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伟
12月24日,教育部网站公布《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取消了《小学管理规程》中,可向非本地户籍学生收取借读费的规定。(12月25日《京华时报》)
借读费之不得人心,已不必多说。单看这则消息,公众无疑会对取消借读费之举拍手叫好。但是,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的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就包括义务教育借读费。从2009年到现在,两年即将过去,相关规章中允许收取借读费的规定才被取消。试问,这期间如果有学校依照《小学管理规程》向非本地户籍学生收取借读费,不同部委规章之间的碰撞该如何解决?
事实却是,两年来并无学生依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的通知拒交借读费的轰动性新闻曝出。原因可能有3种:其一,各地义务教育学校严格遵照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的通知精神,不再收借读费或者变相收借读费;其二,学校变个名目继续收借读费,如赞助费、助学费等;其三,学校仍然收借读费,但学生和家长敢怒而不敢言。事实和日常经验告诉我们,第二种原因的可能性更大。
一方面,学校对法律法规的禁令置若罔闻或者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另一方面,家长甚至社会都知道有些禁令虽然出台了但用处也不大,该交的钱还得交,甚至交了钱能有学上也就谢天谢地了,哪里还管该不该交。一纸禁令之下,各方都不拿它当回事,这就是围绕借读费取消而暴露出的依法治教的尴尬。
《国家中长期教育规划纲要》提出,要加快教育法制建设进程。依法治教,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在各级教育充满争议、改革呼声高企的行业背景下,意义重大。而仔细分析依法治教的尴尬究竟从何而来,会让公众更深层次认知我国教育现实,从而共同寻找对症药方。
有人说,部分法规的部分条目,比如说取消借读费,连法条拟定者都觉得没法实现,但最终还是写到法规中,是因为要对上级领导以及全国公众有个交代。这样的看法当然有其思想根源,但怀疑法条制定者不负责任地糊弄,恐怕没有道理,毕竟大家都希望中国教育有更好发展。
真正造成这种尴尬的,恐怕还是相关机构对法条的迷信,对依法治教的总体性认知不足。对那些可能难以实现的禁令,部分人认为规定了总比不规定好,因为有了就代表一种态度,而且总会起到一定作用。这种想法当然没错,但要依法治教,首先就要树立法的权威,几千年前的古人早就以实际行动作了说明。法条规定了却实现不了,这样的法条还是不出台为好;否则,每多一条这样的法条,就是拉一次依法治教的后腿。
就依法治教而言,有些内容需要用法律的形式框定下来,有些内容则不需要。比如借读费,既然存在就有其根源,相关部门需要做的是努力消除其根源,而不是简单地以法条的形式禁止。单说一个“禁”字,其根源犹在,借读费是杜绝不了的。
借读费是一面镜子,它照出了依法治教面临的尴尬与难题。这样的镜子有多少,类似的尴尬又有多少,相关部门应深思之,借读费取消这样的“乌龙”事件,无论如何不应该再发生了。
《科学时报》 (2010-12-28 A1 要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