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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委关于未依照规定提交年度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的补交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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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科金计函〔2018〕59号
有关依托单位:
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第二十三条要求,依托单位应当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年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
依托单位未在4月15日截止日前依照规定提交年度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以下简称管理报告)的,现给予15天限期,请于4月30日前在信息系统上完成管理报告补交。
限期内仍未提交管理报告的依托单位,依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基金工作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规定,将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终止依托单位资格3-5年。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计划局
2018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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