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发布通知,将在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中试点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
通知指出,试点“包干制”的项目经费,是指自然科学基金按照《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规定,资助科研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及其相关的环境条件促进活动的专项经费。
不区分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
根据通知,试点“包干制”的项目,项目申请人根据同类项目资助强度提出经费额度申请,无需提供经费预算说明;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决定使用,使用过程中经费调整无需备案。
同时,项目支出不区分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自主确定;项目经费使用限于与科研项目相关的支出,建立包括普适性禁止原则和具体性禁止原则的“负面清单”制。
此外,实施项目负责人承诺制。项目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应当签署承诺书,按规定使用项目经费,认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绩效支出额度自主制定
据悉,此次北京市基金试点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有诸多亮点。例如,项目经费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绩效支出及管理费”四大科目管理经费支出,不再区分直接和间接费用;材料费、加工费等各类业务费合并为一项,经费支出灵活度大大提高;绩效支出额度由项目负责人自主制定,不设比例限制。
为了给经费核算报销“减负”,此次试点中,项目依托单位自行制定科研类项目专家咨询费、评审费、会议费、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等标准和内部报销规定等制度,并要求依托单位切实解决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等的报销问题。
结余经费一般不收回
对于项目结余经费,此次试点提出“结余经费一般不收回”。通知指出,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对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的项目,且试点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任务期无不良信用的,结余资金由试点依托单位统筹安排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原则上支持原项目负责人开展项目延续性研究或相关研究;对终止、未通过验收以及试点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任务期有不良信用的项目,其结余资金应当在终止结论或验收结论下达后30日内按规定收回。
此次试点对仪器设备采购自主度大大放宽,允许特事特办。通知指出,试点依托单位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对项目依托单位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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