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振国 温珂
二战以后,政府以科技计划的方式资助大学、科研机构和企业开展科研活动,是主要发达国家满足国家需求、促进科技发展和增强国家竞争力的重要举措。比较分析美、英、德、日等科技领先国家组织实施科技计划的做法,在形成科技计划的选题方面具有以下几点经验,值得借鉴。
1.突出问题导向,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提出问题
针对问题、有目的地支持科研活动,是政府设立科技计划而非科学基金的典型特征。所要解决的问题,既是现实中的国家重大需求,又往往是科学研究的基础前沿问题。总的来看,问题提出和确立科研选题的方式大都是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种途径的有机结合。例如,英国科技计划的制定首先是由商业、创新与技能部(或者委托高等教育拨款委员会、各研究理事会等科研资助机构)或政府科学办公室,组织一个高层评估小组,初步制定科技计划的内容和执行框架,网上发布接受公开咨询;公开后如无重大异议,接下来由高等教育委员会、各研究理事会或技术战略委员会等科研资助机构组织一个包括组织机构负责人、高层评估小组代表、计划参与方代表等组成的科技计划制定小组,制定细化的科技计划实施和预算方案、管理机制等。再如,德国亥姆霍兹联合会的显著特点是以科研项目的形式稳定支持科研机构,其科研立项聚焦在由联邦和州政府确定的六大优先领域,由各研究中心的科学家们提交科研项目建议书,然后联合会总部组织国际专家进行评议,评估结果最终由联邦教研部审批确定。
2.重视选题依据,综合使用技术预见、评估等手段
德国、日本等国在制定科技计划的过程中,特别重视通过技术预见和评估等多种手段增强科技计划选题的证据基础,提高科技计划制定的针对性,进一步提升实施效果。例如,日本在制定国家级和省厅级科技计划时,都会对前期科技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欧盟在推进“地平线2020”计划时,采用了“差距分析”和“预见活动”等方法明确未来的发展方向和存在的差距,并对科技计划进行中期评估,支撑科技计划的调整和选题;英国在制定科技计划的选题时,也参考技术预测的结果。
3.注重形成共识,与利益相关者开展广泛交流、论证
各国政府在制定科技计划时,都十分注重与科技创新的利益相关者进行交流、沟通,在科技计划选题、管理等方面形成共识。这一形成共识的过程,一方面有利于克服政府决策的局限性以及单一利益群体对科技计划的控制,另一方面有利于提高科技计划执行过程中的协同性。例如,欧盟在执行“地平线2020”计划中,由各领域分组形成实施草案和路线图,经顾问组讨论、评议后,形成首轮报告和咨询文件,再经利益相关者分主题咨询后,形成包含具体立项内容和要求的两年工作规划;日本在国家级和省厅级科技计划制定中,都设立由学者、产业界代表、大学负责人等各界代表组成的机构,参与科技计划的制定和审议;美国脑科学研究计划甚至组建了由持有不同观点的科学家任共同主席的专家委员会,并通过网络与各地科学家互动,逐步形成研究计划。
4.坚持权责一致,发挥专业项目管理人员的作用
各国在制定科技计划优先支持领域和项目时,充分发挥专业的科技管理人员的作用,将组织、管理和监督权下放给这些专业管理人员,以此来保证国家战略目标的贯彻。美国的DARPA计划是赋予项目官员个人拥有充分的自主决策和管理监督权的典型案例。大多数科技计划的选题立项过程是通过专业化的科研项目管理机构、经由一套设定的管理流程来完成。项目遴选过程中,在保证吸纳不同科学家群体、社会团体、产业界等各界建议的基础上,专业管理机构对优先领域和方向的选择也能产生重要影响。美国“蛋白质结构计划”采用“非专业团体”决策、“专业团体”建议与执行的组织方式,是兼具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特色的专业学科性质的科技计划选题立项的代表性案例。
(作者单位: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
《中国科学报》 (2018-04-23 第7版 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