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节问题如果不解决好的话,《科普法》的有关条文就可能沦为一纸空文”。
12月25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以下简称《科普法》)正式施行。近日,在《科普法》施行即将“满月”之际,中国科学院院士、古生物学家周忠和接受《中国科学报》专访,再次表达应当尽快颁布《科普法》的实施细则。
周忠和从事科普工作30余年,曾多次呼吁修订《科普法》。他还表示,要将科学传播工作纳入新技术领域重大科技任务评价体系,也不能以“数论文”等传统科技评价方式来评估科普工作。鼓励社会力量和企业参与科普,可以在科普奖励、科普企业的税收或其他政策方面给予更多的引导和支持。
以下是《中国科学报》专访内容。
尽快颁布《科普法》实施细则
《中国科学报》:新修订《科普法》最大的亮点和进步是什么?它对中国的科普事业意味着什么?
周忠和:新修订的《科普法》意味着科普工作在国家层面得到了更加重视,确立了实现大科普战略的目标,强调科普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而非仅限于科技人员或专职科普人员。这有助于推动科普事业的全面发展,提升国民科学素质。
亮点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适应时代发展,特别是考虑到互联网对科普形式和内容的深刻影响,使科普法能够与时俱进,更好地服务于现代社会需求。二是强调科普人才的重要性,增设“科普人员”章节,关注科普人员的职业发展和社会认同,为科研人员从事科普提供更多支持和激励。三是明确社会力量的作用,为从事科普的社会机构和个人提供了身份认同和发展机遇,促进了科普工作的多元化发展。四是规范科普活动,严格限制伪科学内容,并扩充法律责任部分,以确保科普法的有效实施。
《中国科学报》:您认为应该如何更好地落实《科普法》?
周忠和:让法律真正有约束力,关键在于确保不依法办事的单位或个人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目前,《科普法》法律条款还相对柔性,在法律责任方面还不够明确。因此,我呼吁尽快颁布《科普法》的实施细则。如果没有细则,法律可能会流于形式,其效果可能仅相当于一个文件,无法达到法律应有的约束力。
关于细则的制定,这并不是一个能够立即完成的事情,我们可以先观察一下落实情况,看看实施过程中会遇到哪些问题。比如,国家从法律角度支持社会力量做科普。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科普企业可能会遇到各个部门的阻碍,企业做科普在税收政策方面究竟有哪些优惠,以及如何认定这些问题,也是一个很大的挑战。有些企业可能会试图钻政策的空子,获取不应得的红利。这些细节问题如果不解决好的话,《科普法》的有关条文就可能沦为一纸空文。
《中国科学报》:《科普法》新增了“科普人员”一章,明确了科普人员职称等内容,但实际上,某些科研人员所在单位并没有配套政策、或者相关政策并没有完全落地实施。在加强科普队伍建设方面,如何才能保证科普法有实效?
周忠和:我建议颁布《科普法》的实施细则,细则可以明确各方责任,解决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比如科普职称单位不兑现等问题。此外,细则还可以明确科研人员做科普工作的评估标准和绩效考量,推动工作落实。这不仅关乎名分,也关乎他们的实际利益,对于有志于终身从事科普事业的人来说非常重要。
将科学传播工作纳入重大科技任务评价体系
《中国科学报》:之前,长期存在着“重创新、轻科普”的局面,近期有不少以院士为代表的科学家参与科普工作,您认为这样可以扭转“做不好科研的人才去做科普”的刻板印象吗?
周忠和:大多数科研人员实际上是愿意参与科普工作的,造成刻板印象的原因一方面是时间与精力的冲突,科研工作往往需要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需要科研人员耐得住寂寞、坐得住冷板凳;而科普工作往往需要科研人员四处奔波。这种本质上的矛盾使得大部分科研人员可能不愿意花费时间去做科普。另一方面,心理压力也是重要因素,很多科研人员担心同行会认为自己不务正业、浪费时间或者只是为了出风头。
近年来这种情况已经有所改善,越来越多的院士和科技领军人才投身科普工作,起到了表率作用。例如,中国科学院推出的“科学与中国——千名院士·千场科普”行动,院士制度改革中国家对院士做科普提出明确要求等。这些政策导向和实际行动使得年轻科研人员在看到本单位领导或前辈参与科普工作时,心理负担会减轻一些。
这次《科普法》的修订也有助于减少科技人员做科普的顾虑,这些措施虽然不能从根本上或完全改变现状,但确实会有所好转。
《中国科学报》:新修订的《科普法》提到,“国家部署实施新技术领域重大科技任务,在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组织开展必要的科普,增进公众理解、认同和支持”。在重大科技任务科普方面,如何才能避免把科普视为科研“副产品”,做到科研与科普“同推进”?
周忠和:我过去呼吁,在重大科技任务中应有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科学传播,哪怕只是1%或2%。在重大项目的验收或评估过程中,将科学传播工作纳入评估体系也是非常重要的,我们还需要注意区分重大项目的科普活动和宣传活动。科研人员做科普时获得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本身并不是坏事,但如果仅仅为了出名而做科普,那就背离了科普的初衷。
因此,在鼓励重大科技任务开展科普时,我们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不必规定具体的科普文章数量或活动次数,因为科普的形式多种多样;其次,应以目标为导向,看项目是否在增进公众理解科学方面取得了实质性的效果;最后,科普工作还应注重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让更多的人了解科技界的进展,包括企业界等。只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避免夸大宣传,对公众介绍项目的进展和前沿成果,这就是《科普法》所期望达到的目的。
《中国科学报》:新修订的科普法提到要遵守科技伦理,请问科普工作者在传播过程中应该如何处理好科技伦理的问题?对于一些可能引起社会争议的技术或发现,科普工作者应当扮演怎样的角色?
周忠和:现在科技迅猛发展,往往公众的理解并不能跟上。因此,在做科普工作时,前沿顶尖科学家的参与至关重要。他们能提供该领域最新的进展信息,而专职科普人员可能无法完全了解这些前沿知识。特别是在涉及特殊话题时,保持信息的权威性对于避免科技伦理错误也很重要。同时,科研人员也应增加人文素养和知识,具备更强的社会责任感。
在科普的过程中,无论是关于科技还是科技伦理的内容,向公众明确区分哪些是确定的、哪些是不确定的,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在科普或科学传播的过程中,我们应避免将话说得过于绝对,这反而违背了科学精神。我们应该诚实地向公众传达科学本身具有的不确定性及其不断完善的属性。过去,我们可能更倾向于向公众传授看似百分之百正确的知识,但实际上这种做法是不恰当的。
不能以传统科技评价方式评估科普工作
《中国科学报》:这次新修订的科普法提到要反对和抵制伪科学,对数字时代的网络科普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如何确保高质量科普产品的供给?您认为有哪些具体的措施可以提高科普内容的专业性和趣味性?
周忠和:伪科学最具伪装性的一点在于,它往往包含80%以上的正确内容,却巧妙地掺杂了10%到20%的错误信息,这样的混合使得其欺骗性极强,我们必须学会辨识这样的伪科学。对于科技人员或科普工作者在科普过程中描述的不确定性或偶尔的犯错,社会应给予一定的包容性。
我们也需要对科普内容进行监管,评估其科学性和真实性。要解决这个问题,可以从奖励和惩罚两个方面入手。首先,科普人员需要提高自身的科学素养和人文素养,同时管理人员在科普职称评定、科普奖励评定以及对单位科研人员科普工作的评价中,不能仅仅依赖传统的科技评价方式,如论文数量或高影响力杂志的论文数量,需要以更高的标准来评估科普的成效。其次,也要更好地支持社会力量和企业参与科普工作,可以在科普奖励、科普企业的税收或其他政策方面给予更多的引导和支持。
对于伪科学的内容,必须发挥法律的作用,对恶意传播谣言的行为进行处罚,谣言的成本远低于辟谣的成本,这种猫和老鼠的游戏会一直存在。
《中国科学报》:当前开展科普的手段日益多样,尤其是社交媒体、短视频平台等,您认为科学家们应当怎样更好地承担起科普责任,促进社会对科学的理解和支持?
周忠和:我们应该尊重科研人员自己的选择,鼓励科研人员根据自己的兴趣和特长,选择适合自己的科普方式,避免一刀切的做法,不应该强迫他们去做不适合他们的工作。对于科普报告的形式,我建议更好地结合科研人员的本职工作。例如,在参加学术会议期间,可以组织相关的科普活动,这样既能提高科普效率,又能让他们在熟悉的环境中更好地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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