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兆慧 来源:科学网 www.sciencenet.cn 发布时间:2018/5/16 11:5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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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的“生死状”?医生的“护身符”?
一纸公证恐难化解医患信任危机

 

日前,《新民晚报》一篇题为《高风险手术前先公证 医院无奈之举引争议》的报道,将“术前公证”一词再度推进大众视野。

据报道,江苏省患者钱女士因病到上海市治疗。由于病情非常复杂,手术风险巨大,被几家医院拒绝后,上海一家接诊医院要求先做一个公证。然而,钱女士因为几次搬家,早就弄丢了结婚证和出生证等证明,做公证时“卡壳”了。此事在网上引起热议,网友聚焦的重点是“术前公证”有无必要。

事实上,之所以出现“术前公证”,其根源是医患之间彼此的不信任。面对风险极高的手术病例,一面是需要手术治疗的危重病人,一面或许是让医护人员闻之心寒的医疗纠纷。可“一纸公证”真的能够化解医患之间的信任危机吗?

院方的无奈之举

据了解,目前我国大部分医院实行的是病人家属签订手术前同意书制度。手术前同意书应该让患者详细知道自己的病情;医生应该详细地向患者和家属解释做手术可能会出现的后果;同时还应该详细地列出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后遗症等。由此来看,公证书和术前同意书本质是相同的,仅仅相当于一种告知,它们既不是患者的“生死状”,也不是医生的“护身符”。

“术前公证对解决医患纠纷帮助不大,可操作性不高。”解放军第309医院全军器官移植研究所副所长、泌尿外科主任蔡明表示,变术前同意书为术前公证的做法不过是换汤不换药,它所解决的是医院和病患的心理问题,而非实质问题。此外,术前公证还无形中为医院和患者增加了很多不必要的工作,引起不必要的误会。

有专家表示,术前公证在极特殊的情况下偶尔为之也就罢了,实无必要推而广之。除非病患有这个要求,否则医院不可主动让病患做这种公证。换句话说,是否进行术前公证,主动权应在病患手中。而此次钱女士术前需公证,是医院要求的,似乎医院在这其中起了主导作用。这样做可能增添病患的不信任感和对手术的疑虑。但医院为何要提出术前公证?不得不承认,如今医疗纠纷多发,医闹更是影响了正常的医疗秩序。术前公证,是医院在医患关系紧张的大环境下的无奈之举。

公证不能减少医疗

纠纷事实上,有法律专家表示,公证既不能限制患者日后行使诉讼权利,也不能使医生免除被追究医疗事故责任。公证声明系本人做出,并不对后来的医疗过程负责。

由此可见,术前公证并不能让医疗机构撇清医疗责任,患者家属也不会放弃通过法律途径求得公正的权利。那么,术前公证究竟有什么用呢?

记者咨询了专业医疗律师、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因。她认为,不论是什么内容的协议,体现权利义务的对等是最重要的。术前公证,仅仅是增加了证明的力度——证明当时双方签订这个协议确实是他们真实的意愿,证明医院和医生将诊疗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以及各种意外告知病人和家属,让他们慎重考虑和选择。这是一种知情同意公证,对病人、家属和医生都有一个约束,既避免病人和家属在手术之后变卦,也避免医生篡改手术同意书。

面对高风险手术可能带来的医疗纠纷,医生究竟该如何做?赵因给出了自己的建议。她认为,手术前,医生应尽职尽责,充分评估和衡量手术风险,拿出最佳的治疗方案,预测可能的风险并及时采取措施,这是医生的诊疗义务。

变“公证”为“见证” 收效良好

手术有风险,医生需谨慎。在当今医疗环境下,积极探索新的调解方式与方法势在必行。北京世纪坛医院社会工作管理办公室主任吴薇表示,医患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医患纠纷往往是基于医患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而在某个特定的环境下发生的信任危机。

“患者求医时,对医生是信任的,而发生医患纠纷,其根源是信任的稳定关系没有得到有效保护。”吴薇表示,北京世纪坛医院的“术前谈话律师见证”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律师见证不同于行业专家见证,它能有效回避类似于医疗见证中“亲近包庇”等非议问题,其公正性是不言而喻的。就其法律效力而言,律师见证本质上属于私证,具有一般的证据效力,远不及术前公证,但由于律师见证的灵活性与程序的简单性,较术前公证有明显的优势。也正是基于这一点,律师见证能灵活地运用到临床中。当然,一份生效的律师见证书显然比普通的手术知情同意书更具备法庭说服力。

经律师见证术前谈话的手术,大部分患者的术后效果良好。这对于促进医护人员责任心等方面有良好的推动作用,也促进了诊疗效果的提高,同时对医护群体起到了良好的示范效应。“很多医护人员在充分了解律师见证的功效后,自觉运用了律师见证中的语言逻辑技巧,提高了与患者沟通的充分性和严谨性,有效降低了医疗纠纷的发生率。”吴薇如是说。

术前公证不是剥夺患方的权利,而是医患关系紧张下的无奈之举。当医患关系恢复到信任、融洽的程度,医患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鸿沟被填平,那么高风险疾病的术前公证自然就会消失,也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源上化解医患之间的信任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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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公证制度在我国

1999年3月,武汉武钢二医院出现了第一个医疗公证病例,这也是我国公诸报端的首例实施手术公证的病例。

2000年,江苏省锡山一位先天性严重眼疾患者与医院签订一份医疗协议并交由公证处公证。

2001年4月,河南省也实施了首次术前公证,河南省武警总队医院与78岁的患者董老太本人和家属签订了术前协议并进行公证,共同承担风险。

此后,北京、上海、山东、安徽等省市逐渐出现术前公证。

(来源:医学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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