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正式发布对中国科技的稳健发展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科技伦理看似来自科学技术与伦理学的交叉,却应当成为现代科学技术中与科技原理同等重要的基础,是每一个从事科技工作的组织和个人的必修课和行为准则,应贯穿于科技发展与应用的全生命周期。
《意见》从总体愿景、伦理原则、伦理治理制度与体制建设、教育与宣传、审查与监管等角度对中国特色的科技伦理体系建设提出了系统化的设计与意见。
《意见》中强调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为科技发展和伦理治理的总体愿景,建立立足国情,国际接轨的科技伦理制度的理念是重要的顶层指导思想。社会文化的特点与科技伦理治理体系的建设与实施息息相关。由于不同的文化背景和科技发展阶段,科技介入和服务于社会乃至整个生态的方式有所差异,应本着兼容并包,和合向善的方式开展科技伦理与治理的全球协作。
科技伦理需要明确科技活动应当做什么,而不应当做什么。负面科技活动总是警醒科技管理者、科技工作者和公众反思“不应当做什么”,而伦理原则的塑造更是通过“应当做什么”引领科技的发展愿景和方向。如《意见》中提出增进人类福祉,促进人类、社会和生态的和平、可持续发展就为中国科学技术的发展指明了总体方向,也体现了中国作为崛起中的科技大国应有的担当。
《意见》中特别强调“尊重生命权利”,不仅仅是守护人类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避免对精神和心理健康造成伤害或潜在威胁。更应当以生命至上的原则为指导通过科技发展赋能并促进生物多样性的繁荣和生态的发展。因此《意见》在合理控制风险方面,也专门指出了兼顾社会安全与生态安全。
公众需要对科技活动中潜在的风险、应用范围有足够的了解,并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拥有选择的权力,因此《意见》强调不得侵犯科技活动参与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至关重要。各个科技领域如何确保相关方的充分知情是未来《意见》落地的重要工作。以人工智能为例,特别是涉及到个人数据的相关应用,在真正意义的用户知情权、用户选择权方面还存在较大的改善空间。
《意见》中特别强调“将科技伦理教育作为本科生、研究生相关教育的必修内容”是一个重要承诺。这将有助于推进实现科技伦理成为从事科技工作的下一代的基本素养,并对新一代科技发展是否能够保持持续向善起到基础性支撑作用。
科技伦理成熟度在学科之间差异很大。例如目前人工智能相关的研发活动还没有明确的伦理审查制度,从《意见》中的观点已凸显这样的现状已经跟不上科技与社会协同发展的需求,不合时宜了。人工智能相关的各级科技研发机构、部门及管理机构应考虑依据《意见》尽快成立人工智能伦理(审查)委员会,针对高风险应用领域开展审查与监管。相较之下,生命科学和医学伦理制度发展和实践相对较早,可以为人工智能等科技领域的科技伦理建设提供有意义的参考,然而另一方面也需要充分认识到不同领域之间的伦理问题以及治理方式会存在较大差异,例如低风险领域的人工智能研发活动现阶段是否需要全面纳入伦理审查值得商榷,可以探索备案制度以备必要的管理。发展适用于各个关键科技领域的伦理与治理框架并真正作用于整个科技发展与应用过程迫在眉睫。
在科技活动的国际合作方面,《意见》专门指出:“国际合作研究活动应符合合作各方所在国家的科技伦理管理要求,并通过合作各方所在国家的科技伦理审查”。这不仅为开展新时代国际科技合作提供了科技伦理的指南,也为中国科技工作者发起、参与国际科技合作,在全球层面的合法合规提出了明确要求。
《意见》的正式发布及近年来在各个科技领域伦理治理规范的建设与实践,说明中国已经开始了科技伦理体系化建设与实施,这必然将更好地促进中国科技稳健发展。相关的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也必将贡献于全人类的福祉。《意见》的贯彻落实关乎我们将塑造什么样的中国科学与技术,贡献于全人类的福祉、生态的繁荣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实现。
(曾毅,中国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人工智能伦理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专委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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