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2024年修订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进一步完善我省科学技术奖励制度,省科技厅学习借鉴部分省市经验做法,结合我省实际,研究起草了《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讨论研究,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建议。请有关单位和人士于2025年6月8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hbskjtcgcjl@hebkjt.cn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石家庄市东风路159号省科技厅506房间,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办法》反馈意见”字样。
附件:《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及修正说明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2025年5月23日
附件
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
《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二条修改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省委。”
二、将《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三条修改为:“河北省设立河北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称省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奖应当与国家及本省重大战略需求和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加大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奖励。”
三、将《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和监督委员会的报告,作出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决议,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将《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科学技术合作奖颁发证书和奖金。”
五、将《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获奖者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相应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根据本修正案,《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重新公布。
(注:查阅《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现行有效版),请点击http://www.hebei.gov.cn/columns/e4a82431-5daf-4e1f-b7ff-80a68ad951b2/202405/28/09a54fe6-6a00-4281-866d-c9f9dc7e00a7.html。)
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正说明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科学技术奖励体系,规范奖励评审程序,充分发挥科技奖励的激励和导向作用,对《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人民政府令〔2024〕第1号)进行修正。有关修正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正背景
2024年5月26日,国务院颁布了新修订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2号),强调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完善我省科学技术奖励体系,根据国家科技奖励政策变化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对《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完善。
二、修正内容
根据上位法规内容和我省省情,《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改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加强省委对省科技奖励工作的领导;二是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报省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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