《实用解剖图谱》的绘图稿原件,是中国医科大学组织多方技术人才,历经20多年完成的具有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是不可复制的知识产权的载体。《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学校科研管理机构负责本校科研项目的立项、成果和档案管理。”

早在1984年,王序就曾上书中国医科大学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建议将分散在个人手中的临床血液学及细胞学图谱、人体解剖学图谱等共约2780幅图稿纳入科技档案保存,并详细罗列了各种图谱的去向,医大明确答复:“提出的出版图稿应当纳入科技档案保存提案很好,表示欢迎。”但一直到1993年王序去世,这批珍贵资料仍然散落在个别人手中。1993年王序临终前,特意把医大医学美术组的几名工作人员叫到病床前,千叮咛万嘱咐,让他们一定要把图谱原稿收回保管。

在法院审理本案期间,医大代理律师明确表示:“医大并不享有任何著作权,因此也没有保管画稿原件的义务。”王真新说,如果医大认为自己不具有画稿原件所有权,也没有保管这批原稿的义务,那么原件的所有权也应当属于著作权人,而不应当像现在这样成为无主财产,在谁手里就归谁。

(本报记者 毕玉才 刘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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