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兴宇
到底多长时间才能将一例对科研不端的投诉查清楚?历来没有统一的标准。
贝尔实验室发生的舍恩(JanHendrik Schón)“伪造篡改数据案”,从2001年10月同行质疑到2002年9月调查组公布报告,约为11个月。黄禹锡“胚胎干细胞造假案”,从2004年5月《自然》杂志披露到2006年1月首尔大学公布调查结果,约为20个月。拉式·塔拉亚克汉(Rusy Taleyarkhan)“气泡核聚变案”,从《科学》杂志发表论文的2002年3月到联合调查委员会报告公开的2007年6月,更是长达5年又4个月之久。
而笔者所了解到的学术不端投诉,由受理到转办再到收到调查报告,平均需要花6个月至12个月不等的时间。
学术调查真的需要这么久吗?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有时候还真的需要。
从受理举报开始,到组建调查组、初步核查、正式调查、补充调查、撰写调查报告、委员会审批、公布结果、处理申诉等,一个正常的调查程序本身就异常繁琐。更不用说有些举报中还要对原始记录进行核实,有的还需要委托第三方还原或重复实验,有的时间跨度过大,当事人已经各奔东西。
相较于投诉人的言之凿凿,对于一些较为复杂的指控内容确需时间核实,在调查期间也许还会受到各种形式的干扰,需要多次反复才能拿到所需要的证据……但对于一些明显失当的行为,以及舆论强烈关注的事件,调查时间的延宕无疑会进一步造成困扰。在此,笔者建议此类调查不妨试用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指处理一类涉及线索具体、可立查立改的投诉所采用的调查手段。大部分的学术不端举报似可适用简易程序。引起舆论关注的学术不端事件也可采用此程序。
一般由机构的科研诚信专员邀请学术委员会成员,或被投诉举报人所在团队的负责人,以谈话了解的方式,同被投诉举报人见面,听取其就投诉内容的解释。
这个阶段又可称为自证清白阶段。即由被投诉者拿出科研路径、原始数据、有关佐证,对投诉内容进行说明。如有必要,可继续对其他团队人员进行谈话了解更多证据。
上述过程不同于纪律监督中常见的“背对背调查”,主要是基于科研活动的可再现性。当然也有一定的风险,例如反对者质疑这种做法让被投诉者获得了有利的信息等。
通过简易程序得出调查结论,最大限度保留了学术调查的原汁原味。实施简易程序的目的是快速了解投诉举报的问题是否存在,判断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以及被投诉举报人对该问题的认识和态度。
谈话了解结束后,由专家提交书面意见,判断事实真相并给出是否进行下一步正式调查或终止调查的建议。如不需要进一步调查,则在履行报批手续后予以结案。而被投诉举报人应珍惜这类简易程序的机会,主动提供事实证据,方便专家进行专业判断。如果不能提供相应直接证据,也要尽可能提供相关旁证。如果通过简易程序能查明事实,进而及时终止调查,也可以最大限度节省行政资源,使学术调查机构快速有效处理相关学术投诉。
以2018年初的北航陈小武案为例,自1月1日网络舆情发酵至1月14日其“长江学者”称号被撤销,只用了短短的两周时间。
2018年底南大梁莹案,自10月24日《中国青年报》报道“404论文”始,至12月12日被取消导师资格,调离教研岗位并被撤销“青年长江学者”称号,历时不足两月。
简易程序也可用来处理申报科技奖励、荣誉时的署名排序问题。
工作实践中常有对单位集体成果的报奖排名提出异议的投诉。一般而言,此类举报中举报者对科研成果本身不持异议,但对获奖者排序持有异议。包括国家奖励、省市的奖励办法在内,均将此类投诉称为“异议”,以示与不端的区别。对异议的处理,由推荐单位协商处理;涉及跨部门的异议,由设奖单位协调处理。
据笔者了解,此类投诉多数仍属于学术评议范畴,也就是评议尚未结束、不端未成事实,因而不能笼统归于科研不端之列。由于时间限制,此类投诉不适宜启动旷日持久的调查。
而“面对面”谈话、协商、达成一致,正是学术评议的必要步骤。通过学术评议后的集体成果,经本单位的行政决策机构审议后,提交评奖单位参选,当属于法人治理的应有之义。
笔者认为,试用简易程序,也许是推动学术调查、化解学术监督难的有益探索。
(作者单位:中国科学院监督与审计局)
《中国科学报》 (2019-02-18 第1版 要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