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统一
专利的发明人和权利人应该统一,即发明人就是权利人,不应该分离;更不应该让单位当发明人。 至于利益的分配,个人以为,单位占30%以下比较合理。因为专利权属于个人以后,专利申请、申请费用的承担、专利转让都是个人的事情,这些环节是要花钱费时间的。单位只在有利益时,出来分一点利益,当然不应该多分。垃圾专利就会大为减少,申请专利的费用和风险都在个人。对于国家和政府及单位,因为垃圾专利的减少,获得实实在在的利益;对于个人,获得了专利的控制权,在应用转让上的积极性会更高,一定会在提高专利质量的同时,提高应用转让率。由此,可取得不错的利益兼顾。【叶建军:再说职务专利】
三权分立
专利权在实际操作中分为三个不同的权利是合法、合理、合适的。三个权利分别为转让权(licensing right)、利益分享权(shop right)、和发明署名权(publicity right)。
关于发明署名权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专利法有着相当一致的规定:发明人必须是对该项发明有着创造性贡献(而不是其他贡献)的自然人。没有创造性贡献的单位或单位领导充任发明人不但违法,而且毁坏一个有价值的专利。
关于利益分享权,任何有着任何实质性贡献(包括非创造性贡献)的个人和团体均有权享受发明中相当其贡献的权益。
转让权(或曰操作权)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即技术转让或由发明团队主导,或由研究型大学主导,可称之为成果转化的“散养”和“圈养”。选择散养还是圈养因地点、单位、项目等条件而异。【金拓:关于研究型大学的职务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