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行勇 来源:中国科学报 发布时间:2021/3/10 16:2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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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 、陕西省林业局副局长昝林森
警惕农业过度设施化

 

 

我国设施农业如雨后春笋般快速发展,对有效保障我国蔬菜、肉蛋奶等农产品季节性均衡供应,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城乡居民生活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设施农业的投入产出比高,经济效益可观,可有效地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产量,是实现乡村振兴和农业现代化的一个重要途径。

但在,据统计资料,2020年我国设施农业的种植面积达到6150万亩,2021年将达到6600万亩。目前,在发展过程中,设施农业用地的占地量越来越大,农业过度设施化问题日益突现。

全国人大代表  、陕西省林业局副局长昝林森在调研中发现4个需要规范改观的现象。

一是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存在小、散、乱现象。设施农用地的建设是直接通过单个农业项目的申请备案来管理,缺乏统一的设施农业发展规划和用地规划,导致设施农用地零散分布。甚至很多设施农用地项目选址在交通便利的高标准农田等优质耕地上,甚至落到连片耕地的中央位置,而且小、散、乱。另外,农户也对设施农用地有需求但无申请备案意识,于是未批先建的小型看护房多而乱。

二是缺乏系统的农业设施用地标准和建设标准。各地对于生产设施用地的标准及农业设施的建设标准即包括结构、层数、层高、建筑面积等没有作出规定,致使有的经营主体建设多层钢架混泥土结构的农业设施,与一般的非农建设项目没有实质上的区别。

三是设施农用地管理与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用地管理混淆。设施农用地实际备案后,很多地方没有跟踪监管,出现少备案而多占、改变农业设施范围、用途和结构,超范围使用设施农用地政策等问题。有的因为设施农业经营不善,改变用途用于出租办厂,用于发展乡村旅游、农家乐、农产品深加工以及饮食娱乐、酒庄、住宿、展销等。也有的地方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的用地需求,往往通过设施农用地的名义予以满足,混淆二者的界定标准。

四是设施农用地违法违规使用认定难、查处难,后续监管薄弱。设施农用地管理实行备案制以来,农业设施的建设是否合法依规仅是以是否备案为准,而对于设施农用地超规模的,只要超过比例和面积部分没有改变农业用途的,可补办备案,不作为违法用地认定。为此,在实践执行中,有的地方对超规模、超比例用地束手无策,而且对是否从事经营性活动又难以认定,并出现季节性闲置后用于其他服务业、农业设施自用与对外服务并存等违规现象查处难的问题。

为了切实保护耕地,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昝林森提出当前科学指导和规范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加强和细化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十分必要,并具体提出4条具体建议。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设施农业用地规划要与当地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设施农业用地尽量利用未利用地、荒山荒坡等非耕地或质量较差的耕地、农村闲置设施农业用地、存量低效建设用地。合理引导设施农业布局,要根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结合各地不同的地域条件和特点,优先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安排、区域化布局、规模化生产的原则,积极推进设施农业发展。

二、明确坚持“农地农用”。对于直接服务农业生产的,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业设施占用土地,要给予支持,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对发展设施农业名义,搞变相的农家乐、休闲旅游、民宿、产品展示营销等非农服务的,要严格禁止,引导办理建设用地管理手续。区分设施农用地管理与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用地管理的边界。

三、建立设施农用地用地标准和农业设施建设标准。针对不同类型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制定生产设施用地、附属配套设施用地的限额标准。对各类农业设施的建设标准制定颁发明确规定,规范设施农业建设,防止任意改变农业设施结构,确保设施农用。鼓励设施用房特色化建筑,结合农业产业特点和美丽乡村建设,以县域为单位因地制宜设计特色化的设施用房供农业经营主体选择,打造风格迥异的田园建筑风光。

四、建立设施农用地动态监管体系。建立一套国家、省、市、县多级互联互通的设施农用地信息监管平台,对设施农用地申请、备案、经营使用、动态检查实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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