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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诚信底线 助攀科研高峰——自然科学基金委有关负责人解读新修订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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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日,新修订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以下简称《调查处理办法》)正式实施。
《调查处理办法》是自然科学基金委对科研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所依据的重要规章制度,最早制定于2005年3月,2020年11月进行第一次修订,2022年12月进行第二次修订。为何时隔两年再次修订,此次修订主要有哪些变化?记者就这些公众关心的问题采访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有关负责人。
科技日报:请简要介绍下本次修订《调查处理办法》的背景和目的。
自然科学基金委:2022年以来,《调查处理办法》的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相继修订实施,对科研诚信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对科研不端行为的类型、处理措施和调查处理程序进行了相关调整。为落实修订后的上述法律法规对科学基金科研诚信的要求,保持与上位法的一致性,我们对《调查处理办法》进行相应修订。
一是进一步完善科研不端行为的类型和相关处理措施,在与上位法相关规定保持一致的同时,进一步提升《调查处理办法》的适用和效能,强化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规训和惩戒。二是根据上位法的最新修订原则和内容,修订针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程序,确保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科技日报: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自然科学基金委: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项:
一是充实科研不端行为类型。结合当前学风异化中新变化,特别将“打探、打招呼、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中的“打探”“打招呼”“请托”纳入科研不端行为予以惩戒。
二是完善科研不端行为处理措施。针对投诉举报不予受理的情形,增加了“不符合第十二条要求的”;根据《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在处理措施中增加“谈话提醒、批评教育”,同时将原“通报批评”按照范围分为“内部通报批评”和“通报批评”两档;增加对依托单位的处理视情况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增加联合惩戒的有关内容。
三是修改被处理主体适用范围。删除或修改有关条款中对具体被处理主体的列举(如项目申请人、参与者等),使《调查处理办法》适用范围更加完备。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只要与科学基金相关,自然科学基金委均可以按程序开展调查处理,无论责任人本人是否申请或主持过科学基金项目。
四是进一步完善调查处理程序。依据《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的相关规定,对《调查处理办法》中调查处理程序和时限要求进行修订,如:在接到举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并决定是否受理,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科研不端案件的调查处理,当事人逾期没有进行陈述或者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与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出书面复查申请。
科技日报:如何发挥《调查处理办法》在学风与科研诚信建设中的作用?
自然科学基金委:《调查处理办法》在原有基础上就学风建设突出强调了以下两点。一是要坚决杜绝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的责任主体承担或参与科学基金项目。对于相关行为人和单位作出取消一定年限有关资格处理的,自然科学基金委不仅要将处理决定汇交至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同时对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的行为人和单位按照规定开展联合惩戒。二是坚决杜绝评审期间“请托、打招呼”等行为。严格落实《调查处理办法》对“打探、打招呼、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严肃调查处理的相关要求,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引导项目申请人、依托单位、评审专家、委内工作人员等多方主体自觉抵制此类行为,维护公正的评审环境。
科技日报:依托单位在宣传贯彻《调查处理办法》中应当如何发挥作用?
自然科学基金委:要坚决发挥依托单位在学风和科研诚信建设中的主体作用。《调查处理办法》从规范、监督、惩戒等方面对治理科研不端行为提出了具体举措,各个依托单位和科研人员要做好学习贯彻工作,对科研管理人员开展培训,向科研人员组织宣讲,引导科研人员明晰制度底线,让负面清单转为正面教育的警示教材,让科研不端行为人皆所忌、人皆所恶、人皆所治,使诚实创新者一路绿灯,科研失信者寸步难行,大力营造坚守底线、严格自律、勇于创新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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