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河北省科技厅、教育厅、财政厅等部门联合制定并印发《河北省促进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可在岗创业或离岗创业。
按照实施细则,离岗3至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由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单位部分的社会保险,档案工资正常晋升,创业所得收入归个人所有,可在原单位正常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离岗创业人员原岗位可用于聘用其他人员;不核减离岗创业人员工资等财政经费,可由原单位用于聘用人员或奖励本单位在岗工作人员;离岗人员应定期向原单位报告创业情况。离岗3至5年内返回原单位的,单位有空余岗位的给予优先聘用,无空余岗位的可设置特设岗位聘用,所聘岗位等级不降低;从批准回原单位的次月起按规定落实工资待遇。(高长安)
《中国科学报》 (2016-02-15 第4版 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