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网5月18日上海讯(通讯员张婷记者黄辛)为期5天的“中国食品安全法律政策论坛(2016)”正在上海举行。来自中、美、澳以及台湾地区等高校、研究机构、行业协会和企业的专家学者,以及全国多个省市基层监管工作人员齐聚华东理工大学,就国际食品法律的最新发展、食用农产品安全、食品企业社会责任以及如何防范食品欺诈等问题展开了探讨,并就中外食品安全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比较。
在食品安全工作中树立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无缝隙监管保障理念,将其付诸于监管工作实际,已经成为世界各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普遍共识。为加强国内外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理论和经验交流,展示我国食品安全工作的成绩与发展,提升基层监管机关和工作人员监管能力和水平,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联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法学院举办了此次论坛。
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Michael Roberts教授介绍了食品监管体系的历史沿革,比较了中国、美国和欧洲在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不同模式。他尤其阐述了在食品安全治理中各种政府调控措施的运用,包括国家标准、政府执行、企业自律以及法律诉讼等。
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于杨曜教授指出,食品安全作为“舌尖上的安全”,已从最初的重大社会问题,到重大经济问题,再到重大民生问题,最后到重大政治问题的战略高度。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快完善统一权威的监管体制和制度,落实“四个最严”的要求。落实“四个最严”应当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来进行,而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核心是依法办事。因此,完善食品安全法规制度,是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基本前提和首要任务。
于杨曜教授认为,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去年10月1日已经开始实施了,但与新食品安全法相配套的制度仍有缺失或不足,在很多方面执法无据,因此,加快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尤为紧迫。国家应当尽快出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同时修改新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四个最严”不一致的相关制度和各地方法规;应当进一步完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摒弃部门监管的局限,站在食品安全全局高度,实现食品安全法与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的无缝衔接。
监管体制是实施食品安全保障的重要载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2016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要求,加快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和制度,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专业性和系统性。那么,什么是“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出于种种原因,目前我国各地的食品监管体制五花八门,或许是最不统一的监管体制。有的地方仍然为食药监局,有的地方是三合一或四合一的市场监管局,有的地方是把食药监局改成市场监管局后,又从市场监管局改回食药监局,有的省份在不同地区实行市场局或食药监局的不同监管体制。于杨曜教授认为,造成目前这种状况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我们的法规没有对监管体制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各地对什么是“统一权威”理解的偏差。她建议立法明确监管体制,做到真正的统一和权威。
作为企业代表,沃尔玛公司副总裁Frank Yiannas对企业社会责任这个话题,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解。如何帮助各个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企业管理层树立食品安全的观念,如何在食品工业中建立食品安全道德和责任的理念,如何架起食品工业和消费者之间互相信任的纽带,都在他的演讲中的得到了很好的解释。
上海市食品协会菅和平会长指出,《食品安全法》进一步突出了食品安全的社会共治原则,进一步明确了企业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人,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社会共治原则加主体责任人的定位让食品生产经营者找到了自身在食品安全问题上的准确定格,从而一是把自己主动放到食品安全的大局中去,二是愿意寻求与政府监管、法律法规贯彻的主动合作,由此有效地推动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承担起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中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社会责任将决定中国食品产业的未来,应当让食品安全社会责任成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运营灵魂,行业协会可以在企业提升社会责任主动性中发挥重要作用。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2015年10月1日起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实行以来,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更加重视对食品安全各项工作环节,着力督促政府依法提升监管水平,强化增强企业守法诚信意识,积极鼓励公众依法维权参与管理,将成为我国食品安全工作重要的法治屏障。为此,加大对食品安全法律政策研究力度,加快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将对我国进一步提升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水平,保障公众食品安全起到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