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2026年度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自筹经费项目启动征集 |
|
|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征集2026年度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自筹经费项目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联合资助方:
根据《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浙科发金〔2024〕28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启动2026年度省自然科学基金自筹经费项目(以下简称“自筹经费项目”)立项征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范围
根据各依托单位开展基础研究和人才培养等创新需求,对本单位入围2026年度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会议评审但未予以立项的重点项目、探索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可由依托单位全额出资自主实施自筹经费项目。
根据联合资助方的资助意愿,对入围2026年度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会议评审但未予以立项的联合基金非重大类项目,可由联合资助方另行出资全额资助,纳入自筹经费项目立项清单。
二、工作要求
申请自主实施自筹经费项目的依托单位,要切实履行全额出资承诺并严格落实主体责任,鼓励省属本科高校在基本科研业务费中予以安排,及时拨付项目经费,强化科研条件保障,建立健全过程管理工作体系,督促项目负责人按要求完成相关研究任务。实施联合基金自筹经费项目的依托单位,要督促项目负责人围绕联合资助方需求开展科学研究,按要求完成相关研究任务。相关依托单位和联合资助方请于2025年12月3日中午12:00前将自筹经费项目申请函加盖单位公章后书面报送省基金办。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文强、李金霞(联合基金)
电话:0571-81053281、81053283
附件:1. 关于申请立项资助2026年度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自筹经费项目的函(模板)
2. 关于申请立项资助2026年度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自筹经费项目的函(模板)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11月28日
特别声明:本文转载仅仅是出于传播信息的需要,并不意味着代表本网站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站转载使用,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作者如果不希望被转载或者联系转载稿费等事宜,请与我们接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