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学安 来源:中国科学报 发布时间:2017/12/26 9:5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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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个人隐私须“强保护”

 

■吴学安

教育部日前发布紧急通知,要求全面清理和规范学生资助公示信息。通知要求,各地各校公示学生资助信息时,要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规制度,坚持信息简洁、够用原则,公示受助学生基本信息,不得将学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出生日期等个人敏感信息进行公示。通知强调,教育部将对各地、各校学生资助信息公示情况进行抽查,如发现有关部门或学校仍存在公示学生个人敏感信息问题,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予以通报。

继媒体曝光安徽铜陵、合肥、黄山,江西景德镇、宜春等地方政府网站存在泄露个人信息的情况之后,湖南、湖北多所高校也被发现存在大面积泄露学生隐私的情况。这些高校在公示国家奖学金、助学金时,除了学生姓名、出生年月、学号外,还公布了完整的个人身份证号码、银行卡账号等。尤其是出现有的学校每年都公开学生的身份证号码,却并没有意识到泄露了学生的隐私,会给学生带来诸多麻烦。隐私保护意识的淡薄,无疑是根子,但落实到现实,还要看工作走不走心、仔不仔细。有时为了公平的需要,不是不能公开,但要考虑公开的方式、范围,不能“连隐藏几位号码的举措都懒得做”。

政务信息向社会公开,满足大众的知情权,这是政府在依法行政和主动接受监督方面迈出的可喜一步,值得肯定。尽管因为涉及到国家奖学金,公开获奖学生的信息是必要的,但公开到什么程度,却是大有讲究的。信息公开与隐私保护需要兼顾,而这个平衡点很重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除非经权利人同意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在信息公开与隐私保护发生抵牾时,“对公共利益是否造成重大影响”,应成为判断标准。信息公开与隐私保护不可偏废,尤其是高校信息公开还应建立在尊重与保护学生隐私的基础上,带头守法是依法治校的基本诉求。

应该说,面对公民个人信息泄露这样的问题,两种做法要不得。一是因噎废食,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一律不再公开;二是无视公民个人隐私权,放任这种行为继续。虽然目前部分被曝光存在隐私泄露问题的高校,已经撤下了涉及学生个人隐私信息的内容,而且表示今后将在这方面吸取教训。但具体到实际操作中,真的需要将这些获得资助的大学生的信息如此详细公开吗?这不仅会让这些受助者有食“嗟来之食”的羞辱感,更可能让一些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不要忘了,之前的徐玉玉案是因为贫困助学金的申报信息泄露,让一个入世尚浅的女学生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一个法治社会,理应是公民权利“强保护”的社会。注重政府信息公开中的隐私保护,除了自上而下加强监督之外,更需要从制度和机制的层面,加快配套建设,找准守牢公开与保护的界线。一方面,应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中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配套法规,建立公民个人可以公开的事项清单及信息公开内容的负面清单;另一方面,应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的审查机制,规范信息公开工作程序,限制权力,防范任性。事实上,这次湖南、湖北多所高校大面积泄露学生隐私事件中,有的学校将学生身份证的信息完整地公开,而有的学校则避免。对此,有必要出台规定,公开信息不能公开身份证号码等个人敏感信息,这应该成为“隐私保护原则”。一言以蔽之,加强公民信息保护,需要从立法、执法、司法等多个维度发力,在法治理念逐渐深化的今天,进一步彰显法治与权利的价值,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权至关重要。

(作者系江苏省连云港市司法局法制处工作人员)

《中国科学报》 (2017-12-26 第7版 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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