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海英 姜靖 李宏策 顾钢 陈超 来源:科技日报 发布时间:2016/12/12 11:2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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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人员“兼职兼薪”:看国外怎么干

 

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提出,允许科研人员和教师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此举一出便引发了舆论广泛热议。

那么,国外科技相对发达国家又是如何做的?又有哪些经验值得借鉴呢?科技日报记者为此研究了美国、英国、法国、德国的做法。

美国:鼓励加规范打造创新“温床”

在美国,大学老师或科研人员开办自己的公司或在外兼职并不鲜见,这一现象的出现,得益于1980年联邦政府推出的《贝多法案》。该法案明确规定,联邦政府所资助大学研究所获的知识产权所有权归大学所有,由大学负责相关技术转移工作,而发明人应分享专利许可收入。持有专利所有权的大学都会就科研成果的转让、开发及利益分享机制做严格的规定,研发的利益会得到保护。《贝多法案》的推出,使美国的大学、国家实验室等成了科技创新的温床。

从大学的角度看,允许科研人员和教师创业,兼职兼薪,既是大学服务社会的途径,也是推动科研创新的刺激手段,社会、学校以及创业者都会有所收益。因此,总体上看,美国大学对于科研人员和教师兼职兼薪是采取鼓励态度的。同时,各大学也十分注重对兼职兼薪行为的规范,比如对教师兼职工作的时限、兼职工作的内容和方式、兼职行为的收益分配等做出规定,以防止兼职兼薪行为对正常的科研和教学活动造成不利影响。

例如麻省理工学院(MIT)的“五分之一原则”规定,如果确有必要,在不违反“管理者和教师共同的伦理标准”的前提下,经学院批准后,教师一周最多可以有一天用于校外服务活动,从事咨询或者参与企业业务挣钱,并不会遭到质疑。而那些能够抽出自己时间为企业效力,同时为学生找到工作又能继续开展研究的教授,便成了典型的MIT学者。比如,因作为二战时期科学政策管理者和二战后向罗斯福总统提交《科学,永无止境的前沿》报告而一举成名的凡尼佛·布什,在其早年的职业生涯中,就身兼教授、研究者、咨询师、专利权持有者和公司创建者数职。

在法律的保障下,众多有才华、富于创新精神的大学老师和科研人员带着自己的发明成果开办公司,将科研成果商业化,在促进科研创新发展的同时,也实现了个人财富的增长。

英国:有利产学研联塑创新生态

英国皇家工程院院士理查德·帕克除了在英国著名的劳斯莱斯公司任研究与技术总监外,还担任英国皇家工程院研究委员会主席、英国航空技术指导委员会主席等职。帕克曾在浦江论坛上表示,英国皇家工程院作为英国工程学界的最高学会,非常鼓励学校和企业之间的合作,鼓励大学教授进入企业工作,鼓励企业技术人员赴大学兼职。

在帕克看来,创新生态系统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政府、大学以及行业企业之间的通力合作。大学教授到企业工作,企业技术人员到大学兼职,有利于促进产学研跨界合作和技术成果转化,将成熟技术推广到公共应用领域。

帕克以他工作了37年的劳斯莱斯公司为例,该公司与31个大学建立合作关系,大学里建立了劳斯莱斯研究中心,研究成果还孵化出很多公司。这种学校与企业之间的合作,也是劳斯莱斯公司不仅制造出久负盛名的劳斯莱斯汽车,还成为世界上知名的三大航空发动机制造企业的奥秘之一。

知识转移最好的形式是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和互动。曾在英国帝国理工学院从事教学与研究工作的北京科技大学冶金与生态工程学院教授张新房表示,英国允许教师兼职兼薪,其目的无非是为了激发科技人员最大的活力。张新房说,在以主要挂靠单位的科研为中心的前提下,大学教授和科研人员兼职最大的好处是可以促进各高校的学科发展并增加收入。他们到工业企业兼职最大的好处在于,能处理一些实际问题,经常会受到这些实际问题的启发而转向新的研究方向。

曾任英国考文垂大学数学与信息科学院应用数学专业终身教授的中国科学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张波介绍,英国并没有法律对大学教授或科研人员兼职兼薪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视各个单位具体要求而定。英国大学教授跟大学签订工作合同,但在外兼职需经学校批准;同时大学也鼓励教授在外注册成立公司将知识产业化,但需要经得大学同意,大学应得到一定比例的收益。

法国:限制个人但鼓励院校企业合作

法国在科研人员和教师兼职兼薪制度方面的政策相对严苛、保守。法国大学教师和国家科研机构人员享受终身公务员待遇,并以公务员体制对其进行较严格的管理。

法国相关规定要求,公立院校教师必须专职本单位的教育和研究工作,不允许在自己研究领域从事其他营利性兼职,只有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经过向国家教育部申请并得到批准才可以,但所得收入最多不能超过其本职薪金的50%。

然而,法国也鼓励研究员和教师依规定在其他单位或学校间进行流动,例如研究员或教师可以申请在其他学校授课、代课并领取一定薪酬。

由于法国严格限制研究员和教师兼职兼薪,为了避免出现经济问题,难以从高等教育体制中获取增长动力,法国鼓励高校与企业开展联合研究,共同设立研究项目,并从企业获得经费。此举能够将院校研究与企业实际应用紧密结合,并能从很大程度上解决研究资金问题。

法国对这些院企联合项目也有严格规范,为避免研究经费被移作他用,院校和企业需签署大量法律合约,相关教师和研究员从中获得的薪酬十分有限。

此外,法国在促进院校研究成果快速转入实际应用方面采取了多种措施,其中包括鼓励院校自办创业公司,本单位研究员和教师可以参与其中并领取薪酬等。

德国:分配政策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

德国通过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为科技人员潜心科研工作提供了保障。首先,按照相应职位和岗位标准所获得的基本薪酬是科研人员的基本和稳定收入。此外,科技人员还可以从成果转化和部分科研奖项中获得相应的收入奖励。科研项目中的人员费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聘用人员的开支,起到了培养科研人才、解决高层次技术人员特别是博士和博士后就业的作用。

在基本薪酬方面,德国法律规定,高校和主要科研机构的教授、科学家都属于公务员序列,实行酬劳与业绩挂钩的薪酬体系,虽然教授的工资比不上企业高管,但也足以维持其体面的生活。在科研活动中,科研项目各财务科目之间没有明确的比例规定,但通常人员费占项目总经费大体在60%左右,也有些项目人员费甚至占到80%左右,体现了对人力价值的重视。项目负责人在经费配置、人员聘用等各个方面有很大的自主权。在对科研人员从成果转化中获取报酬和奖励方面,德国《雇员发明法》比较详细地规定了对发明人的报酬计算方式及数额。需要指出的是,全职在编人员不得从项目费中领取任何形式的报酬。

此外,德国还有各类科技奖项500多项,其中多数设有奖金,这些奖项大多会对奖金使用设定附加一些限制,获奖人不能随意支配,奖金只能用于项目研究,不能用于个人消费。但也有些奖项如索菲亚·卡瓦列夫斯卡娅奖,奖金除用于研究项目支出外,还可以用于获奖人及其团队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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