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晨 来源:科学网 www.sciencenet.cn 发布时间:2017/11/21 17: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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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被诉专利侵权 案中案初现端倪

 

2017年11月14日,西电捷通公司诉苹果公司专利侵权案,由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西北政法大学公开开庭审理。经过此前多轮庭前质证之后,这起备受关注的中国标准专利侵权案正式进入到关键的庭审阶段。当事各方代表、西北政法大学师生150余人到场旁听。

庭审陈述中,西电捷通方面认为苹果公司在其iPhone 6系列产品、iPhone 7系列产品及iPad平板电脑等产品中实施了其持有的一项专利,并根据苹果侵权及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情况,提出了1.5亿元人民币的索赔请求,同时申明保留根据被告侵权持续时间内的侵权产品实际销售数量,对所遭受的直接损失或间接损失增加索赔金额或另案索赔的权利。

该案在正式庭审之前便广受关注,这不仅在于它是继ICT领域“中国标准必要专利第一案”——西电捷通诉索尼专利侵权案后,西电捷通就同一涉案专利发起的第二起维权诉讼,且被告为目前全球市值近万亿美元的最大的公司,还在于该案引发了系列“案中案”——这在外界看来,也预示着该系列案件的审理将旷日持久、耗费巨大。

纠纷源于一项标准必要专利

西电捷通和苹果公司的纠纷始于一起无线网络安全协议技术专利的维权诉讼。2016年4月,因认为其15年前研发并持有的名为“一种无线局域网移动设备安全接入及数据保密通信的方法”的专利(专利号为02139508.X)遭受侵权,西电捷通以专利侵权为由,将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诉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停止销售侵犯西电捷通专利权的手机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

该涉案专利系西电捷通研发推出的无线局域网安全技术WAPI(无线局域网鉴别与保密基础结构)的一项核心专利。从该专利的国内申请日期2002年计算,专利权将在5年内到期。

目前,全球WLAN已形成相对统一的技术架构,但安全技术分为两条发展路线:一是美国主导的IEEE 802.11i标准,,另一个就是我国主导的WAPI标准(WAPI技术于2003年被国家标准采纳)。基于上述技术路线形成的无线局域网,业界分别称为Wi-Fi网络和WAPI网络。而该案涉案专利即为WAPI标准采纳的必要专利之一。就在今年的10月16日,Wi-Fi最高安全等级防护机制WPA2技术标准被爆出存在重大漏洞。

另据了解,为推动WAPI在全球市场的应用进程,2005年5月,西电捷通针对WAPI技术在美国提交了专利申请。2010年至2013年,该专利申请连续4次成为中美商贸联委会重要议题。2013年10月24日,该专利申请最终在中美高层关切下于美国获得授权。此外,2010年6月1日,WAPI核心支撑三元对等安全架构的核心技术实体鉴别(TePA-AC)成为国际标准,这是我国在网络安全基础技术领域第一个国际标准。

此次庭审中,原告方面指出,在2010年,苹果曾与西电捷通签订了专利协议。双方遵照“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明确2010年-2014年的5年期间的专利许可费。

2014年底双方合同到期后,“虽经西电捷通反复交涉,苹果公司拒绝与原告就专利许可进行实质性的磋商,反而以各种理由恶意拖延拒绝支付相关费用”。在经历了与苹果方面历时16个月的商讨但未取得任何实质性进展后,西电捷通方面认为苹果的种种举动纯属恶意磋商,遂发起专利侵权诉讼。

案情三大焦点

此次庭审过程中,双方就各自理由进行了举证和陈述,但未当庭展开辩论。

原告代理律师首先就西电捷通公司以及涉案专利的研发应用情况做了说明,并就被告方侵犯涉案专利的具体理由一一进行了陈述。

原告代理律师指出,“原告认为,被告一长期、大规模、故意实施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基于上述专利权而享有的合法权益,主观恶意明显,导致原告大量投入而产生的知识产权无法获得合理的回报,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随后,苹果代理律师主张,原告方专利不是标准必要专利,被控侵权产品不侵犯涉案专利,被告原来获得的专利许可仍然有效、原告方无权主张停止侵权,本案不应适用禁令救济等,即认为原告方主张全部都不成立。经过两方半个多小时的意见陈述后,审判长将双方争议焦点归纳为三点,即:涉案专利是否为标准必要专利;是否构成侵权,是否及如何实施侵权行为;如果侵权,侵权责任如何承担。对此,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无异议。审判长随即宣布,接下来主要针对侵权判定问题展开审理。

随后,围绕涉案专利是否为标准必要专利、被告是否侵权问题,双方分别通过多媒体演示、专家辅助人证言及律师口头说明等方式,进行了举证和意见陈述。

最终,在历时两个半小时的庭审后,审判长宣布本次庭审结束,下次开庭时间另行通知。

案中有案

在西电捷通于2016年4月起诉苹果公司专利侵权后,后者随即针对西电捷通涉案专利发起了专利无效请求。2016年5月,苹果方面以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等理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涉案专利无效宣告请求。2017年2月20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第31501号决定,驳回了苹果公司的全部无效请求,维持涉案专利有效。对此结果,苹果方面表示不服被诉决定,遂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做出审查决定。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在发起专利无效请求后,苹果方面又接连针对西电捷通发起“专利使用费率”诉讼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诉讼。

2016年9月29日,苹果公司、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西电捷通提起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遵循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向原告许可相关的标准必要专利及专利申请,并请求法院确定许可费率。

从11月14日庭审中获得的信息表明,苹果公司、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还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西电捷通提起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诉讼。

在当日庭审中,原告代理律师指出,苹果方面在前述针对西电捷通的两个诉讼案中,均使用了“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以及“禁令”等标准必要专利才会牵涉的审理问题及术语,这也是原告认为被告苹果公司承认其产品中使用了西电捷通的标准必要专利的理由之一。

“案中案”的复杂性还不止于此。在这次庭审中,原告代理律师还提到,在此前涉及同一专利纠纷的索尼案审理过程中,苹果向索尼方面非法提供了重要帮助,向其非法泄露原告的商业信息,以期达到联合抵制支付专利许可费的目的。原告代理律师的此番陈述在法庭上并未展开。

2015年6月,西电捷通针对同一涉案专利侵权问题,向索尼移动通信产品(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尼”)提起了专利侵权诉讼,并于2017年3月22日获得一审胜诉,这一判决曾在知识产权学术界和实务界产生巨大影响。

随后,索尼方面不服判决并提起上诉。据业内人士查证和披露,2017年7月14日,索尼基于28 U.S. Code § 1782向美国California Northern地区法院提起请求(5:17-mc-80090),要求从苹果公司调取苹果与西电捷通之间的许可协议,并要求加急处理——索尼此举被认为是要将该证据用于索尼北高院上诉案。

根据美国加州北部地区法院最终准许索尼申请的命令文件,索尼的申请最初被法院否决,后来索尼重新提交了申请,法院认为鉴于“苹果不反对提交相关文件”,于是迅速准许了索尼的申请。最终索尼及时调到了苹果应当对第三方承担保密义务的文件。

西电捷通有关负责人告诉《中国科学报》记者,针对此次专利侵权纠纷,苹果方面一直采取不正当甚至不合法的手段予以应对。针对此种做法,他们会坚决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中有案,无论对苹果案本身,还是索尼案的二审都将增加难度,甚至是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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