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扬宗 来源: 中国科学报 发布时间:2021/12/29 9: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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奠立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法律制度基础

 

王扬宗

科学技术进步法是我国科学技术领域的基本法律,于1993年首次颁布,2007年12月第一次修订颁布。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经第二度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以下简称科技进步法),该法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科技进步法此次全面修订后,共有12章117条,近1万6千字,较修订前的8章75条,篇幅增加了近一倍。新修科技进步法奠定了我国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法律制度基础,在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工作和科技创新的重要讲话精神和贯彻党中央关于科技创新的决策部署、完善国家创新体系、健全科技创新保障措施和着力破除自主创新障碍因素等多方面,都有许多突出的亮点。

1993年科技进步法贯彻和落实“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战略思想,确立了科学技术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推动了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2007年的第一次修订则贯彻了构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思想指导,明确了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此番第二次修订充分贯彻和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工作和科技创新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新时代加快建设高水平自立自强的世界科技强国进行了系统的顶层设计,提供了比较完善的法律保障,是统领新时代我国科技工作的基本大法。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工作,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党的十九大确立了到2035年跻身创新型国家前列的战略目标,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科技创新事业不断前进的根本政治保证。我们要坚持和加强党对科技事业的领导,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动员全党全国全社会万众一心为实现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目标而努力奋斗。”

在今年5月28日召开的中国科学院第二十次院士大会、中国工程院第十五次院士大会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努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战略目标,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

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在“总则”中新增第二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科学技术事业的全面领导”,并明确“坚持科技创新在国家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建设科技强国”,把科技创新的战略地位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总则”宣示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四个面向”以及“支撑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催生新发展动能,实现高质量发展”等,为我国科技创新指明了方向。

充分认识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的重要性,新修科技进步法大幅提升了基础研究的战略定位。1993年的科技进步法原有“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一章,但处在“高技术研究和高技术产业”一章之后,措施有限;2007年则将基础研究并入“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一章中。此次修订后,该章提至“总则”之后,分7条系统阐述了新时代基础研究的基本原则、政策和措施,全面落实和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要持之以恒加强基础研究,明确我国基础研究领域方向和发展目标”的指示精神。

在建设高效、协同、开放的国家创新体系的目标下,科技进步法对建设和完善国家创新体系提出了原则性的指导意见和具体措施。首先确定了“统筹科技创新与制度创新,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举国体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提升体系化能力和重点突破能力,增强创新体系整体效能”等顶层设计思想。

其次提出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明确由国家实验室、国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科技领军企业等组成的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使命和任务是“在关键领域和重点方向上发挥战略支撑引领作用和重大原始创新效能,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要”。

第三,针对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突破“卡脖子”技术瓶颈,提出“完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举国体制,组织实施体现国家战略需求的科学技术重大任务,系统布局具有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技术重大项目,超前部署关键核心技术研发”等措施。

科技进步法在上一次修订时就提出“建立职责明确、评价科学、开放有序、管理规范的现代院所制度”。该条在此轮修订时基本保留,并增加了“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等条款,反映了近些年来我国科研院所体制改革的新进展。

在科学史上,世界科技先进国家的科研教育机构和组织的立法往往走在科技基础法的前面,是其科技治理体系的重要基础。我国由于历史的原因,对此认识不足、措施不力,致使科技治理在微观层面长期处于一定程度的人治状态,极大妨碍了科技人员追求卓越服务国家,相当程度上消解了国家科技政策的有效实施。我们衷心希望科技进步法在我国科研院所改革和现代院所制度建设方面发挥更有力的促进作用。

科技进步法强化了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措施,在“总则”中增加第十条,“科学技术人员”一章也从11条增加到14条,提出“国家营造尊重人才、爱护人才的社会环境,公正平等、竞争择优的制度环境,待遇适当、保障有力的生活环境,为科学技术人员潜心科研创造良好条件”,以及“利用职权打压、排挤、刁难科学技术人员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等前所未有的有力保障措施。

新修订的科技进步法还增加了“区域科技创新”(第七章)、“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第八章)和“监督管理”(第十章)章节,对优化区域创新格局、加强新形势下的国际科技合作和交流,以及加强科技法制化建设和科研作风学风建设、健全科技伦理治理体制和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环境等提出了系统性的指导意见。

总之,科技进步法全面总结和吸取了我国科技改革开放发展的经验,瞄准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宏伟目标,立足当下,着眼未来,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奠立了比较全面的法律基础,为我国跻身创新型国家前列提供了坚实的制度基础。应当提高全社会对实施科技进步法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推进其深入贯彻落实,以更好地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根治阻碍科技创新的体制性顽疾,提升我国科学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发挥科学技术对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领域的支撑引领作用,为促进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建设世界科技强国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作者系中国科学院大学人文学院教授)

《中国科学报》 (2021-12-29 第1版 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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