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高耀 智凤娇 来源:中国科学报 发布时间:2022/11/8 18:5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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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发表“强制约束”为何不利于硕士生培养

 

作为介于本科生和博士生之间的一个相对特殊的群体,一方面,硕士研究生,特别是学术型硕士生的培养目标和职业定位相对模糊;另一方面,与博士生相比,硕士生的学术训练又属于“预备阶段”或“准备阶段”。为保障硕士生培养质量,一些培养单位会制定激励硕士生发表论文的规定,相关制度环境和政策规定对硕士生培养造成的影响也很值得关注。

“结果”不应异化为“目标”

以学术型硕士生为例,论文发表激励的主要制度环境和政策环境大体包括将硕士生的评奖评优与论文发表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挂钩、将硕士生的学术发表与攻读博士学位机会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挂钩,以及将硕士生的学术发表与硕士学位获得资格挂钩 ,从而对他们形成论文发表的“强制约束”。

一般而言,硕士生在读期间若能发表学术论文,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反映出其对于本领域内的研究问题、研究方法、研究技能及表达有了一定的掌握。但此处有必要区分硕士生的发表行为是源于学术兴趣的内生动力,还是源于外部各种激励抑或“硬性要求”而“被迫无奈”的选择行为。

论文发表规定是教育量化评估取向的典型表现方式之一,也是客观主义与实用主义非理性化的一种体现。这一规定易在短期内造成学术市场的虚假繁荣,实质上可能会干扰对研究生学术兴趣的培养以及其专业认同的形成,也容易引发研究生的焦虑情绪,从长远看并不利于创新人才的培养。

2021年,笔者曾参与一项基于全国层面的学术型硕士生调查。统计结果显示,有约38%的调查对象表示其在读期间首要的焦虑来源为“达到学术论文发表规定的要求”,其发生率仅次于“完成学位论文”和“就业问题”,位列第三。

论文发表规定的潜在逻辑在于,培养单位将论文发表情况作为教育评价的手段,既做到了客观上的有规可依、有据可查,也做到了操作层面上的简单易行、方便快捷。然而,这种逻辑却存在着将目的与手段本末倒置的非理性弊端。

对于高校而言,主要培养目标应是促进研究生的全面发展,注重培养质量和内在品质的提升,以及激发研究生的兴趣和潜力。论文发表本应只是作为衡量学生学术水平的评价手段和方法之一。然而在现实中,这一“结果”却容易被异化成为学生培养的“目的”——培养研究生学术能力与学术水平被片面化地用论文发表所概括或取代,论文发表主导了研究生的学习和生活。

论文发表规定具有“负面抑制效应”

理想的论文发表状态应是研究生以个人兴趣为内在驱动力,将兴趣与个人理论知识相结合。然而,论文发表的规定往往使学生一门心思奔赴在论文发表上。因此,在有论文发表规定的培养单位内,研究生的论文发表过程更近似于个人利用已有理论知识解决某些问题并书面化的任务流程,个人兴趣较容易让步于论文发表的现实约束。

当论文发表成为硬性规定时,为了在评奖评优中占据优势地位,研究生需要更多数量的论文、更高质量的发刊级别。这无形中给学生的竞争抬高了门槛,研究生只有发表了论文,才有资格作为“合格者”踏入竞争殿堂,否则便只能继续完成自己的强制性任务。在评奖评优时,学生尚有不参与的权力,而一旦将论文发表与学位、升学机会绑定,硕士生便几乎不可能选择不参与和中途退出。为了获得学位和升学机会,他们只能选择发表论文,否则便意味着对求学之路在某种程度上的放弃。

论文发表规定对硕士生在读期间的就读体验会产生负面影响,也会降低硕士生对所学专业的认同感。

2021年全国层面学术型硕士生调查数据统计结果显示,按照“是否有发表规定”“是否达到发表要求”,可以将调查对象分为“未发表无规定”“未发表有规定”“已发表无规定”“已发表有规定”四种类型。其中,“未发表有规定”硕士生群体的专业认同感自我评价得分均值仅为3.72(采用五点量表测量),明显低于总体样本平均得分均值(3.80)。

笔者基于上述调查数据进行相关研究时进一步发现,在控制其他影响因素的情况下,论文发表经历对于硕士生的能力增值产生了一定的正向影响,但论文发表规定对其却产生了负面抑制效应,使得硕士生群体对于部分自我增值能力的评价更低,专业认同感也更低。

一些培养单位以行政化规定,限制学生发表论文的期刊级别与发表时间(必须在本校就读期间),以“不发表就出局”为惩罚结果,使研究生自入校起头顶便高悬着“达摩克利斯之剑”,其论文发表过程似乎不再是单纯提高个人能力的过程,而是掺杂了连续的自我怀疑与自我否定。

从论文发表的评价标准看,拥有论文发表经历的学生显然拥有更高的学术水平,而论文发表规定不但没有帮助这些学生寻找到合适的职业定位,反而使其专业认同感出现显著下降。被外界评价为优秀的部分硕士生,其自我增值能力评价和专业认同感却并不高,这显然不利于学术创新人才和学术后备力量的培养。

发挥激励作用需尊重学生自主性

在高校以行政化思维制定论文发表规定的背景下,研究生群体得到的往往是束缚而非服务,相关规定的服务主体似乎更多是学校而非学生。这种将培养方法和评价手段相互杂糅的规定,使得研究生的自主性与主体性被压制,论文发表带来的更多是惩罚上的精神压力,而非奖励的鼓励支持。

产生这一状况的根本性原因,在于强制发表规定损害了研究生的自主性。在有论文发表规定的单位内,研究生探索与试错的时间十分短暂,试错代价却是沉重的,这往往使得研究生规避错误、寻求捷径。然而,学术探索本应是在不断试错中寻求真理的过程。

在世界范围内,很早便有学者指出论文发表制度违背了教育发展规律。伯明翰大学、剑桥大学等世界知名高校虽然以培养创新人才为目标,却未对研究生的期刊论文发表作出硬性规定。由此可见,论文发表制度并不是培养创新人才的必需之法。

惩罚的恶果在于限制了研究生的探索行为,并以惩罚措施给他们带来精神压力。因此,想要发挥论文发表对于激励研究生科研能力的正向促进作用,便要允许研究生独立自主地进行探索与尝试,给予其试错的空间。

事实上,现今国内许多高校已经意识到了论文发表制度的弊端,逐渐放弃或放宽了相关的硬性规定。放弃论文发表规定并不意味着放弃对研究生科研能力的培养,研究生的书面表达能力、专业实践能力等并不一定依托论文发表这一条路径,日常课程任务、学位论文等方式均可以培养研究生的科研能力。教育不是一蹴而就的活动,培养也不能单以结果为导向。

对于研究生而言,合理发挥论文发表激励的作用,需要尊重他们的自主性,以学生为服务主体,允许学生在短暂的学习时间内充分探索与尝试。切勿以行政化的思维“一刀切”,而是应充分尊重不同学科、不同专业及不同研究领域之间的天然差异性,制定更具个性化的研究生培养政策。

总之,论文发表规定无论作为激励的手段还是结果,都存在很大的局限性。硕士生论文发表的“硬性规定”不仅毫无统计意义上的依据,还会严重影响硕士生学术兴趣和热情的培育,灼伤他们的学术热情和认同,进而破坏研究生的整体学术文化、氛围与生态,更加不利于创新人才的培养。要知道,硕士生教育最重要的成果不应该仅仅是论文,还有实实在在的人。

(作者分别系天津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天津大学教育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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