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2月3日电(记者 李婧)近日,“河南大学生家门口掏鸟窝获刑10年半”一事受到广泛关注。媒体报道称,河南省高院已经介入此案。记者今天致电河南高院宣教处工作人员获悉,该院未介入此案。
据媒体报道,2014年7月,河南某高校大一学生闫啸天暑假期间,和朋友王亚军掏了一窝小鸟共12只。饲养过程中逃跑一只,死亡一只。后来,闫啸天将鸟的照片上传到朋友圈和QQ群,有网友与他取得联系,说愿意购买小鸟。他以800元7只的价格卖给郑州一个买鸟人,280元2只的价格卖给洛阳一个买鸟人,还有一只卖给了辉县市另一买鸟人。2014年7月27日,二人又发现一个鸟窝,掏出4只鸟。不过这4只鸟刚拿到家就引来了辉县市森林公安局民警。新乡市辉县市法院三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认定他们掏的鸟是燕隼,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今年5月28日,新乡市辉县市法院一审判决,以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闫啸天有期徒刑10年半,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王亚军有期徒刑10年,并分别处罚金1万元和5000元。今年8月17日,新乡市中院对此案做出裁决,维持了新乡市辉县市法院一审判决。
此案引起了舆论广泛关注,有媒体报道称河南高院已经介入此案。人民网记者致电河南高院宣教处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表示,河南高院并未介入此案。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原标题:河南高院称未介入“大学生抓16只鸟获刑”案)
特别声明:本文转载仅仅是出于传播信息的需要,并不意味着代表本网站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站转载使用,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作者如果不希望被转载或者联系转载稿费等事宜,请与我们接洽。