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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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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科金发计〔202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保障专项组织实施,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24〕28号),现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2025年1月9日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
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一、总体要求
(一)制定依据。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推进落实科技体制改革举措,保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主责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以下简称重点专项)顺利实施,实现高效、科学、规范和公正管理,依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24〕28号)等有关要求并结合自然科学基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重点研发计划定位。自然科学基金委主责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重点资助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领域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事关整体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重大科学问题、关键共性技术以及重大国际科技合作等,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研发布局和协同创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主要领域提供持续性的支撑和引领。
(三)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体系。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按照重点专项、项目分层次管理。重点专项是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的载体,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坚持目标导向,可从基础研究、技术创新到成果转化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项目是重点专项组织实施的基本单元,应服务于重点专项目标,可根据需要下设一定数量的课题。
(四)管理责任划分。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主责重点专项组织实施,对重点专项实施绩效负总责,委托并指导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做好项目管理,根据实施需要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专业机构受自然科学基金委委托,承担项目申报受理、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监督检查、综合绩效评价等具体工作,在项目管理方面向自然科学基金委直接负责。项目承担单位包含项目牵头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参与单位,项目牵头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强化法人责任。
(五)主责单位组织实施原则。自然科学基金委主责的重点专项组织实施遵循以下原则:
1.需求导向、前瞻布局。聚焦不断提升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前沿交叉等领域发展和人才培养水平的目标,从国家重大需求出发,加强事关长远发展的战略前瞻布局,统筹考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任务部署与协同衔接,凝练提出亟待突破的科技瓶颈和问题,及时提出重点专项动议。
2.发挥优势、压实责任。自然科学基金委作为相关重点专项主责单位,充分发挥专家咨询体系和学科优势,建立权责一致的运行管理机制,压实各环节主体责任,确保重点专项的实施成效。
3.开放创新、协同攻关。充分吸纳科技界意见,强化重点专项前瞻性、战略性、系统性布局,放眼全国遴选优势科研团队,充分发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骨干作用开展协同攻关;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环境和风清气正的科研生态,充分激发创新活力。
4.目标管理、提升绩效。围绕拟解决重大科学问题,明确任务目标,以重大标志性成果为牵引,实施全过程目标管理;加强关键节点考核,加快前瞻性、引领性原创成果产出,持续提升重点专项资助绩效。
(六)管理信息系统。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全流程纳入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包括指南发布、评审立项、资金使用、过程管理、综合绩效评价、成果转化应用等。落实国家科技报告、科学数据汇交和科技成果汇交制度,做好有关档案的整理、保存和归档。
(七)多元化投入。自然科学基金委坚持多元化原则筹措资金,在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基础上,加强央地联动、政企联动,引导地方、企业、金融资本及其他社会资金共同投入。
二、组织管理与职责
(八)主责单位工作职责。自然科学基金委作为主责单位,主要职责是会同相关部门、地方等开展以下工作:
1.研究制定主责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
2.研究提出重点专项选题动议;
3.牵头编制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含概算、专业机构),编制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年度指南);
4.与专业机构签署重点专项管理任务委托协议(以下简称委托协议),指导专业机构做好项目管理和重点专项预算申报等相关工作,并对其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
5.负责项目立项批复,审核批复重大调整事项,向项目牵头单位下达综合绩效评价结论;
6.对重点专项实施过程和进展进行监督评估,提出重点专项优化调整建议;
7.建立重点专项组织实施的跨部门协调保障机制,共同凝练设计研发任务,为项目执行和成果转化创造良好条件,推动重点专项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并做好成果转化评估问效工作;
8.充分发挥自然科学基金委专家咨询体系作用,支撑重点专项重大事项的决策、执行工作;
9.组织开展相关领域科技发展趋势战略研究,优化相关重点专项任务布局;
10.建立适合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的监督评估体系,配合科技部、财政部开展关键节点考核、监督评估和总体验收等工作。
自然科学基金委内设部门职责分工如下:计划与政策局负责统筹主责重点专项管理;主责科学部负责相关重点专项具体管理业务;财务局负责统筹主责重点专项概预算管理;办公室(科研诚信建设办公室)、计划与政策局会同主责科学部共同负责需由主责单位完成的监督职责。
(九)咨询委员会职责。自然科学基金委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咨委会)在重点专项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1.开展重点领域战略研究和政策研究,论证重点专项选题动议;
2.为委内相关部门提出的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和年度指南编制工作提供专业咨询;
3.对重点专项的任务优化调整提出咨询意见;
4.其他相关咨询事项。
(十)专业机构职责。专业机构根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相关管理规定和任务委托协议,开展具体项目管理工作,在项目管理方面向自然科学基金委直接负责。主要职责是:
1.开展相关领域战略研究工作,加强相关领域科技发展跟踪研判,持续加强专业化能力建设;
2.制定适合重点专项特点的管理工作方案,建立健全项目管理相关制度;
3.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含概算)和年度指南编制;
4.负责开展项目申报受理、科研诚信审核、立项评审,提出年度项目立项安排建议,与项目牵头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等工作;
5.组建重点专项总体专家组,支撑专业机构开展项目任务书审核、过程管理、动态调整、综合绩效评价等相关管理工作,对项目任务执行提供指导、咨询和论证,总体专家组应包含一定比例的实施方案编制专家和年度指南编制专家;
6.组织开展项目资金拨付、中期检查、“里程碑”节点考核、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等过程管理工作,加强重点专项项目间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重点专项的组织实施;
7.按权限和程序对项目调整事项进行审核、评估、报送及批复;
8.按要求报告重点专项及其项目实施情况和重大事项,接受监督,配合科技部、财政部开展关键节点考核、监督评估和总体验收等工作;
9.支撑开展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及成果转化应用评估问效工作,促进重大成果产出和应用推广;
10.加强对参与项目管理活动各类专家的指导与监督,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支撑具体项目管理工作。
(十一)项目承担单位职责。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强化法人责任落实。主要职责是:
1.根据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分工安排组织实施项目,履行项目任务书各项条款,落实配套保障条件,按进度高质量完成项目研发任务;
2.严格执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各项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科研、诚信、安全等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国家激励科研人员的政策措施;
3.按要求及时编报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信息报表、科技报告、数据汇交等;
4.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的事项;
5.接受主责单位、专业机构的指导检查、综合绩效评价和成果转化评估问效;
6.严格执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有关管理制度,做好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7.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十二)课题承担单位职责。项目下设课题的,课题承担单位应强化法人责任,按照项目实施的总体要求完成课题任务目标;课题任务须接受项目牵头单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向项目牵头单位负责。
三、重点专项设立
(十三)重点专项选题动议提出。自然科学基金委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和相关规划的贯彻落实,研究提出重点专项动议。委内各相关部门、委咨委会委员面向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广泛征集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前沿交叉领域相关重大研发需求,经委咨委会论证后凝练形成重点专项选题动议,经委党组会议审定后报送科技部。
对于突发、紧急的重大科技攻关需求,按照快速响应、灵活部署、“一事一议”的方式,按程序向科技部申请,加快启动。
(十四)实施方案编制。对于批准实施的重点专项,自然科学基金委应确定主责委领导和主责科学部。主责科学部负责组建实施方案编制专家组,牵头编制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含概算、专业机构),经委咨委会论证并报党组会议审定后报送科技部、财政部。
实施方案要强化前瞻性、引领性布局,围绕国家需要、聚焦重点专项拟解决的重大科学问题或要突破的共性关键技术,梳理形成问题清单和目标清单,合理部署各研发阶段的主要任务,并明确任务部署进度安排、预期重大标志性成果及考核要求,细化资源配置、配套保障、责任分工、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等举措。
经科技部批复后的重点专项实施方案是重点专项任务分解、年度指南编制、项目安排、预算申报、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评估问效的基本依据。
(十五)委托协议签订。自然科学基金委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具体的项目管理,应签署委托协议。计划与政策局制定重点专项管理任务委托协议模板,主责科学部结合所负责重点专项的实际情况具体负责与专业机构拟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的具体事项和管理要求,报主责委领导审定、统一加盖自然科学基金委公章后报科技部备案。
四、项目组织实施管理
(十六)年度指南编制分工。年度指南编制工作由计划与政策局、主责科学部会同专业机构共同完成。计划与政策局进行总体策划,并负责统一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要求、限项申报要求和申报程序、形式审查条件等模板文件编制;主责科学部负责组建年度指南编制专家组,编制相关重点专项的年度指南;专业机构按照主责科学部要求配合完成相关工作。
(十七)年度指南编制专家组组建。主责科学部组建年度指南编制专家组,应商请重点专项实施方案编制部门相关司局和委内相关科学部推荐专家,并结合年度拟部署项目情况等因素择优安排。在涉及市场导向的重点专项中,视情增加企业专家参与编制。
年度指南编制专家组组长一般应为实施方案编制专家组组长,必要时可设一名副组长。成员中应充分吸收实施方案编制专家组成员,并结合年度拟部署的研究方向吸收委咨委会相关领域委员和有关高水平专家。年度指南编制专家组中45岁以下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占比原则上不低于三分之一。年度指南编制专家组名单由主责委领导审定。年度指南编制专家组每年更换比例原则上不低于三分之一。
(十八)年度指南编制原则。年度指南应坚持四个面向,围绕重点专项实施的总体目标,科学、合理、有序布局年度资助领域。各重点专项年度指南应明确每项任务的拟支持项目数、国拨经费概算参考数、配套资金要求、形式审查条件和项目遴选方式等。具体项目应相对独立完整,体量适度,一般应设立可考核可评估的具体指标。不得在年度指南中直接或变相限定项目的技术路线和研究方案。年度指南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1.遵循科技发展规律。在实施方案提出的研究内容和任务部署方案基础上,结合科技发展新动向、新需求,科学谋划部署研究任务,保障年度指南方向的创新性和先进性。
2.坚持开放协同。在编制过程中,面向中央有关部门、地方政府、企业等相关方面征集研究建议。在发布前,征求并研究吸收科技界意见,并充分发挥委咨委会的战略咨询和领域把关作用。
3.保障竞争性。年度指南具体方向的内容应体现包容性,避免指向性过强,保障项目申请具有一定规模,通过充分竞争择优遴选资助项目。
4.加强资助统筹。强化重点专项与科学基金重大类型项目及其他科技计划的协同衔接,避免重复部署。
5.重视科技安全、科研伦理和科学普及。涉及科技安全和科研伦理的内容,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科研伦理准则的有关要求,做好涉密信息、敏感信息审查以及科研伦理审查。除涉密项目外,应当结合任务需求,合理设置科普工作。
(十九)年度指南编制流程。主责科学部完成所负责的重点专项年度指南初稿后,由计划与政策局负责汇总并依托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查重。主责科学部根据查重结果修订完善并报主责委领导审定后提交计划与政策局,计划与政策局负责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开征求意见、协助委咨委会开展咨询论证。主责科学部汇总各方意见再次修订完善后提交计划与政策局,与计划与政策局负责编制部分合并后统一报委党组会议审定,最终由计划与政策局依托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统一发布。自年度指南发布日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50天。
(二十)项目遴选方式。自然科学基金委应结合重点专项特点和实施需要,加强机制创新,通过竞争择优、定向委托、分阶段滚动支持等多种项目遴选方式,在全国范围内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可采取“揭榜挂帅”、“赛马制”、青年科学家项目、长周期项目等新型组织模式。
(二十一)项目承担单位条件。项目承担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满1年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单位,或由内地与香港、澳门分别协商确定的港澳特别行政区单位。
2.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诚信状况良好。
3.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不得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各重点专项年度指南中对项目承担单位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二)项目(课题)负责人和参与人员条件。项目(课题)负责人和参与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课题)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每年用于项目(课题)的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2.项目(课题)负责人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青年科学家项目负责人及参与人员年龄要求应在各重点专项年度指南中予以明确。
3.项目(课题)负责人应为该项目(课题)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研人员。
4.港澳特别行政区单位的项目(课题)负责人和参与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的相关规定,爱国爱港、爱国爱澳。
5.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6.符合限项申报要求。
鼓励有能力的青年和女性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和参与人员。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和港澳特别行政区的公务人员,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以及参与相关重点专项实施方案或本年度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不得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和参与人员进行申报。
各重点专项年度指南中对项目(课题)负责人或参与人员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三)限项申报要求。限项申报要求应在年度指南中予以明确。项目(课题)负责人和项目骨干除满足所申请项目单独规定的限项申报要求外,还应执行《科技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自然科学基金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统筹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中的联合限项申报规定。
(二十四)申报程序与申报书。项目申报采用一轮申报,项目牵头单位应按照年度指南的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提交项目申报书。
申报书应包括相关协议和附件等,具体要求如下:
1.项目牵头单位应与所有参与单位签署联合申报协议,明确各单位任务分工、考核指标、经费分配、知识产权归属等;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应在联合申报协议上签字,且明确体现协议签署时间。
2.项目(课题)牵头单位、项目(课题)负责人应签署诚信承诺书。
3.项目(课题)牵头单位为企业的,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4.对于明确配套经费的项目,应提供资金提供方的出资承诺,明确配套金额。
5.对于应用示范类项目,应提供应用示范承诺函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十五)评审方式。项目评审分为通讯评审和答辩评审,所有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项目均需参加通讯评审。专业机构根据年度指南要求开展项目申报受理,就评审轮次、方式、分组、评审专家要求、评审流程等内容,商主责科学部制定年度项目评审工作方案并报主责科学部备案。对于采用竞争择优遴选方式的指南方向,当申报团队数量不多于拟支持项目数量时,专业机构原则上应提高评审立项标准,重点加强对申报团队能力的评价,主责科学部应严格审核把关。
(二十六)评审专家要求。项目评审专家应是相关领域具有丰富经验、客观公正的高水平专家,原则上从国家科技专家库中选取,专业机构应通过事前诚信审查、事中提醒监督、事后抽查评价等方式,从严管理和使用评审专家。专家应遵守回避要求,存在以下情况的专家不能参加相关项目所在评审组别的所有项目评审:
1.作为被评审项目(课题)的负责人或参与人员;
2.与被评审项目(课题)负责人5年之内有共同承担项目、申报奖励、发表论文、申请专利等合作关系;与被评审项目(课题)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硕士、博士期间)以及其他重大利益关系;
3.24个月内与被评审项目的项目牵头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有过聘用关系,包括现任该单位的咨询专家或顾问;
4.工作关系在被评审项目的项目牵头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研究院所、企业、大学院系等),或者所在单位与被评审项目的项目牵头单位及课题承担单位有行政隶属关系;
5.与被评审项目的项目牵头单位及课题承担单位有经济利害关系,如持有涉及单位的股权(涉及单位为上市公司的除外);
6.被评审项目评审前声明提出的回避事项,如存在利益竞争或学术争议的单位及个人;
7.参与相关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和本年度项目指南编制工作;
8.其他有可能妨碍评审公正性的情形。
(二十七)评审结果报送及合规性审核。专业机构根据年度指南要求和评审结果,按照择优支持原则提出年度项目立项安排建议,报送主责科学部进行合规性审核。主责科学部对项目立项程序的规范性进行审核,并组织指南编制专家对拟立项项目与指南的相符性等进行审核,形成重点专项年度拟立项项目安排。
(二十八)项目立项批复和项目任务书签订。主责科学部将拟立项项目安排报主责委领导审定后,专业机构根据审核意见,对拟立项项目按要求开展公示。公示后由主责科学部会同计划与政策局下达立项批复,并组织专业机构与项目牵头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对于保密项目,专业机构应与项目牵头单位签订保密协议,纳入项目任务书。项目下设课题的,项目牵头单位也应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课题任务书。项目(课题)任务书应以项目申报书、专家评审意见和立项批复为依据,突出绩效管理,明确考核目标、考核指标、考核方式方法,并履行普及科学技术知识的要求及义务。项目立项后,专业机构应按项目任务书约定和项目实施进展及时向项目牵头单位拨款。
(二十九)项目实施。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分工安排,按进度高质量完成相关研发任务。项目实施中,专业机构应按照项目任务书要求加强关键节点考核等,做好项目过程管理。
(三十)年度报告。项目执行年度报告制度,项目牵头单位应于每年11月底前,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向专业机构报送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项目执行不足3个月的,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报。
(三十一)中期检查。执行周期在3年及以上的项目,在项目实施中期,专业机构应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对项目能否完成预定任务目标做出判断,并形成中期执行情况报告。专业机构应邀请自然科学基金委相关部门、项目推荐单位以及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共同开展中期检查工作。
(三十二)综合绩效评价和跟踪评价。项目牵头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满后2个月内完成综合绩效评价材料准备,对于下设课题的,应先组织完成课题绩效评价,并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相关材料,不得逾期。
项目执行期满后6个月内,主责科学部组织专业机构依据项目任务书和有关要求分类组织综合绩效评价,并向项目牵头单位下达综合绩效评价结论。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应突出目标导向、成果导向,注重核心目标和代表性成果,严把项目验收关。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分为通过、未通过两类:
1.按期保质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为通过综合绩效评价;
2.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提供的综合绩效评价文件、资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或不配合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按未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处理。
对未通过综合绩效评价的项目,由专业机构及时收回项目结余中央财政资金,并视情追究相关责任。
在组织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中,项目牵头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填写科技报告和成果信息,及时纳入国家科技报告系统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通过后3年内,科技部会同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对成果转化应用情况进行跟踪评价。
(三十三)项目调整。项目实施中需作出调整的,按照以下分级分类原则进行审批。
1.重大调整事项:包括变更项目牵头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实施周期、项目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项目预算总额调剂等。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专业机构或由专业机构根据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研判后提出调整建议,报主责科学部审核批复。其中,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需申请延期的,项目牵头单位应于项目执行期满6个月前提出延期申请;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2.重要调整事项:包括不影响项目整体实施计划的变更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课题实施周期、课题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课题间经费调剂等。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专业机构审核批复,并报主责科学部备案。
3.一般性调整事项:包括调整项目骨干、一般参与人员等。由项目牵头单位负责审核批复报专业机构备案,专业机构做好指导和管理。
(三十四)项目撤销或终止。项目实施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任务书签署方视情均可提出撤销或终止项目的建议。专业机构应对撤销或终止建议研究提出意见,报主责科学部审核批复。
1.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或项目无法实现任务书规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
2.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
3.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研究无法正常进行;
4.组织管理不力或者发生重大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
5.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严重科研不端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
6.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国家政策法规变化等不可抗因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
7.项目任务书规定其他可以撤销或终止的情况。
主责科学部审核批复撤销或终止项目后,项目牵头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应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报送专业机构。经专业机构组织清查处理,确认并回收结余资金,统筹用于重点研发计划后续支出。对于因非正当理由致使项目撤销或终止的,由自然科学基金委会同专业机构调查核实后严肃处理逐级问责,对科研失信和违规行为,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项目或课题因故撤销或终止,项目牵头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报送专业机构。专业机构组织清查处理,确认并回收结余资金,统筹用于重点研发计划后续支出。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处置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重点专项管理和总结
(三十五)重点专项年度执行情况报告。主责科学部应会同专业机构梳理汇总项目执行情况,形成重点专项年度执行情况报告,以及进一步完善重点专项组织实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经主责委领导审定后提交计划与政策局,计划与政策局于每年12月底前汇总后报科技部。
计划与政策局、主责科学部和专业机构应于次年1月底前向委党组会议汇报重点专项年度立项与执行情况。
(三十六)重点专项中期执行情况报告。执行期5年及以上的重点专项,主责科学部于重点专项实施中期年份会同专业机构编制中期执行情况报告,经主责委领导审定后提交计划与政策局,计划与政策局及时报科技部。
(三十七)重点专项调整或终止。重点专项执行期间,由于形势变化或实施需要,需对重点专项主要任务(含概算)进行重大调整或终止重点专项执行的,主责科学部报委党组会议审定后提交计划与政策局,计划与政策局报科技部、财政部审核,按程序报批。
(三十八)重点专项总结评估。重点专项执行期结束后,主责科学部会同专业机构对重点专项实施情况进行梳理总结,形成的重点专项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主责委领导审定后提交计划与政策局,计划与政策局于重点专项执行期结束6个月内报科技部。
(三十九)保密要求。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加强重点专项的保密制度建设,完善保密工作责任体系,各责任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对涉及科技敏感信息和国家秘密的重点专项项目及其成果,按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管理,分级分类做好信息安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四十)知识产权。重点专项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应标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字样及项目编号,英文标注:“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专利申请按规定声明重点专项项目信息。
六、监督评估
(四十一)总体要求。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建立全过程、多层次、嵌入式的监督评估体系。监督评估工作应以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年度指南、立项批复、项目任务书、协议和诚信承诺书等为依据,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组织开展。
建立创新激励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对重点专项组织实施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主体,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经查实有科研失信和违规行为的主体,视情况纳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
依托国家科技管理信息平台统一的监督评估系统开展工作,实现监督评估全过程痕迹化管理。各级监督责任主体按照权限及时将监督检查数据汇入,全程留痕,共享利用,实现可查询、可申诉、可追溯,为重点专项及其项目管理和监督评估提供支撑。
(四十二)部门层面。科技部、财政部对重点专项组织实施情况和实施主体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评估,自然科学基金委、专业机构收到监督评估结论和意见后,应及时按要求落实相关举措。
(四十三)主责单位层面。自然科学基金委对重点专项实施过程和进展进行监督评估,对受委托专业机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具体工作由办公室(科研诚信建设办公室)、计划与政策局会同主责科学部共同配合完成。建立统筹协调机制,避免年度检查范围、重点、时间等交叉重复;建立监督工作应急响应机制,对发现项目重大执行风险、接到重大违规违纪线索、出现项目管理重大争议事件等情况时,及时按程序启动应急响应机制,进行调查核实,或责成相关专业机构调查核实,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视情况报委务会议审议。
(四十四)专业机构层面。专业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和项目牵头单位开展日常监督,对项目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及时按程序向自然科学基金委相关部门报告。
(四十五)项目牵头单位层面。项目牵头单位要切实落实法人责任,对所牵头项目任务落实、资金使用和参与单位情况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科研资金使用、项目合作单位、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研究成果情况等信息,加强内部监督。
(四十六)公众层面。自然科学基金委指导专业机构建立公众参与监督的工作机制,主动接受公众监督,听取意见并改进相关工作。收到投诉举报的,专业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登记、分类处理和反馈。投诉举报事项不在自然科学基金委权限范围内的,应按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和地方处理。加强与审计监督、第三方监督等外部监督协同。
七、其他要求
(四十七)资金管理。涉及资金管理使用等事项,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经费管理改革的有关规定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四十八)其他事项管理。对涉及科技伦理、科研诚信、科技安全方面的科技活动及事项,按照科技伦理审查办法、《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决定(试行)》《科技部自然科学基金委关于进一步压实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任务承担单位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主体责任的通知》《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等相应管理办法执行。
(四十九)施行期。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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