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朱汉斌 来源:中国科学报 发布时间:2023/3/6 16:5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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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海代表:加强对DSI的保护、规范和利用

 

“《生物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中均没有关于‘遗传资源数字序列信息’(Digital Sequence Information on Genetic Resources,简称DSI)管理的条款。为了更好地履行国际公约,促进我国相关研究和产业的发展,我建议增补DSI等相关管理条款内容。”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科学院华南植物园主任任海对《中国科学报》表示。

“我们国家所有的法律法规,包括生物安全法、畜牧法、种子法等,都没有数字化系列信息的相关条款。而西方收集了包括我们国家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的大量的资源,也做了很多数字化系列的研究,拿这些生物信息进行生物合成或改造,再整合到要改造的物种或品种里面去,形成高产、优质、抗逆的新品种,就可以直接获得丰硕的效益。”任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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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海。受访者 供图

任海表示,利用优育的遗传资源培育新品种,可以满足人民生活多元化需求和健康需求,还可以实现“卡脖子”战略生物资源自主可控,缓解高端经济生物种子进口依赖,推动我国种业和生物技术产业高质量发展。

“一个基因影响一个国家的经济命脉,一个物种关系一个国家的发展前途。”任海举例说,野生大豆原产我国,也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美国利用我国的大豆优良基因改良种子,形成了高抗病虫害、高产和高质的种子大量种植,出口全球。但我国却从过去的大豆出口国变成了大豆进口国,目前我国对国外大豆的依存度超过80%,其中大部分的大豆来自美国。

任海认为,国际上对遗传资源的保护主要体现在《生物多样性公约》《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和《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中。美国、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及巴西等发展中国家也有比较系统的管理法规。我国是《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缔约国和第15次缔约方大会的主席国,在国内却没有与该公约接轨的遗传资源数字序列信息相关的法律条款,导致对生物遗传资源信息的法律保护力度不够,导致生物遗传资源数字信息流失严重。

“虽然我国初步建立了生物遗传资源相关的获取和惠益分享法律制度,但与《生物多样性公约》及其《〈生物多样性公约〉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和公正公平分享其利用所产生惠益的名古屋议定书》(以下简称名古屋议定书)所构建的生物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国际框架要求还存在很大差距,而且非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微生物遗传资源、生物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衍生物等的获取、利用和惠益分享仍存在立法空白。”任海说。

基于此,任海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借鉴《名古屋议定书》和其他国际文书的经验,避免新的DSI系统增加监管复杂性和研究成本,同时保证开放访问,酌情在各层面采取有效的法律、政策、行政和能力建设措施,确保公正和公平分享利用遗传资源和DSI以及与遗传资源相关的传统知识所产生的惠益,便利获得遗传资源,同时根据适用的获取和分享惠益国际文书,到2030年前促进更多地分享惠益。

第二,鉴于DSI在性质上属于遗传资源,可适用《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名古屋议定书》,从而终结其法律调整的空白状态。贯彻落实《生物安全法》有关生物资源安全的顶层制度设计,补齐生物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数据信息等的立法空白。在《生物多样性公约》规定的基础上,确定符合我国国情的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管制模式。

第三,未来可以根据生物多样性科学、合成生物学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恢复、利用和管理(包括主权)角度,权衡开放获取与国家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开发和获取资源的同时如何保证原住民和当地社区的作用和利益,建立一套完整的《生物多样性》法律及配套措施,确保我国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利用规范进行,同时确保DSI成果的利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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