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的规定,经审查并公示,附件1所列单位获准换证,附件2所列单位获准新设甲级资质,现予以公告。
请获准换证的资质单位从即日起至2015年4月17日,获准新设的资质单位从2015年4月20日至4月25日到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办理领证事宜。办理时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单位介绍信(委托书)及大厅材料接收单。逾期不领者,视为自动放弃。
联系单位及电话:
地质环境司 010-66558322 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 010-66558739
2015年4月10日
附件:
1.获准换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甲级资质单位名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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