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光中 来源:中国科学报 发布时间:2014-11-7
选择字号:
中国特色司法独立的特点与改革

 

■陈光中

我国司法制度的建设既要借鉴吸收西方法治国家的经验,又不能照搬西方,而应当立足中国实际形成与中国政治体制相适应的司法制度,司法独立原则也是如此。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12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刑事诉讼法》等三大诉讼法都有着与《宪法》同样的规定。这些规定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司法独立原则。

中国特色司法独立原则的主要特点

根据我国宪法及法律规定,中国特色司法独立原则与西方国家比较具有如下主要特点:

第一,司法独立的主体不同。西方国家所讲司法独立是法官个人的独立,即“法官独立行使职权,只服从法律”,并通过一系列制度保障法官独立裁判。我国的司法独立是法院、检察院作为整体的独立,而不是作为个体的法官、检察官的独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独立审判的主体有三种法定的审判组织,即独任法官、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其中合议庭是主要审判组织。而且少数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根据法律是由合议庭主动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

第二,司法机关的上下级关系不同。西方国家的司法机关一般仅指法院,各级法院是独立的,互相之间是审级上的上下级关系。在我国,上下级法院之间也是相对独立的,是监督指导关系。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

第三,司法独立的程度不同。域外之司法独立较少受外界制约,即法官独立审判,只服从宪法和法律,其他任何权力不得干预法官的审判。我国法院和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其独立性是相对的。首先,司法机关要接受党的领导。其次,司法机关要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

确保中国特色司法独立的几点思考

十八大报告中强调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查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结合现阶段司法独立原则实施存在的实际问题及中共十八大报告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笔者认为应当通过改革进一步理顺以下几方面的关系以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1. 司法机关与党的领导的关系

在我国,司法机关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是毋庸置疑的。但党的领导主要应当是政治上和组织上的领导以及方针、路线的领导,原则上不能干预对具体案件的审理。笔者认为应当取消地方政法委协调案件的做法,但对于全国性的大案要案或社会影响重大的个别案件,党中央与中央政法委有权直接或者委托省级政法委进行协调处理,以使这类案件的办理最大程度地符合司法公正与国家大局利益的统一。

2. 司法机关与权力机关的关系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对于人大监督法院、检察院工作的具体方式,根据2006年制定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二章“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规定,人大常委会对法院、检察院的工作监督,主要是采取听取和审议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和视察等形式,没有规定对具体案件的审判可以进行直接干预。实践中,人大常委委员或人大代表个人对具体案件的处理有意见可以向两院反映,两院应认真对待、秉公处理,但不是必须接受。应当说,目前权力机关与司法机关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来看都是比较正常的,应当予以坚持。

3. 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关系

行政权力干预司法权力根源于行政权的扩张本性。笔者认为,应当回过头来参考中共十六大报告的精神,改革现行的法院、检察院财政保障机制,改由中央和省两级划拨,同时逐步将地方法院、检察院的人事管理权从同级地方党委和政府改由上级党委和政府管理。

4. 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

在我国,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关系。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不是通过对具体案件的直接指示实现的,下级人民法院对其正在审理的案件有权独立作出裁判。上级法院应当也只能通过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维持下级法院正确的判决和裁定,纠正下级法院错误的判决和裁定来实现监督。实践中,上级法院有时对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作出指示,下级法院更经常在作出裁判前向上级法院请示。这种指示或请示汇报现象明显违背了宪法、法律的规定。

5. 法院内部合议庭与院长、庭长的关系

在我国,对合议庭独立审判的阻碍不仅来自法院外部,也存在于法院内部,这就是具有行政色彩的院、庭长审批案件以及庭务会议讨论决定案件制度。就现实而言,立即废除这两项制度存在一定难度。一是我国法官整体职业素养不够高,而且不平衡,完全由合议庭独立办案难以保证案件质量。二是合议庭完全独立,难以抵制种种法外因素的干扰。因此,笔者认为院、庭长审批案件和庭务会议决定案件制度的取消难能一步到位,应当有一个准备条件的过程,而且应当与司法机关健全防腐败防外界干扰的机制同步进行。

6. 司法独立与法官职业稳定性的关系

要确立中国特色司法独立,还应当保障法官职业的稳定性。结合中国国情和国际经验,必须考虑以下两个问题:第一,强化法官的身份保障,尽量摆脱有关权力单位和领导人任意调动或撤职的可能性;第二,进一步提高法官的薪酬与待遇水平,这是保障法官职业稳定性的重要途径。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中国科学报》 (2014-11-07 第6版 观点)
 
 打印  发E-mail给: 
    
 
以下评论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科学网观点。 
SSI ļʱ
相关新闻 相关论文

图片新闻
固体核磁共振新进展! 新生开学,导师:8点要做,3点不要做
3颗火山玻璃珠证明月球1.2亿年前仍活着 实验室培养干细胞或成为癌症治疗突破点
>>更多
 
一周新闻排行 一周新闻评论排行
 
编辑部推荐博文
 
论坛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