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琨
近日,重庆江津高考文科状元落档复旦事件颇为引人关注。其中,许多声音聚焦于高校与考生的预录取协议上,然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校长施建军却从大学校长的权力角度提出了他的质疑和困惑。
据媒体报道,在教育部直属高校工作咨询委员会第二十五次全体会议的座谈会上,施建军说:“复旦大学为了招收这个学生,签了协议,但因为该生的分数差了0.262116150分,就是不能录取。一个大学的校长,多招收一个学生的权力都没有,多么奇怪。在座的各位校长,有没有遇到过类似的矛盾和问题?”
有专家认为,在学生的录取通知书、毕业证书上签字的大学校长,却没有招收哪个学生或者多招收一名学生的权力,这是中国高等教育的吊诡之处。然而,笔者却认为,校长在学生的录取通知书上签字,并不意味着校长有权决定录取某名学生,只是校长在按照规定作为高校法人而签发录取通知书。具体是否可以录取某一名学生,不应该由校长个人决定,而应该看学生是否达到学校现行的录取标准。
在高等教育改革的进程中,我们提倡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增加学校的自主权,这是没错的,但这绝对不意味着盲目增加大学校长的自主权。当然,笔者并不是在说破格录取不应当存在。事实上,相对于高考来说,自主招生制度已经是一种变相的破格录取了,通过自主招生考试的学生向所申请的学校证明了自己某方面的特长,得到录取分数上的优惠。与此同时,近年来,高校关于自主招生的一些丑闻也表明,要保证录取结果的公平与公正,招考过程就需要更透明、公开。录取结果也不应被大学校长或者招生办主任等某一个人所左右。
换言之,就目前而言,期望通过高考分数进入大学的学生,相当于已经放弃了寻求“破格录取”的机会,就应当只凭高考成绩说话。如果某个大学的校长可以录取一个离分数线差0.262116150分的学生,那么与这位学生相差不大的另一名学生是不是也应该录取呢?这个口子一开,又有谁能保障“破格”录取学生的行为都是公平的?
因此,“仅仅差了0.262116150分”的学生,的确是不该录取的,校长没有也不该有这个权力录取该考生,这与高校自主权无关。
《中国科学报》 (2015-08-06 第7版 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