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海弘
十八大以来的五年,继续教育事业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学历继续教育稳步发展,非学历继续教育蓬勃开展,多层次、多内容、多形式的社区教育活动有序铺开,继续教育体制机制创新取得突破。基于这样的发展基础,办好继续教育不仅成为可能,而且成为新历史起点之上的必然使命。
要办好继续教育,必须从构建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国家制度体系入手,不断优化创新顶层制度设计。加快构建和完善继续教育学习成果认定与转换的国家制度,不是制度的小修小补,而是整体谋划,是从国家层面构建和优化针对广大人民群众继续教育的学习成果予以认定和转换的制度安排。
现实需求
我国继续教育潜在群体规模巨大,对继续教育学习成果认定与转换存在旺盛需求。当前,不仅人民群众对继续教育的总体需求正在持续增大,对继续教育在类别、内容、方式、时间、空间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多样化,而且加强继续教育正在成为促进我国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经济结构调整的关键因素。与此相应,构建和完善继续教育学习成果的认定与转换的国家制度也成为适应个人和社会不断增长的继续教育需求的重要环节和关键领域。
目前,我国在实践中发生的继续教育形式多样,相应的继续教育学习成果也具有多样化特点,主要有正规学习成果、非正规学习成果和无定式学习成果。这些日益丰富、多样化的继续教育学习成果的积累、认定与转换,迫切需要国家层面的制度出台。
制度供给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以下简称《规划纲要》)颁布以来,尤其是十八大以来,随着继续教育进一步向纵深发展,继续教育的制度构建取得积极成果,在某些方面还取得突破性进展,部分地区、部门、行业和学校在探索继续教育学习成果认定与转换方面的影响令人瞩目。《规划纲要》提出“建立继续教育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实现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建立学习成果认证体系,建立学分银行制度等”。国务院“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建立个人学习账号和学分累计制度,畅通继续教育、终身学习通道,制定国家资历框架,推进非学历教育学习成果、职业技能等级学分转换互认。”
我国自1981年开始创立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是继续教育学习成果认定与转换制度的成功实践,伴随我国改革开放的伟大历史进程不断发展,该制度实施以国家考试为主要手段且认可高校课程、权威证书以免考相应课程,从本质上说是一项以考试为主要路径对学习者的正规学习成果、非正规学习成果和无定式学习成果予以认证的成熟而有效的国家制度,迄今已为众多学习者提供继续教育学习成果得到认定和转换的机会。
主要矛盾
随着我国继续教育需求日趋旺盛,继续教育学习成果日益丰富和多样化,人民群众渴望有更多、更好的继续教育机会,希望有更加充分更加优化的制度供给。
矛盾的是,我国继续教育学习成果认定与转换制度存在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在目前继续教育学习成果认定与转换制度框架下,能够实现认定与转换的继续教育学习成果比较有限,主要局限于已经取得的学历证书、部分公信力比较高的证书以及部分在单位或培训机构完成的课程等,学习者大量个性化、零散的非正规、无定式的继续教育学习成果仍然很难实现认定和转换;继续教育学习成果认定与转换的制度推行仅局限于局部地区、局部行业、局部领域和局部机构,制度壁垒森严,无法满足人民群众对灵活、开放、多样的继续教育的期待,无法满足“努力形成人人渴望成才、人人努力成才、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内在要求,也无法满足“坚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及“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大军”的必然要求。
基本思路
扩大继续教育学习成果认定与转换制度的有效供给,须从国家层面做好继续教育学习成果认定与转换的顶层制度设计,推进我国广大学习者继续教育学习成果的积累、认定与转换。
第一,成立国家继续教育学习成果认证委员会,由国务院领导、教育部统筹,会同其他相关部委,协同推进国家层面的继续教育学习成果认证与转换工作以及制度构建;第二,我国目前仅有福建、上海等地通过颁布地方性终身教育促进条例在局部进行探索,急需国家层面颁布相应政策、制定专门制度予以支持;第三,在目前地区、局部、小范围实践探索的基础上,颁布统一、规范、可操作的继续教育成果认定与转换的国家标准体系和指南,为各地区、各行业、各组织参与继续教育学习成果认定与转换提供国家层面的公认参照系。
(作者系教育部教育发展研究中心专题部副主任)
《中国科学报》 (2018-02-06 第7版 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