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刚刚 来源:中国科学报 发布时间:2022/11/19 1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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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高校科技成果管理向“市场配置资源”转变

 

近日,科技部印发的《“十四五”技术要素市场专项规划》提出,扩大高校院所科技成果管理自主权。探索建立高校院所职务科技成果区别于现行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开展高校院所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改革试点,推动高校院所科技成果管理从“行政控制资产”向“市场配置资源”的转变。

下面笔者分别从国有资产管理、科技管理,以及地方和高校实践方面展开分析,并梳理职务科技成果管理向“市场配置资源”转变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是从国资管理角度看,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的政策条件已有一定基础。近年来,国家各部委出台和修订的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法规和政策文件,已经为探索建立高校科技成果区别于现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创造了政策条件。

具体表现为,2019年以来,国务院和财政部发布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授权力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知》(财资〔2019〕57号)等政策,对国家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持有的科技成果的使用和处置,尤其是从处置权限、处置收入等方面,与流动资产、固定资产的使用和处置进行了区别,加大了高校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授权力度,并规定涉及高校职务科技成果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和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同时,财资〔2019〕57号文件指出,鼓励地方开拓创新,探索符合科技成果国有资产特点的管理模式。以上均是国家相关部委从资产管理角度,从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科技创新的角度,对建立职务科技成果区别于流动资产、固定资产等现行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的政策性突破,为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奠定了一定的政策基础。

二是从科技管理角度看,职务科技成果管理向“市场配置资源”转变已具备一定政策基础。将“市场配置资源”这一经济学理念应用到职务科技成果管理领域,尤其是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在科技成果供给和评价(供求机制)、科技成果交易价格(价格机制)、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工资机制)、科技成果交易审批(交易机制)等,不再完全按照传统的“行政控制资产”的理念进行管理,而是按照市场机制根据市场需求与供给的变动引起价格变动从而实现对资源进行分配,组合及再分配与再组合的过程。

2015年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教育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 科技部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1号)《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国科发区〔2020〕128号)等法规和政策的出台,从科技管理角度,为职务科技成果管理向“市场配置资源”转变创造了政策条件。

如在科技成果交易价格方面,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在科技成果转化交易审批方面,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在科技成果供给和评价方面,强调树立高校专利等科技成果只有转化才能实现创新价值、不转化是最大损失的理念,突出质量和转化应用导向等,这些政策内容均更加突出了“市场”在科技成果管理方面的作用,同时淡化了“行政”的影响。

三是从地方和高校实践看,扩大高校院所科技成果管理自主权已在实践中探索开展。要推动职务科技成果管理向“市场配置资源”转变,除了国家相关部委在法规政策方面做出安排和部署外,地方政府和作为成果管理主体的高校院所,有没有相应的政策制度安排?有没有相应的市场化管理机构?也决定着技术要素市场在高校端能否有效建立。近年来,上海、北京、浙江、四川等省市,在探索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优化职务科技成果国有资产管理、支持市场化专业化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和人才发展等方面,出台了系列政策措施来推动所在地高校院所扩大科技成果管理权。同时,国内一些高校在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方面也开展了诸多的探索,通过建设半市场化或完全市场化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机构,推动职务科技成果管理向“市场配置资源”转变。

四是职务科技成果管理向“市场配置资源”转变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一是科技成果是资产还是资源?《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指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显然资源的范围要大于资产,且要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才能被确认为资产。职务科技成果,如专利权等,在未转化交易前,如何以货币计量?其价值或价格是多少?这都给高校职务科技成果按照资产管理带来了操作上的困难。单从这一点看,职务科技成果在没有转化交易前,很难称为资产。二是如何更合理科学的市场化定价?市场定价是发挥市场机制确定科技成果交易价格的重要内容。针对许可、转让等不同的转化方式及不同的交易对象,一项专利的交易价格显然是不同的。谁来提出和确认最初的交易价格,是作为管理主体的高校科技成果管理部门?还是作为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的科研人员和团队?显然不论是哪一方,市场上大量的交易参考价和价格指引是合理定价的基础。2022年7月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2021年度及近五年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有关数据,以及《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估算指引》,为专利转化的市场化定价提供了有益的参考。三是如何调动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的积极性?负责高校科技成果管理的技术转移机构能否完成面向“市场”的转变,弱化传统的“行政”角色,是科技成果管理向“市场配置资源”转变的关键。结合科技部等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高等学校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笔者认为,高校是否指导其专业化机构建立了市场化的运行机制和标准化管理规范?是否建立了技术转移从业人员评价激励机制,以及畅通的职务晋升和职称评审通道?都是职务科技成果管理向“市场配置资源”转变在实际操作中需要认真考虑和解决的问题。

(作者系东北大学科学技术研究院成果转化管理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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